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氏繼承戰中的信託資產爭議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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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專題:娃哈哈遺產爭奪首戰結果出爐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對被告宗馥莉及原告宗馥莉的三個弟妹信託糾紛案宣佈決定。

  香港高等法院維持了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的主張,禁止宗馥莉處理或處置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由宗馥莉持有)在滙豐銀行香港賬戶中的資產(約爲18億美元),阻止宗馥莉處置賬戶內的資產。法官認爲,這樣有利於確保雙方在杭州訴訟案的順利進行。

  2024年12月,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三人便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了針對宗馥莉的臨時禁令,以阻止宗馥莉處置、處理或減少在滙豐銀行的資產價值。

  宗氏家族關於信託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信託財產到底是21億美元(根據宗慶後的意願,信託初始規模爲每個信託7億美元,三子女的總金額爲21億美元,目前約爲18億美元),還是21億美元的利息等方面。原告的觀點是,滙豐銀行賬戶資產應用於離岸信託,而其他資產應用於宗馥莉。

  而宗馥莉回應稱,《委託書》中談及的是,只有21億美元固定資本的利息是信託資產,而不是資本本身。

  2024年2月,宗慶後與宗馥莉簽訂《委託書》,內容包括宗慶後委託宗馥莉以宗馥莉作爲設立人分別設立三個境外信託(三個信託單獨簡稱爲信託A、信託B、信託C,合稱爲宗氏境外家族信託),信託A以宗繼昌及其子女作爲信託受益人;信託B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作爲信託受益人;信託C以宗繼盛及其子女作爲信託受益人。

  《委託書》還顯示,宗慶後委託宗馥莉設立的宗氏家族信託爲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滙豐銀行、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在完成上述項之後,對於其他銀行存放的財產,宗慶後確定將所有資產利益歸屬於宗馥莉,由宗馥莉自行處理。”

  “21億美元相應的利息,是不確定的。根據通常的信託慣例,不太可能以不確定的資金數額,作爲信託財產,這不符合各國通行的信託財產確定性原則,同時也會經信託財產的管理帶來一系列操作困難。”信託領域資深律師唐春林告訴《財經》。

  信託財產是21億美元還是產生的利息?

  8月1日的判案書顯示,信託的設立計劃確實存在,但離岸信託尚未正式成立。在信託資產的定義及對信託資產的話語權上,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與宗馥莉出現了爭議。

  原告的觀點是,滙豐銀行賬戶資產應用於離岸信託,而其他資產應用於宗馥莉。其中,宗繼昌提到,宗馥莉在原告人不知情和同意的情況下未經授權從滙豐銀行賬戶提款,並且宗馥莉沒有或拒絕按照《委託書》的指示和協議約定簽署設立三個離岸信託的相關文件。

  原告還提到,宗馥莉一方發送的電子郵件稱,宗馥莉不承認手寫指示的有效性;不同意對信託契約草案進行任何進一步的修改,繼續以適當的速度建立離岸信託;如果原告會損害宗馥莉的利益,例如提起訴訟,宗馥莉有權立即停止設立離岸信託等。

  宗馥莉一方回應表示,雙方產生的分歧,阻礙了信託的文件簽署。她並未採取任何行動阻止設立離岸信託,而是原告太過心急。

  宗馥莉還稱,《委託書》中談及的是,只有固定資本的利息是信託資產,而不是資本本身。原告人不應將她視爲單純的受託人,她是“受託人的股東”。另外,滙豐銀行賬戶中的資產價值從未達到21億美元,因此,在雙方找到彌補缺口的方法之前,原告人沒有理由主張各自有權獲得每人7億美元的離岸信託等。

  關於設立信託的細節,香港高等法院進行了披露。2024年1月下旬,宗慶後手寫的一份文件顯示,“去香港辦理三個人的信託,在滙豐銀行辦,每人7億美元,需辦理下列工作:我的信託就是拿利息,要求滙豐銀行給予較優惠的利息,我們長期不動,僅能收取利息使用。受益人僅是其本人與子孫,與配偶沒有關係,系婚前財產。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等。”

