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親病危
還躺在病房裏
子女卻將父親賬戶裏的
百萬元拆遷款悉數瓜分
爲此繼母與子女們打起了官司

近日
翔安法院審結了
這樣一起繼承糾紛案件究竟怎麼回事
一起來看看
父親命懸一線
子女轉走百萬拆遷款
陳大爺與鄭大娘於2017年登記結婚
2022年
陳大爺因房屋拆遷取得拆遷款數百萬元
2024年6月底
陳大爺突發重病住院治療
從2024年8月起因病情惡化
轉入重症監護室
陳大爺轉入ICU後
女兒陳甲(化名)將陳大爺
手機銀行賬戶中的拆遷款200餘萬元
分別轉給自己
及兄弟陳乙、陳丙(均爲化名)

庭審時,大家各執一詞。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陳甲將陳大爺銀行賬戶中的存款轉出,系用陳大爺的手機銀行密碼進行操作。但是,即使陳甲知曉陳大爺的手機銀行密碼,也不能等同於陳大爺授權陳甲分配案涉存款。陳甲在陳大爺重病入住重症監護室治療的敏感期間將陳大爺銀行賬戶中高達200餘萬元的款項轉出,其應對陳大爺授權其處分該存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陳甲、陳乙、陳丙均未提交相應證據,故法院對陳甲關於陳大爺授權其處分案涉存款的主張不予採信。因此,陳甲將案涉存款轉出的行爲構成無權代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陳大爺已對該無權代理行爲予以追認,故該行爲對陳大爺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爲,鄭大娘和陳大爺取得拆遷款後,從中花費180多萬元買了一套房屋,該房屋產權通過公證約定歸鄭大娘個人所有,剩餘款項二人各自取得200餘萬元。由此可知,陳大爺、鄭大娘實際已就夫妻共有的徵收補償款進行分割。因此,從公平角度,前述陳大爺銀行賬戶中的存款應作爲陳大爺個人的財產,不應作爲陳大爺與鄭大娘的夫妻共同財產。現在陳大爺已去世,故該200餘萬元存款,應作爲陳大爺名下的遺產,由其繼承人鄭大娘及陳大爺的四個子女平均分配,每人應得40餘萬元。
最終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確認鄭大娘系被繼承人
陳大爺的法定繼承人
陳甲、陳乙、陳丙
應在各自實際分得的款項
超出各自應分得款項的範圍內
向鄭大娘返還款項

法官說法:親情無價!
法官說,親情無價,守護親人的財產,既是維護家庭和睦的底線,也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法治意識。在面對遺產問題時,應保持理性、遵循法律、守護親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