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眼查公開信息顯示,紅塔證券被北京金融法院採取執行措施,涉及金額1.02億元。紅塔證券及其總裁沈春暉一同被限高的消息,迅速引發媒體廣泛報道與市場熱議。面對輿論關切,紅塔證券於9月8日發佈官方聲明公告。
綜合自丨券商中國、獨角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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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眼查公開信息顯示,紅塔證券被北京金融法院採取執行措施,涉及金額1.02億元。因爲該執行案件,紅塔證券及法定代表人沈春暉均被限制高消費。

根據公告,紅塔證券此次的風波源於紅塔證券一資管產品與上海潼驍投資發展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潼驍投資”)之間的仲裁案件,涉事債券標的正是多年前因爆雷而備受矚目的“華晨債”。
仲裁結果顯示,上述券商資管產品要償還本金及其利息、補息、罰息累計9622.11萬元。今年7月初潼驍投資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8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已從該資管產品託管賬戶劃扣3793.21萬元。
紅塔證券強調,根據仲裁結果,相關付款義務實際指向旗下紅鑫2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紅鑫2號),並非由紅塔證券自身承擔。
1.
/ 紅塔證券被限高/
據悉,由於紅塔證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7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對紅塔證券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涉案執行金額達1.02億元。
公開資料顯示,紅塔證券法定代表人正是公司總裁沈春暉。上述限制消費措施自限制消費令發出之日起生效,待紅塔證券履行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後解除。

2.
/ 事涉“華晨債”違約
紅塔證券稱“不負有付款義務”/
紅塔證券“限制消費令”風波的起點,要追溯到五年前。
根據紅塔證券年報,2020年8月14日至8月17日,紅塔證券管理的紅鑫2號與潼驍投資擔任管理人的潼驍1號開展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借款本金合計5998.5萬元,紅鑫2號以“19華晨04”債券作爲質押擔保。
當月(2020年8月),因紅鑫2號質押債券折算率下調,爲避免出現質押債券欠庫的情況,紅塔證券應託管人要求補足現金2950萬元至紅鑫2號賬戶;次月(2020年9月),紅塔證券從紅鑫2號賬戶取回1000萬元。
2020年10月下旬,華晨集團發行的10億元私募債到期僅支付了利息,本金未能兌付,逃廢債等質疑四起。
隨後2020年11月,“19華晨04”債券發行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在華晨公司重整計劃執行階段,其破產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計劃向紅鑫2號支付債券清償款3647.26萬元,且預計將繼續支付1731.79萬元(具體金額以實際支付爲準)。
上海潼驍投資認爲,紅鑫2號未償還其向潼驍1號所借款項,已構成違約,且紅塔證券未經清算,擅自取回紅鑫2號賬戶1000萬元,侵犯了潼驍投資的合法權益。基於此,上海潼驍投資於2024年10月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紅塔證券近期發佈的半年報裏顯示,該案件在2025年2月11日開庭審理,4月14日裁決結果出爐:
紅鑫2號要向潼驍1號償還本金及其利息、補息、罰息累計9622.11萬元;
潼驍1號有權就紅鑫2號從華晨集團就“19華晨04”債券已經受償的金額上優先受償,並在未來就“19華晨04”債券繼續受償的金額上仍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本案仲裁費73.70萬元應由紅鑫2號全部承擔;鑑於上海潼驍投資已經全額預繳本案仲裁費,故紅鑫2號應向上海潼驍投資支付上述費用。
潼驍投資的三項核心請求中,仲裁僅支持了前兩項。但第三項要求紅塔證券承擔1000萬元及利息的補充賠償責任的請求被駁回。
紅塔證券表示,裁決結果對公司無重大不利影響。
紅塔證券也在公告中強調稱,裁決書所確認的付款義務人爲紅鑫2號而非紅塔證券,紅塔證券作爲獨立法人對潼驍1號不負有任何付款義務。
3.
/ “限制消費令”爲何下發又撤銷?/
既然紅塔證券稱公司不負有任何付款義務,此前又爲何“因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收到了限制消費令?
不過,紅塔證券表示,針對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暉先生的限制消費令已經撤銷,公司經營和法定代表人沈春暉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既然如此,紅塔證券此前爲何收到“限制消費令”、又爲何短時間內被撤銷?
你認爲此次限制消費令風波會對紅塔證券產生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