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觀時評 | 海底撈獲220萬元賠償 給“熊孩子”及背後的家長敲響了警鐘

上觀新聞
09/12

  根據權威媒體報道,此前備受關注的海底撈“鍋底小便”事件,已於12日上午在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兩名未成年男子及父母共同賠償海底撈220萬元。

  今年3月6日,有網友分享了多條視頻,據視頻顯示,疑有男子站在桌子上向火鍋小便。很快,該視頻衝上熱搜。3月8日,上海警方通報,兩名向火鍋鍋底小便的男子均爲17歲的未成年人,警方已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3月12日,海底撈發佈事件說明,表示已經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堅決依法追究涉事男子相關責任。

  如今,一審判決結果公佈。儘管本案判決尚未生效,不過一審判決體現出的一些內容還是值得說道說道。

  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全社會理當給予他們一定的寬容和法律上的特殊保護,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也應當形成共識。但這種保護並非無底線、無條件去縱容,黃浦法院的判決,給所有“熊孩子”及背後的家長敲響了警鐘:即使是未成年人,該承擔的責任也逃不了。

  事實上,對於未成年人應該承擔哪些責任,我國法律已作出了明確規定,且還在不斷完善中。比如,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在原刑法第17條增加了第3款:“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總體來看,雖然發生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性質惡劣,引起廣泛關注和熱議,但案件數量並不算多。日常生活中大家更多碰到的,還是像海底撈事件這樣的“熊孩子”闖禍。

  對於民事案件,我國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兩男子尚未成年,所以由他們的監護人對海底撈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和刑事案件不同,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就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久前,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兩位10歲和9歲的小男孩在馬路邊踢球時,導致正常行駛的外賣員摔倒受傷,法院判決兩男孩家長承擔外賣員全部損失共計3.5萬餘元。

  小孩子有些淘氣,其實大部分人都能理解,也能適當容忍。真正讓大家氣不過的,是部分“熊家長”在出事前撒手不管,出事後又以“孩子還小”“跟小孩計較什麼”爲由縱容維護,企圖逃脫指責和懲罰。

  海底撈案的高額賠償,再次提醒所有父母,作爲監護人,同時也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既要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身體和財產安全,也要加強對孩子的教育約束。這就要求父母平時能應以身作則,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爲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引導孩子自覺遵規守紀,學會面對錯誤,勇於承擔責任。

(文章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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