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中信資源(01205)發佈公告,董事會近期獲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Seram Energy(為Seram區塊的運營商)告知,Seram Energy已於2025年9月18日向印尼國家行政法院提呈一項針對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能源及礦產資源部負責監管上游石油和天然氣活動的特別政府機構SKK Migas的申索。董事會經諮詢其法律顧問後進一步獲悉,根據該申索,Seram Energy正尋求法院頒令,以暫停SKK Migas一項聲稱為Seram區塊委任一名「臨時運營商」並取代目前作為運營商的Seram Energy的命令。
Seram Energy擁有Seram區塊41%的參與權益,自2006年7月起一直擔任Seram區塊(位於印尼東部的上游石油勘探作業)的運營商。為規管合同參與方間的關係,Seram Energy(作為合同參與方)亦已與其他合同參與方訂立共同營運協議。根據共同營運協議,一個由各合同參與方的代表組成的營運委員會已成立,以行使對Seram區塊作業的全面監督。Seram區塊的運營商由合同參與方根據共同營運協議確立的程序從合同參與方中選出,該協議亦載列(其中包括)更換或罷免運營商的條件及程序。
於2025年8月11日,SKK Migas向合同參與方發出8月11日函件,以批准及委任PIM(一間擁有Seram區塊10%參與權益而並非運營商的合同參與方)為「臨時運營商」。Seram Energy認為SKK Migas的有關決定違反印尼適用法律及共同營運協議的條文,原因為:(i)印尼適用法律並無委任「臨時運營商」的概念或程序,及(ii)Seram區塊運營商的任命及╱或罷免應嚴格遵循共同營運協議所確立的程序及文件要求,而聲稱任命 PIM為所謂「臨時運營商」不符合有關要求。
Seram Energy隨後於2025年8月19日向SKK Migas發出書面行政異議通知,抗議並反對其於8月11日函件中的決定。根據2014年第30號《政府行政法》(經修訂)(「政府行政法」)第 77(4)條的規定,SKK Migas須於10個工作天內(即2025年9月2日前)回應Seram Energy的異議。然而,在上述期限屆滿後,SKK Migas未能就Seram Energy的書面行政異議作出回應。
因此,Seram Energy向印尼國家行政法院呈交針對SKK Migas的申索,以暫停執行8月11日函件,直至法院就SKK Migas聲稱委任PIM為所謂「臨時運營商」的合法性作出決定。Seram Energy已獲其印尼法律顧問告知,有關申索其後已獲印尼國家行政法院受理,且根據Seram Energy目前的理解,有關申索的審前聆訊計劃於2025年10月2日進行。
公司將採取適當行動,以積極維護其按適用法律及共同營運協議下有關Seram區塊的權利及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