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台一物業公司被罰款5萬元

煙台日報
2025/08/13

8月11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發布了全省物業服務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濟南市豪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進行自行招用保安員備案

(一)基本情況

2025年4月8日,濟南市萊蕪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區公安局到盛世豪庭小區開展檢查,發現濟南市豪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進行自行招用保安員備案未嚴格執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人員出入登記管理制度。

(二)法律依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資格證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處理結果

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濟南市萊蕪區公安分局於檢查當日對濟南市豪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警告1次,並責令限期改正。濟南市萊蕪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規定對濟南市豪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信用扣分。

二、青島惠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規使用公共收益

(一)基本情況

青島市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街道辦事處在開展專項檢查中,依託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物業小區公共收益收支專項審計報告》,發現英格堡小區物業服務企業青島惠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經業主大會表決擅自挪用1400餘元公共收益資金

(二)法律依據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侵佔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等共有資金。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挪用、侵佔共有部分經營收益以及代管的其他共有資金的,依法追回,給予警告,並處被挪用或者侵佔資金金額兩倍的罰款。

(三)處理結果

依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青島市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青島惠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挪用小區公共收益行為處以挪用金額兩倍罰款2998.42元的行政處罰。

三、淄博春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公示小區公共收益

(一)基本情況

淄博市周村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檢查發現,桃源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淄博春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公示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行為。

(二)法律依據

《淄博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設定公示欄,如實公示並及時更新下列信息(六)上一年度物業服務費、公共收益收支和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

《淄博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規定如實公示、公告相關信息的,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處理結果

依據《淄博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周村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淄博春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規定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

四、東營東凱家園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履行制止、報告義務

(一)基本情況

2025年5月19日,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部對東營東凱家園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提供服務的國際公館小區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存在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情形該物業公司履行制止和報告義務。

(二)法律依據

《東營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將該行為記入物業服務人信用檔案:(五)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未履行制止、報告義務的。

(三)處理結果

根據《東營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部向東營東凱家園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5月23日前整改完成並報送整改報告。東營東凱家園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於5月22日提交整改報告,經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部複查合格。

五、煙台鑫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變公共場地用途並進行經營

(一)基本情況

煙台鑫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經黃渤海新區鑫廣環球中心項目業主大會同意,擅自將規劃大巴回車區域改為停車區並設定道閘進行收費,侵佔業主權益。

(二)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處理結果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黃渤海新區建設交通局對企業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其停止收費、擦除停車位劃線、所得收益退還業主或補充維修資金。

六、乳山市陽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違規方式催交物業費

(一)基本情況

乳山市陽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在為住宅小區提供服務時,不給未全額支付物業費的業主激活或續期電梯門禁卡權限,且拒不改正。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威海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四十八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二)沒有正當理由,限制業主正常通行的

(三)處理結果

依據《威海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榮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其作出3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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