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訊(記者 宋亦桐)7月11日,來自金融監管總局官網消息,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五章四十九條,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進行規範。主要內容包括,金融機構應當了解產品,了解客戶,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給適合的客戶。
對於投資型產品,要求金融機構劃分風險等級並動態管理;將投資型產品的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特別保護,包括強化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開展風險提示等。
具體來看,《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發行和銷售的投資型產品統一劃分風險等級。產品風險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應當按照產品整體風險情況進行風險等級劃分。發行機構與銷售機構的產品風險評級結果不一致的,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孰高原則採用並披露評級結果。
金融機構劃分投資型產品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慮投資方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資產的流動性;到期時限、申購和贖回安排;槓桿情況;結構複雜性;募集方式;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同類產品的過往業績、歷史波動程度等因素。
對於保險產品,《辦法》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與保險銷售資格分級管理相銜接,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及財務支付水平評估。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等產品,還需開展產品風險評級和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強化監督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監管措施、進行行政處罰。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關口前移,金融監管總局在充分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辦法》,推動金融機構嚴格履行適當性義務,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給適合的客戶。對金融消費者而言,要求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有助於幫助消費者識別風險,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產品,減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風險損失。對金融機構而言,通過加強適當性管理,提升合規能力,優化金融服務,有效管理風險、化解糾紛,可以提高綜合競爭能力,樹立專業、誠信、盡責的機構形象,有利於金融機構的長遠發展。
上述負責人指出,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圍繞《辦法》明確的工作要求,指導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健全行業適當性管理自律規範,對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加強對金融機構落實適當性義務的指導監督,督促行業提高適當性管理水平。積極培育金融消費者風險意識,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秦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