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夏時報
記者盧夢雪 北京報道
多方徵求意見後,7月15日,《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正式發佈。
《暫行辦法》明確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下稱“地方AMC”)的業務範圍、業務比例、經營區域、可收購資產範圍等事項,細化了中央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不同職責要求。
記者注意到,與此前發行的《地方AMC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25年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辦法》將部分內容做了調整。比如新增了地方AMC可以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業務;對於地方AMC投資設立的子公司,取消“一刀切”退出思路,提出根據實際情況“穩妥有序處置”等。
“整體看,文件遵守了‘屬地監管抓風險,中央規則定底線’的監管思路。”某地方AMC公司風控總監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可以看到,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辦法》的所有調整都發生在省級監管權限範疇內,這與近年來中央—地方金融監管事權劃分改革方向吻合。
強調地方AMC向主責主業迴歸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制定本辦法是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對地方AMC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更好助力防範化解區域性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
從具體內容來看,《暫行辦法》細化了對地方AMC監督主體的職責。其中,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地方AMC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負總責;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地方AMC監管規則,對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同時,通過明確股東監管、業務範圍、跨區域展業等方面的要求,《暫行辦法》進一步強調地方AMC要回歸本源,立足主責主業。
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暫行辦法》要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爲主要股東入股地方AMC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已經控股一家的,不得同時持股其他地方AMC。禁止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股權,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股東不得虛假出資、循環出資、抽逃出資。
在業務範圍層面,《暫行辦法》在第七條列舉了地方AMC可以從事的7類業務,新增了“市場化債轉股”;且要求地方AMC近三年年均收購金融不良資產投資額佔新增投資額的比重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對於跨區域展業問題,記者注意到,《暫行辦法》將《徵求意見稿》中表述的“跨省(區、市)”表述改爲了“省級行政區域”,明確指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原則上不得跨區域經營”。
將“跨省(區、市)”表述改爲“省級行政區域”,應該如何理解這一變化?北京恆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瑞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認爲,表述的變化並不意味着地方AMC展業範圍的調整,而是對法律術語進行更加嚴謹的規範化表述,地方AMC跨區域展業仍受省級監管機構的動態約束,監管的核心邏輯沒變化。
可進行“市場化債轉股”
記者注意到,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地方AMC可從事的業務增加了“市場化債轉股”。同時,《暫行辦法》在第二十一條中對這一業務進行了進一步說明。
上述地方AMC公司風控總監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對“市場化債轉股”內容的補充,整體仍是遵守了“屬地監管抓風險,中央規則定底線”的監管思路。
他表示,《暫行辦法》中提到,“僅限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較強的地方AMC”才能開展區域性債轉股這類高風險業務,這是監管分層思路的體現。而其中又特別提到需“註冊地省級金融管理機構同意”,省級監管機構可自主決定是否暫停/限制轄內AMC跨省業務(需基於公司風險與監管需求),避免“一刀切”,這體現了動態裁量權的下放。
此外,對於《暫行辦法》提到的“地方AMC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參照適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業務規則”,他認爲,這一業務規則對標銀行系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標準,與全國性AIC形成互補,嚴格參照AIC規則,既避免了地方AMC因債轉股業務引發交叉風險,並杜絕監管套利;又可以爲區域性國企、民企債務風險化解提供更多元渠道。
地方AMC子公司不再“一刀切”退出
當前,部分地方AMC旗下持有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私募基金、供應鏈金融服務融資擔保等類金融機構股權,對於地方AMC投資設立的子公司的相關要求,《暫行辦法》和《徵求意見稿》均強調地方AMC原則上不得投資設立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SPV)除外。但對於已設立的子公司的退出要求,《暫行辦法》做了一定調整。
《徵求意見稿》要求,對於已設立的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子公司,地方AMC應當制定退出計劃,在過渡期內按計劃穩妥處置。而《暫行辦法》指出,對於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子公司,地方AMC應當審慎評估,區分子公司服務主責主業情況和風險狀況,穩妥有序處置。
上述地方AMC風控總監認爲,從這一變化來看,監管對歷史遺留問題採取了更爲務實的處理態度:取消“一刀切”退出思路,如根據子公司主業協同性、區域風險化解貢獻,允許通過評估分類處置,減少短期衝擊。
“但‘穩妥有序處置’的核心要求未變,高風險或非主業子公司仍需清理。核心導向仍是子公司要聚焦主責主業,防範子公司淪爲監管套利工具。”他表示。
趙瑞律師則認爲《暫行辦法》強調審慎評估子公司主責主業和風險狀況,意在更加穩妥處置已設立的子公司,而非對其放寬存續要求,結合《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地方AMC仍要在三年過渡期內完成對子公司的整改和處置。
明確個貸業務監管
《暫行辦法》同樣列出了地方AMC可以收購的八大類資產。但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辦法》增加了“逾期個人債權類資產僅限批量收購”的描述。
有地方AMC從業人士認爲,這一內容的調整更多是基於規範地方AMC的個貸業務,讓個貸業務發展更有法可依。
“地方AMC對個貸業務的重視大多開始於2024年初,起步較晚,而隨着個貸業務的擴張,監管亟需完善相關法規。”他表示。
而前述地方AMC公司風控總監認爲,這一表述的增加是監管部門在鼓勵AMC處置個人不良資產(如個人消費貸、個人經營貸、信用卡逾期)的同時,試圖防範“零售化”風險。
“個貸不良資產批量收購對於‘資產出讓方’的核心好處在於提供了一個高效、低成本、低風險、合規的不良資產“出口”;而對地方AMC來說,打包收購大量個人不良債權,既可以攤薄單戶盡調、管理和處置的成本,提高整體運營效率;又可以使用專業化手段化解不良資產,運用更專業的估值定價模型,並採用如資產證券化、重組重整、整體轉讓給專業服務商等批量處置方式,而非低效的逐戶催收。”他表示,對上游金融機構(資產出讓方)進行集中管理,要求其提供規範的資產包和必要信息,比AMC直接面對海量分散的債務人更利於風險控制和合規操作。
據金融監管總局披露,截至2023年末,我國60家地方AMC行業實收資本合計2646億元,總資產合計11239億元;平均實收資本44億元,平均總資產187億元。2024年初,隨着黑龍江省嘉實龍升金融資產的退出,地方AMC數量從60家縮減到59家。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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