鄭州多家酒店商戶近日舉報,他們在攜程平臺上架的酒店房間價格被攜程私自修改。多位酒店負責人稱,攜程平臺要求酒店商戶開通名爲“調價助手”的改價工具,通過技術手段修改酒店房間價格,並且不經商家允許修改商家的活動折扣。
7月9日下午,記者從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瞭解到,“正在調查中,已向攜程平臺方面瞭解有關情況,其他情況暫不便透露。”
記者聯繫到其中兩家酒店,航空港區的一位酒店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件事已經有相關部門在調查了。”另一家位於惠濟區的酒店也遇到類似情況,其負責人告訴記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來過店裏,詢問了一些有關平臺調價的情況。”
攜程:“‘調價助手’是爲幫助酒店提高市場競爭力”
9日下午,關於“調價助手”未經酒店商戶允許私自調價一事,攜程平臺負責酒店相關業務的客服人員告訴記者,“調價助手”是爲了使酒店的價格適應當地市場價格,幫助酒店商家提高市場競爭力。
這名客服人員還表示,如果需要關閉“調價助手”,酒店商戶可用平臺綁定的手機號向平臺致電,方可關閉。
據此前媒體報道,有酒店負責人稱,被調價後,一間房間的價格與酒店方原本設置的價格相差10元到20元之間。多位酒店負責人提到,在與攜程溝通的過程中得知,攜程之所以未經商家允許就調價,是因爲酒店在其他平臺有更優的價,所以攜程採用了“系統跟價”的方式。
記者在黑貓投訴平臺以“攜程調價助手”爲關鍵詞檢索發現,共有110條投訴結果,其中多條投訴提到,“調價助手”存在未經商家同意開通、並在商家要求關閉後又反覆開關的情況。
律師:平臺私自給商家調價或違反《價格法》
針對此事,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稱,根據《價格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享有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的權利。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等不正當價格行爲。”付建表示,“若平臺未經酒店商家同意私自調價,存在故意壓低價格以排擠競爭對手等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爲,或者通過虛假價格誘導消費者交易,屬於違法行爲。”
同時付建表示,攜程的行爲也涉嫌違反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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