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烯品種基礎知識專欄(五)
經鄭商所對丙烯行業進行深入研究,在認真分析了丙烯生產、貿易、儲運、質檢等現貨特性,以及與行業協會、產業企業、會員單位及投資者等多方市場主體反覆論證的基礎上,最終完成了對丙烯期貨和期權合約規則的設計。
丙烯期貨合約規則要點
交易單位:20噸/手。符合現貨貿易運輸習慣。丙烯運輸工具爲壓力車或壓力船,壓力車裝載量約20噸,壓力船主力船型裝載量約2000噸,均是20噸的整數倍。
報價單位:元(人民幣)/噸。與國內現貨貿易習慣相同,也與國內其他主要品種保持一致。
最小變動價位:1元/噸。與丙烯的原料LPG、甲醇及主要下游聚丙烯最小變動價位一致。
合約交割月份:1—12月。貼合丙烯行業全年連續產銷特點,與鄭商所化工品規定一致。
丙烯期權合約規則要點
交易單位:1手丙烯期貨合約,方便投資者對沖期貨頭寸風險,有利於投資者熟悉和掌握。
報價單位:元(人民幣)/噸。與丙烯期貨合約相同。
期權最小變動價位:0.5元/噸。期權最小變動價位是指期權合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從國內期權市場運行情況來看,Delta值在0.2至0.5之間的虛值、平值期權合約較爲活躍,即期權價格波動約爲期貨的1/5至1/2。丙烯期權與期貨最小變動價位(1元/噸)之比爲1/2,在此範圍內可以較好滿足丙烯期權與期貨對沖的需要。
漲跌停板幅度:與標的期貨漲跌停板幅度相同。這裏的相同是指絕對數相同,即期權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是按標的期貨合約的結算價和價幅比例計算的絕對數值。當期權權利金小於漲跌停板幅度時,跌停板價格取期權合約的最小變動價位。
合約月份:兩個近月+活躍月份。丙烯期權合約月份規定爲兩個近月及持倉量超過10000手(單邊)的活躍月份,既能及時滿足市場交易需求,也有利於集中市場流動性,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最後交易日/到期日:標的期貨合約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15個日曆日之前(含該日)的倒數第3個交易日。與鄭商所已上市期權保持一致。
行權價格間距:根據行權價格分段設置。丙烯期權以5000元/噸和10000元/噸分段設置了不同的行權價格間距,行權價格間距與行權價格的比值在1%至2%之間,與國際成熟市場慣例保持一致。
丙烯期貨交割規則要點
在交割品方面,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聚合級丙烯》(GB/T7716—2024)規定的I型丙烯,其中水含量≤20mg/kg,氫含量和羰基硫指標不作要求。替代交割品及升貼水:20mg/kg<水含量≤50mg/kg且其他指標符合基準交割品要求的丙烯,可替代交割,升貼水以交易所公告爲準。
在交割方式上,丙烯期貨適用期貨轉現貨、倉庫標準倉單交割和廠庫標準倉單交割,在保證交割效率和交割靈活性的基礎上,最大程度便利產業客戶參與。
在交割基準價設置上,丙烯期貨的交割基準價爲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地出庫時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在交割流程方面,丙烯期貨沿用“三日交割法”,最後交割日爲合約交割月份的第13個交易日,與鄭商所大多數品種保持一致。丙烯期貨滾動交割的配對方式爲響應配對和組織配對。具體交割流程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管理辦法》及丙烯期貨業務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在倉單管理方面,丙烯期貨標準倉單爲非通用標準倉單,可以分爲倉庫標準倉單與廠庫標準倉單。具體規定爲: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第15個交易日之前(含該日)註冊的丙烯期貨標準倉單,應當在當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的第15個交易日之前(含該日)全部註銷。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的具體註冊、註銷以及接收等操作流程詳見《鄭州商品交易所丙烯期貨業務細則》。
丙烯期貨風控要點
在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方面,丙烯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其合約上市交易的時間分期間依次管理,與大多數工業品保持一致,實行三段式。丙烯期貨合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爲合約價值的5%。丙烯期貨合約每日漲跌停板幅度爲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出現連續漲跌停板時,漲跌停板幅度和保證金水平提高方法與現有品種相同。
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交易所對丙烯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漲跌停板幅度進行調整的,按照相關標準執行。結合鄭商所《關於掛牌丙烯期貨有關事項的公告》,上市初期,丙烯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爲8%,漲跌停板幅度爲±7%。上市當日,丙烯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爲合約掛牌基準價的±14%。(本專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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