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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陳宇霞律師代理的投資人訴鵬博士電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目前該系列案件仍在訴訟時效內,符合條件的股民可繼續參與索賠。(陳宇霞律師專欄)
違法事實
投資人訴鵬博士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主要涉及鵬博士如下重大違規行爲:
2024年8月17日,鵬博士因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重大合同 以及2012年至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被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9日,鵬博士因2023年年度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等違規事項,被青島監管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25年6月6日,鵬博士再次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鵬博士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其爲關聯方提供擔保事宜,也未及時披露該擔保引發的訴訟糾紛,證監會擬決定對鵬博士給予行政處罰。
索賠相關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鵬博士因證券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投資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投資人或有機會向鵬博士索賠相關投資損失:(ST鵬博士維權入口)
(1)在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之間買入*ST鵬博士股票,且在2023年7月18日之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虧損的投資者;
(2)2024年01月31日到2024年04月26日之間買入*ST鵬博士股票,且在2024年04月27日之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虧損的投資者;
(3)2021年11月01日至2024年4月15日之間買入*ST鵬博士股票,且在2024年4月16日之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虧損的投資者。
以上索賠條件僅代表陳宇霞律師的觀點,不作爲任何投資決策和買賣建議,最終以法院認定的索賠條件爲準。
參加股票索賠的股民需準備一下材料;
1、股票交易對賬單(如對賬單上未顯示完整的身份證號碼,需另外打印股東信息表;對賬期間從第一次買入至完全賣出(或打印對賬單之日)
2、身份證複印件
律師代理費
如委託律師代理,該類案件一般爲風險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費用,勝訴後按賠償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師費,未獲賠償無需支付律師費。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陳宇霞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陳宇霞律師,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已成功代理股民訴超華科技、聖萊達、三房巷、億晶光電、天翔環境、祥源文化、中兵紅箭、獐子島、長園集團、索菱股份、中潤資源、延安必康、大東南、聯建光電等數十家上市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
責任編輯:韋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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