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丨張敏 編輯丨張偉賢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於境外資金在境內購房,文件提出了兩點新政:
一是,縮減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在境內支付使用的負面清單,取消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住宅性質房產的限制。
二是,便利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將在粵港澳大灣區試點實施的港澳居民購房結匯支付便利推廣至全國。境外個人在滿足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各地購房資格條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購房備案證明文件之前,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先行在銀行辦理購房所涉外匯資金結匯支付,後續再向銀行補交購房備案證明文件。
9月1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李斌表示,在房地產市場過熱背景下,各部門先後出臺一系列針對房地產企業和行業的調控政策。國家外匯管理局從防範“熱錢”投機炒作角度,配合出臺了“非房地產企業的資本金、外債等資金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措施,爲房地產市場階段性平穩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他表示,近年來,國內房地產市場形勢已發生變化,房地產行業相關宏觀調控措施已優化調整。基於此,相關外匯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優化調整,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助力房地產市場穩健發展。
對於優化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政策,李斌表示,《通知》出臺前,境外個人境內購房辦理資金結匯支付,需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備案證明文件,而房地產企業或二手房出讓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辦理網籤。
他指出,爲解決業務實際辦理中的困難問題,國家外匯管理局針對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試點實施“先結後補”便利措施,即購房者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購房備案證明文件之前,可先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先行辦理結匯支付,後續再補交備案證明文件。相關試點取得積極反響和效果。爲滿足更多境外個人在境內工作、生活等合理購房需求,推動區域融合和人才流動,國家外匯管理局此次將試點推廣至全國。
但他同時強調,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便利僅是在銀行辦理資金結匯支付時的審覈程序優化,並未改變現行境外個人境內購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個人符合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各地購房資格條件。
也即,新政將使得境外人士購房過程更加“絲滑”,但樓市“限外令”並未解除。
“限外令”通常指2010年11月出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按照該文件,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文件在查驗資質環節也有嚴格的規定。
廣東省城鄉規劃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指出,過去我國對境外資金購房實施諸多限制,是出於對外資炒作樓市的擔心。但近年來,隨着貿易形勢、地緣政治發生變化,經常項目、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流入開始放緩,需要改變外匯收入及結匯在境內投資、消費的審查。同時,房地產供求關係逆轉的時代到來,不動產的流動性在減弱,對境外熱錢的擔憂大可不必。
他還指出,近年來我國積極擴大境外來華旅遊創業的免籤國家範圍,提高國際化和向國際靠攏的程度,境外人士來華旅遊消費的頻次增加,必然也會產生在境內購房等消費的意願,因此也需要完善境外資金在境內結匯、購房、消費方面的政策。
對於該項政策的影響,分析人士指出,政策有助於境外人士在內地購房需求的釋放。但由於我國對境外資金購房仍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因此無需擔心這部分需求對樓市帶來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