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揚聯衆(603825)被處罰,股民索賠可期

市場資訊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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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11日,華揚聯衆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揚聯衆,代碼:603825)發布《關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經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查明,華揚聯衆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華揚聯衆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2021年,華揚聯衆及其全資子公司北京華揚創想廣告有限公司通過北京嘉實兆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累計向華揚聯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蘇同提供資金18,153萬元,構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非經營性資金佔用。華揚聯衆在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未按規定披露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發生額均為18,153萬元,分別佔當期披露淨資產的比例為10.02%和7.84%。華揚聯衆在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半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中,未按規定披露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餘額均為18,153萬元,佔當期披露淨資產的比例分別為 10.02%、7.84%、7.91%、11.73%和 12.07%。截至2023年12月31日, 華揚聯衆已收回上述被佔用資金。

  二、華揚聯衆少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華揚聯衆少計提對北京鑫諾科捷商貿有限公司應收賬款的壞賬準備,導致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分別虛增利潤總額1,732.96萬元、6,939.31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比例分別為 6.72%、10.31%。2025年7月10日, 華揚聯衆發布《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更正了相關財務信息。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認為,華揚聯衆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導致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半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以及華揚聯衆少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導致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故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華揚聯衆、蘇同、郭建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各處罰款。

  之前,2025年1月15日,華揚聯衆發布《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公司及前實際控制人蘇同先生分別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2025年7月11日,華揚聯衆發布《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2025年8月23日,華揚聯衆發布《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根據《民法典》、《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由於華揚聯衆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處罰,為維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曾經購買過華揚聯衆的證券投資者展開訴訟代理徵集,代理投資者索賠訴訟,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宋一欣律師專欄)

  宋一欣律師認為,華揚聯衆案的索賠條件為:2021年8月18日至2025年7月10日間買入華揚聯衆股票或債券等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產品,並在2025年7月11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華揚聯衆維權入口)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提示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結論進一步調整,並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所認定的法律時點、賠付對象、賠付範圍、賠付標準、會計計算方式為準。

  2.以行政處罰決定為特徵的前置條件取消後,投資者雖然可以直接訴訟,但由於調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調查通知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作為直接訴訟的依據起訴存在敗訴的風險,所以,我作為專業律師提示投資者: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應當作為提起訴訟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與否,都不影響民事索賠侵權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度。而進入破產程序(包括重整、預重整或清算),則影響訴訟進度的可能會較大。如發生代表人訴訟,您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加入或退出。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複印件。(2)《證券賬戶開戶信息確認單》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3)從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等至今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宋一欣律師,1992年起律師執業,現為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服務領域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證券市場、金融市場的法律服務及投資者/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執業至今,為10000餘件/起證券訴訟事務或股東糾紛事務提供過法律服務。編著有《證券法原理與實務》、《證券民事賠償實務手冊》、《股市維權》、《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裁判文書彙編》、《董事責任保險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書籍。執業證號: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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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韋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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