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遞】《黑龍江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印發

哈爾濱工商聯
09/09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8月26日

黑龍江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促進科技型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25〕13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孵化科技型企業、弘揚企業家精神為宗旨,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經營設施、創業輔導、技術支持、市場拓展、投資孖展、管理諮詢等專業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提供全週期、專業化孵化服務,營造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創新創業活力,降低創業風險,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第四條 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依託一流創業孵化人才驅動的核心力量,推動孵化服務模式完成從基礎服務到精準賦能、從企業集聚到產業孕育、從鏈式孵化到生態構建的轉變,建成孵化機制創新、服務賦能全面、科產要素融通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為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進新型工業化提供支撐。

  第五條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省級孵化器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地)科技局負責本地區省級孵化器的初審和推薦工作,配合省科技廳開展日常管理工作。省級孵化器認定和管理工作遵循自願申報、公開透明、客觀公正、標準從嚴、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省級孵化器分為省級標準級孵化器和省級卓越級孵化器,實行達標認定。

  第七條 省級標準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黑龍江省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較強的孵化服務能力。

  (二)具有穩定清晰的孵化場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於2000平方米。

  (三)具備職業化運營團隊,團隊負責人具有相關產業背景、創業投資、技術洞察、企業管理等方面豐富經驗;配備較強的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佔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鼓勵設立專職技術經理人崗位。

  (四)在孵企業不少於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註冊企業數佔比不低於10%,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佔比不低於20%。

  (五)上年度不少於20%的在孵企業營業收入或研發經費投入同比增長超過10%。

  (六)單獨覈算孵化服務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業之外的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15%。

  (七)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業成為畢業企業。

  (八)按照國家統計局批准的創新創業類服務機構統計調查制度,至少報送1年統計數據。

  (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八條 省級卓越級孵化器除滿足省級標準級孵化器認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業屬性鮮明。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方向,圍繞細分領域開展超前孵化。能夠聯動技術轉移機構、概念驗證中心、中試熟化平臺等機構,為在孵企業提供成果評價、驗證熟化、場景開發等服務,致力於孵化培育技術水平領先、知識產權密集、發展前景良好的硬科技企業。

  (二)資本運作高效。單獨運營或聯動不低於300萬元的孵化資金、股權投資基金,上年度完成股權投資且確權實繳以及通過知識產權、房屋租金、孵化服務費等作價入股投資的在孵企業佔比不低於10%,或上年度獲得投孖展的在孵企業佔比不低於10%。

  (三)專業人才匯聚。由擁有豐富從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有行業影響力的產學研人才牽頭,帶領一支具有科學家思維、工程師技術、創業者韌性、投資人眼光、管理者智慧、產業鏈資源的一流創業孵化團隊,能夠聯動省內外創新資源和人才開展深度孵化。

  (四)平臺功能完善。構建開放式服務支撐平臺,深度協同各類專業服務機構,精準導入項目篩選、早期投資、知識產權、工業設計、供應鏈及產業鏈資源等關鍵要素,為科技企業提供全過程創新、全鏈條加速、全週期賦能服務。近兩年累計服務和投資收入佔總收入比重不低於20%。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在孵企業是指註冊且實際運營在孵化器內,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被孵化企業,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畢業企業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孵企業:

  (一)新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

  (二)獲得單筆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三)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四)獲得銀行授信額度超過200萬元;

  (五)被兼併、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申報和管理

  第十一條 申報機構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地)科技局對孵化器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實地核查和公示,將審核推薦的孵化器名單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市(地)科技局審核推薦的孵化器進行評審,並根據需要實地核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科技廳發文確認為省級孵化器。

  第十二條 省級孵化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政策扶持。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部級孵化器應先具備省級孵化器資格。

  第十三條 省級孵化器應按統計相關要求,通過指定平臺填報統計數據並提交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 省級孵化器運營主體發生變更、重組、依法終止等情況,以及運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市(地)科技局報告。經市(地)科技局審核並實地核查後,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五條 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嚴重失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及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覈實後取消其省級孵化器評審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行為的,將其失信行為納入科研信用記錄,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評價與監督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對省級孵化器進行動態管理,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省級孵化器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對省級標準級孵化器每年進行績效評價,對省級卓越級孵化器每3年進行復核,引導孵化器做優做強。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圍繞孵化器的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水平等方面進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設、運營和發展情況。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個等級,對連續兩次評價不合格的省級標準級孵化器、複覈不通過的省級卓越級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銷認定的,予以撤銷。此類被撤銷認定的孵化器運營主體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九條 孵化器應加強能力建設,強化創新資源配置,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重點提升項目篩選、孵化培育、資源對接等專業服務能力,精準識別並有效整合技術、人才、資本、市場等核心創新要素,積極運用智能化、數字化手段提高整體孵化效能。

  第二十條 各市(地)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領域孵化器,引導孵化器吸納退役軍人、大學生創新創業,推動創新創業資源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一條 各市(地)應發揮協會、聯盟等行業組織的作用,開展跨區域、跨領域的協同創新和開放合作,促進區域孵化器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推動技術和成果跨區域轉移轉化,以此構建優勢互補、錯位發展的孵化協同網絡,為區域經濟高質量協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原有大學科技園、衆創空間納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黑龍江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衆創空間備案服務辦法》(黑科規〔20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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