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6日,國資委發佈《關於國有資產轉讓的產權交易機構問題的諮詢》的答覆: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關於調整從事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產權交易機構的通知》所列的交易平臺中進行。這份名單中並無阿里資產和京東資產這兩大平臺。
1月22日,國資委又公開了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問題諮詢的最新答覆:國有企業開展或參與金孖展產管理公司(AMC)債權轉讓業務不屬於32號令的規範範圍。
關於國有資產轉讓的產權交易機構問題的諮詢
發佈時間:2025-01-16
問題內容:《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第四章 企業資產轉讓,第四十八條 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上文所述的「產權交易機構」是否包括阿里資產和京東資產交易平臺?如不包括,具體包括哪些機構?
國資委回覆: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五十四條規定,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範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並對外公佈名單。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滿足相應條件。
為此,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關於調整從事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產權交易機構的通知》(國資廳產權〔2020〕333號)、《關於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中央企業權益類交易業務的通知》(國資廳產權〔2021〕137號)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地方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所屬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公佈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
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問題的諮詢
發佈時間:2025-01-22
問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覈批準。
請問:國有企業從地方AMC公司購買債權(不良資產),再將債權轉讓給非國有企業。轉讓非國有企業時需要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嗎?該情況是否屬於參與金孖展產管理公司(AMC)債權轉讓業務?
答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第四十八條的「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指歸屬於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之間。「特定行業」是原則性要求,一般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業主管部門對資產處置有特定要求的行業。國有企業開展或參與金孖展產管理公司(AMC)債權轉讓業務不屬於32號令的規範範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上述回覆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我們理解,上述問題的核心是國企通過AMC購買不良資產再轉讓是否受到交易機構的限制?國資委的答覆是不受限制。
五大AMC是央國企,59家地方AMC中的大部分也是國企,其進行的不良債權轉讓一般按照財政部102號文之規定進行,其中第三條規定「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原則上採取進場交易、公開拍賣、網絡拍賣、競爭性談判等公開交易方式進行。
此外,2024年金監總局頒佈的《金孖展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AMC債權轉讓的交易方式、交易平臺以及嚴禁轉讓的資產類型,包括除向政府部門、債務企業出資人及其指定機構轉讓外,金孖展產管理公司不得對外轉讓下列資產:
(一)債務人為國家機關的債權;
(二)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產;
同時也規定了金孖展產管理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員或機構轉讓資產:
(一)國家公務員、金孖展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
(二)該項資產處置工作相關中介機構所屬人員;
(三)債務人、擔保人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
(四)債務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屬公司,擔保企業及其控股下屬公司,債務企業的其他關聯企業;
(五)上述主體出資成立的法人機構或特殊目的實體;
(六)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宜受讓的主體。
也就是說,但凡能從AMC手中購買到的不良債權都是合規的,國企對其再次轉讓,就已經不屬於32號文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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