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海商法》落地前瞻,統一運輸規則,多維度激活航運貿易活力

中國物流與採購...
10/30

10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海商法。該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在10月29日舉行的交通運輸部新聞發佈會上,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局長祝振宇表示,海商法修訂事關我國航運業和對外貿易的繁榮與穩定。

此次全面修訂海商法,立足我國既是航運大國又是貿易大國的實際,合理平衡相關行業主體權責配置,有效激發內生動力和活力。同時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順應國際趨勢的海商法律制度,更好適應高水平對外開放,海商法作為調整、規範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的重要民商事法律和涉外法律,對於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據介紹,新修訂的海商法共16章310條,主要修改內容為:一是統一國內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適用,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進一步促進航運和貿易發展。二是適當調整海商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理配置責任和風險,促進形成更加明確穩定的市場預期。三是適應航運單證電子化實際需要,明確了電子運輸記錄的法律地位和主要適用規則,為航運數字化發展提供製度保障。四是適應海洋環境保護對船舶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的新要求,新增「船舶油污損害責任」一章,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制度。五是完善涉外關係法律適用有關規則,穩定法律適用預期,更好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海上貨物運輸是海商法調整規範的重點,本次海商法修改在吸收借鑑相關國際公約的基礎上,立足國情實際,堅持問題導向,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與修改後的海商法調整範圍保持銜接,明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既包括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二是參考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增加「接收」和「交付」貨物作為承運人的義務,並相應調整實際承運人的定義,明確其為接受承運人委託或者轉委託,實際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承運人義務的人。

三是參考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進一步完善艙面貨規則。

四是參考有關國際公約及民法典的規定,修改貨物實際價值的計算標準。

五是總結我國航運的實踐做法,參考有關國際公約,增加託運人交付義務的規定,即託運人應當按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將貨物交付承運人運輸,並保證交付運輸的貨物適於約定的運輸。

六是為解決實踐中未簽發提單情形下承運人與收貨人的權利義務確定問題,明確未簽發提單的,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海商法「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一章的有關規定。

七是為適應航運單證電子化的最新發展,參考有關國際公約及聯合國示範法的規定,專節規定電子運輸記錄,對電子運輸記錄的法律地位、簽發使用、轉讓、與運輸單證的互相轉換等作出規定。

八是總結航運貿易的實踐做法,增加承運人貨物交付的基本規則,對簽發記名提單、指示提單、不記名提單、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及其他情形的貨物交付作出規定。

九是完善卸貨港無人提貨時費用和風險的承擔規則,明確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的,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託運人承擔,但是應當及時通知託運人。

十是總結海上貨物運輸的實踐做法並參考民法典,對託運人的合同變更權作出規定,同時明確了承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絕託運人的要求。

「我們相信,全面修訂後的海商法將為新時代推動航運和貿易高質量發展,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海洋強國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祝振宇說。(來源:中國交通報、法治日報)

責 編:宗 哲

免責聲明:投資有風險,本文並非投資建議,以上內容不應被視為任何金融產品的購買或出售要約、建議或邀請,作者或其他用戶的任何相關討論、評論或帖子也不應被視為此類內容。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考慮您的個人投資目標、財務狀況或需求。TTM對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承擔任何責任或保證,投資者應自行研究並在投資前尋求專業建議。

熱議股票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