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臺不能封?滬一小區吵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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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陽臺,不少人家都這麼幹

一來可以遮風擋雨

二來也能晾曬衣物

甚至弄個小天地、養養花鳥魚蟲

從全市範圍來看

封陽臺一般並不算違建

……

不過,有個小區封陽臺

卻封出了矛盾

位於松江的海德公園小區是由珠海格力地產開發的精裝修房小區,2023年年底交付給業主,交付後沒多久,就有業主陸續開始裝修,特別是一些小戶型的業主,封陽臺的意願格外強烈,但這卻導致了矛盾!

原來,海德公園小區由某著名國際設計公司設計,陽臺採用更簡約現代的懸挑設計,但承重能力與一般的陽臺相比較弱,為此,開發商在《購房合同》和《房屋使用公約》中都曾明確告知過業主——不得隨意封閉陽臺

不過,部分支持封陽臺的業主卻認為,如今封陽臺已是大多數市民買房入住後非常普遍的做法,只要不改變建築外立面,不破壞承重結構,一般也不會觸發城管執法,而"不得隨意封閉陽臺"的表述,也被這部分業主視為"不具備什麼法律約束力"的格式條款。

問題是,松江法院的判決書下達後,第一家封陽臺的業主敗訴,已經按要求拆除了材料,恢復了陽臺原狀,但剩下還有160多戶已經封了陽臺的業主卻依然按兵不動,與小區內反對封陽臺的另一波業主形成了 "兩派"。

那麼

這個小區的陽臺究竟能不能封?

既成事實的160多戶已經封了的陽臺

又該何去何從?

坊記在海德公園小區看到,小區的確很有設計感,特別是懸挑設計的陽臺,簡約、現代又大氣,然而,部分封陽臺的業主卻表示,這樣的設計好看是好看,但卻中看不中用,尤其是一室戶的小房型,並無窗戶,臥室、廚房都要靠陽臺採光,封閉陽臺也是不得已之舉。

支持封陽臺業主的張先生告訴坊記,有100多戶、將近200戶戶型為一室戶,(房屋)所有的衛生間、廚房、臥室、客廳沒有窗戶的,所有的排氣採光都是陽臺,那麼問題就來了——

  • 第一,我們上面有飛機,聲音很響,如果把陽臺門打開,晚上沒辦法睡覺;

  • 第二,前面就是地鐵9號線,開過呼嚕呼嚕聲音很響,如果我臥室靠在陽臺口,把門打開的話,晚上怎麼睡覺。

另一方面,反對封陽臺的業主理由也很充分,封閉陽臺會增加陽臺的承重,對於懸挑設計的陽臺來說,安全隱患會大大增加。

林女士 反對封陽臺業主:

因為這個陽臺是懸挑式結構,下面沒有圈樑,是一個景觀陽臺,所以是不可封閉的。特別是我們這個小區外觀設計,優先考慮了外立面美觀,它在結構設計上是不利於承重的。

實際上

海德公園小區交付後不久

"陽臺究竟能不能封"的爭議

就在這兩派業主中開始發酵

為此,去年4月,設計公司出具《關於公園海德項目封陽臺結構複覈情況說明》,明確這個小區的陽臺未設定懸挑梁,且採用防腐木架空樓板,附加恆載(即陽臺上固定材料的重量)是每平米180公斤,活荷載(即可變的動態重量)每平米250公斤每平米。原設計基本滿足荷載要求,但已沒有安全餘量。

林女士 反對封陽臺業主:

設計院的材料也特別提示,增設水泥砂漿層鋪設地磚的情況下,現有配筋不滿足結構荷載,存在安全問題。實際上很多封陽臺的人家是鋪設水泥砂漿和地磚的,所以安全問題是確實發生了的。

而設計公司的情況說明

並沒有改變

部分業主封陽臺的計劃

坊記瞭解到,小區總共682戶業主,封了陽臺的已有160多戶,佔總數近四分之一。為此,部分反對封陽臺的業主,以"涉嫌違建"為由向屬地城管進行了舉報,但城管也很無奈。

戚斌 泗涇鎮綜合行政執法隊隊長:

