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關於加強非車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將於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財產保險業務(農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從其規定)。
通知圍繞非車險業務監管提出十二項措施,重點規範產品開發、費率管理和市場行為。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執行「報行合一」原則,確保實際經營與備案條款費率一致,並建立費率定期回溯和動態調整機制。明確優化考覈機制,降低規模增速考覈權重,強化合規經營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同時嚴格中介機構管理,禁止支付超額手續費及虛列費用,推行「見費出單」制度以加強保費收入管控。
近日,總局財險司下發有關工作指引,對非車險「報行合一」工作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一是產品備案要求。
從備案時間看,要求自2025年11月1日起,非車險新產品備案一律需符合總局《通知》要求。舊產品方面,企財險要求2025年12月1日前完成備案,安責險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備案,僱責險在2026年2月1日前完成備案。未重新備案的產品應停止銷售。其他非車險產品原則上應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從備案費率看,要求非車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率,原則上不超過30%或35%。安責險考慮事故預防服務費可適當上浮。
從產品清理看,要求各財險公司對不符合保險原理、不符合監管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業務量極少的主險、附加險產品,及時開展清理。
二是保費收入要求。
對確需分期付款的業務,財險公司應在收取首期保費後向客戶簽發保單和發票。首期保費原則上不得低於總保費的25%。保險期限1年的不能超4期,超過1年的,每增加1年,分期數增加2期,每期間隔不超過6個月。最後一期應在保險責任終止前30個自然日繳納。
三是強化監管要求。
對非車費率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對未按規定執行條款費率,虛掛中介、虛列費用等行為,依法採取停止使用條款費率措施(俗稱停業)。
相信有了上述政策的落實,一定能推動非車險業務理性競爭、降本增效、提質擴面,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非車險業務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