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證監局披露《關於對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晉商銀行存在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履職的情形。晉商銀行對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進行了調整,未報送相關人員免職、任職的備案材料。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對晉商銀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山西證監局披露《關於對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晉商銀行存在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履職的情形。晉商銀行對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進行了調整,未報送相關人員免職、任職的備案材料。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對晉商銀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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