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金融雜誌)
轉自:中國金融雜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更好助力防範化解區域性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經多方徵求意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製定發布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四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業務經營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
一是規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行為。明確業務範圍、業務比例、經營區域、可收購資產範圍等事項,推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責主業、有效服務地方。規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及債權追償、對外轉讓等處置行為。劃定經營紅線,明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從事約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要求轉讓方承擔回購義務、幫助金融機構等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為孖展平台提供孖展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經營行為。
二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集中度風險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單一客戶和單一集團客戶的投孖展餘額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10%、15%。明確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規定的優質流動資產應當不低於未來30天內的淨資金流出。明確關聯交易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債權餘額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50%。規範外部孖展,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3倍,防範風險外溢。
三是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分工。明確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負總責;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加強與地方的監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共同引導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辦法》出台是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有力舉措,有助於完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制度,引導行業提高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水平,夯實可持續發展基礎。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聯動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做好《辦法》實施工作,進一步推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行業發揮自身優勢,提升服務防範化解區域性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