現在部分老百姓舉報,封陽臺違章搭建。對此,我們比較重視,也徵詢了區市城管部門法制部門,到目前為止,根據我們所掌握的信息,全市沒有一例封閉陽臺,作為違章搭建進行立案處置的。同時我們也瞭解到,近期市規資局出了一個文件,叫《進一步促進本市住宅品質提升的規劃資源的若干意見》若干意見上也明確,陽臺目前為止大部分可以算入產證面積,另外一小部分上面明確,居民可以免費享受,所以鑑於這兩個點,當時我們也跟物業開發商溝通了,當時也建議物業開發商向法院進行起訴,來解決這個問題。

屬地城管為何不對封陽臺的業主

進行立案查處

並非不作為,而是於法無據!

封陽臺是否違法不能一概而論

坊記瞭解到,一般城管部門在處理這類舉報時,只有"擅自改變房屋原始設計外立面及其色調",或者"擅自在非承重的外牆上開門、窗"等行為,纔會被認定為違法。而封陽臺通常不會破壞外牆、也不會改變色調,最多隻是改改窗戶的材質、形式;比如增加幾扇可封閉的窗戶,或者把陽臺上帶橫梃的玻璃窗,改成整塊落地窗,一般情況下城管認為,這些是居民的正當需求,法無禁止即可為。

但是,海德公園小區情況卻不同,從設計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可以看出,其懸挑式陽臺樓板配備的鋼筋,雖然基本能滿足荷載要求,但已無安全餘量,一旦封閉了陽臺,特別是在陽臺地面增加水泥砂漿,甚至鋪設地磚的話,一旦超過正常荷載,安全隱患巨大。

"安全大過天"!所以,屬地城管雖然無法直接對封陽臺的業主立案查處,但出於安全考慮,還是建議物業或開發商通過法律訴訟,解決這個問題。

那小區物業又是通過哪些證據

打贏了這場官司的呢?

海德公園小區物業經理告訴坊記,當初,開發商售賣房屋時,預售合同第13條第2款就明文規定:不得隨意封閉陽臺,應徵得相關部門及物業服務企業批准。同樣的描述也出現在了 樓盤交付時,業主簽字確認的《臨時管理規約》當中。

張文春 珠海格力地產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園海德小區物業經理:

根據設計的意見跟合同約定,不具備封陽臺條件,後續我們對於封陽臺行為已經多次公告,包括對原來結構的特性也對業主提醒。另外前期管理規約裏面明確有這個要求,不允許封閉陽臺。

基於此,去年6月,海德公園小區的物業公司,將第一家封閉陽臺的業主起訴至松江區人民法院,儘管該業主應訴時表示,預售合同和《房屋使用公約》中,"不得隨意封閉陽臺"規定屬於格式條款,但松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封閉陽臺的行為,違反了臨時管理規約的禁止性約定,應當拆除並恢復原狀。

張文春 珠海格力地產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園海德小區物業經理:

判拆除的理由,主要還是考慮到小區陽臺結構問題,因為我們這個陽臺是懸挑板,封了以後就增加原來的負荷,所以主要還是考慮到陽臺的安全問題。

法院判決書下達後,第一家封閉陽臺的業主很快就按照法院判決要求,拆除了相關建築材料,將陽臺恢復原狀,然而,坊記瞭解到,其餘還有160多戶已封閉陽臺的業主,尚無自行拆除的情況,目前仍在觀望當中。

對此,法律界人士認為,雖然封閉陽臺的行為並沒有改變小區建築外立面,但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有業主共同決定的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既然規約中明確"不得隨意封閉陽臺",擅自封閉就構成了違約。

楊鄒華 上海申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當初業主在簽訂銷售合同以後,也同時簽署臨時管理規約以後,其實就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針對部分業主封陽臺的行為,已違反小區臨時管理規約,這種情況下,小區裏可以由小區物業起訴,違規封陽臺的業主,同時小區有業委會的話,業委會得到業主大會授權,也可以起訴擅自封陽臺的業主。

沈秋 恆澤居民區黨支部書記:

黨委政府非常重視,專門為公園海德封閉陽臺的事情開了專題協調會。在協調會最終形成的意見,還是以物業進行後期的法律訴訟為主,肯定是以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最主要的首要的出發點。

對此,坊友們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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