(來源:香港高等法院)

  2024年2月,宗慶後與宗馥莉簽訂《委託書》,內容包括宗慶後委託宗馥莉以宗馥莉作爲設立人分別設立三個境外信託(三個信託單獨簡稱爲 信託A、信託B、信託C,合稱爲宗氏境外家族信託),信託A以宗繼昌及其子女作爲信託受益人;信託B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作爲信託受益人;信託C以宗繼盛及其子女作爲信託受益人等。

  不過,到了2024年2月25日,宗慶後去世。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與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訂立了一份《協議》,內容包括各方確認,宗慶後於2024年2月2日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各方認可宗慶後先生在公證遺囑中的所有安排。根據宗慶後的意願,上述信託初始規模爲每個信託7億美元整(總金額爲21億美元),爲不可撤銷的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香港滙豐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協議》還顯示,信託設立預計以一個PTC(Private Trust Company)模式過渡到專業受託人階段,在PTC過渡階段,宗馥莉擔任受託人的股東,信託架構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及陳漢根據實際情況並諮詢相關專業意見後擔任;在過渡期結束後,則由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指定的人士來擔任。

  《協議》還稱,各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不能解決或一方不願通過協商解決時,任何一方應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原因:約定不明導致利益衝突?

  一般而言,設立信託最核心的是確定交付給信託的財產是什麼;基於這些信託財產,相應的信託利益由誰享有,如何享有。

  “信託財產和信託利益,是兩個雖然相關,卻截然不同的概念。信託財產是信託利益的基礎,信託利益將根據信託文件或委託人的意願決定,可以是信託財產的全部權益,或者僅是信託財產的部分權益。在運用資金作爲信託財產的信託中,將資金的全部權益交由受益人享有,或僅將利息等資金收益由受益人享有都是比較常見的信託操作。”唐春林稱。

  在談及發生爭議的主要原因,唐春林稱,宗慶後將信託的設立事宜交給了宗馥莉辦理,問題並不是出在信託財產的約定不明,而是負責設立信託的人與信託受益人具有利益上的重大沖突,而導致爭議。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資深信託實務專家楊祥對《財經》稱,宗慶後將自己在海外的資產交給宗馥莉去代爲持有,其法律關係本質上屬於信託關係,宗慶後爲信託委託人,宗馥莉爲該關係的受託人,宗馥莉持有該資產並非個人財產,不能爲個人利益所享有及運用和處分,僅能爲了三個弟妹的利益去設立離岸信託。

  在楊祥看來,在宗慶後指示設立的離岸信託中,涉及兩層信託關係,第一層信託關係是,宗慶後將建浩創投有限公司股權及銀行賬戶資產委託給宗馥莉名義持有,其信託目的是爲了保障三個弟妹及其子嗣的利益,而不是給宗馥莉的個人財產。第二層信託關係,是宗馥莉需要按照第一層信託關係去設立三個離岸信託,以三個弟妹及其子女爲受益人。然而,宗馥莉沒有遵守約定去及時設立離岸信託。

  楊祥還表示,儘管目前第二層信託關係,即離岸信託沒有正式成立,但無論如何,基於第一層信託關係,宗馥莉也應當承擔其受託人責任,也就是她是爲了三弟妹及其子女的利益來持有建浩創投有限公司股權及其銀行賬戶資產,這部分資產並非宗慶後遺囑處分的財產範圍。

  唐春林建議,在設立家族信託或進行財富版圖的安排時,如果涉及多個受益人或利益相關方,委託人一定要謹慎選擇經辦人,保留一定的制約措施和監督性安排。否則,信託意圖極易被架空,達不到最終的信託目的。

  “對於近年來發生的多起遺產紛爭與信託殘局,創一代是第一責任人,應未雨綢繆,提前進行專業化的分割與分配。”楊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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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恆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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