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6日訊 新疆證監局網站10月15日發佈關於對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興街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34號)與關於對魏澤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35號)。 經查,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興街營業部存在委託銀行工作人員進行客戶招攬,前任負責人違反內部管理規定引入實習生並列支費用、規避內部管理規定借用營業部員工名義掛靠客戶並獲取業績提成等行為,反映出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興街營業部合規管控不到位。魏澤作為營業部時任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八條第七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八條及第十條第六項、《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四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八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興街營業部、魏澤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申萬宏源(000166.SZ)年報顯示,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為申萬宏源全資子公司。 《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應當向投資者介紹證券交易基本知識,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誘導無投資意願或者不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開立賬戶、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直接或者變相向投資者返還佣金、贈送禮品禮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證券業務性質的服務; (四)採用詆譭其他證券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投資者; (五)對投資者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六)與投資者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七)違規委託證券經紀人以外的個人或者機構進行投資者招攬、服務活動; (八)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依法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責令定期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行政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八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強化財經紀律,杜絕賬外賬等不規範行為。對於業務活動中產生的費用支出制定明確的內部決策流程和具體標準,確保相關費用支出合法合規。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2022年修正)》第十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直接或者間接以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祕密和客戶信息謀取利益; (三)以誘導客戶從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戶受託資產進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謀取利益; (四)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五)違規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六)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行政許可相關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勞動合同等規定的職責,並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意識,自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二)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公平競爭,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履行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書面承諾; (三)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投資者,有效防範並妥善處理利益衝突; (四)審慎穩健,牢固樹立風險意識,獨立客觀,不受他人非法干預;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範。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五十一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更換有關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提供福利、責令暫停履行職務、責令停止職權、責令解除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收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職權或者解除職務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停止有關人員職權或者解除其職務,不得將其調整到其他平級或者更高層級職務。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被暫停履行職務期間,不得擅自離職。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興街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興街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委託銀行工作人員進行客戶招攬,前任負責人違反內部管理規定引入實習生並列支費用、規避內部管理規定借用營業部員工名義掛靠客戶並獲取業績提成等行為,反映出你營業部合規管控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八條第七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八條及第十條第六項、《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四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八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營業部應切實強化合規管理,做好合規教育,嚴守合規底線,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你營業部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並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措施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 2025年10月13日 關於對魏澤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魏澤: 經查,你在擔任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興街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負責人期間,營業部存在委託銀行工作人員進行客戶招攬的行為,你存在違反內部管理規定引入實習生並列支費用、規避內部管理規定借用營業部員工名義掛靠客戶獲取業績提成等行為,反映出營業部合規管控不到位。你作為營業部時任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八條第七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八條及第十條第六項、《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四十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八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強化合規學習,嚴守合規底線,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措施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