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發佈一批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發展新質生產力典型案例,涉及高端芯片、生物醫藥、開源軟件、植物新品種權等前沿領域。其中,在涉及5G核心技術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中,法院適用證據披露、舉證妨礙等制度,全額支持原告提出的4000萬元的賠償請求。
雙方當事人
原告:京信網絡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京信通信技術(廣州)有限公司
被告:廣東暉速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回顧
京信網絡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京信通信技術(廣州)有限公司(以下統稱京信公司)的主要業務為電子、通信與自動控制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以及通信系統設備製造,在微波通信天線領域進行了大量的研發投入並獲得了大量專利,其系「腔體式微波器件」發明專利(下稱涉案專利)的權利人。涉案專利發明書載明,該發明的腔體式微波器件具有尺寸小、結構簡單、適用性強等特點,易於批量生產。
京信公司在經營中發現,廣東暉速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暉速公司)生產、銷售的電調天線(一種通過電子方式調整垂直下傾角度的移動天線)產品(下稱被訴侵權產品)涉嫌侵犯涉案專利權,遂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暉速公司停止侵權,賠償京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00萬元。為支持其主張,京信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採購合同、同行業上市公司年報(部分)等證據,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利潤率及收入。
據瞭解,暉速公司專注一體化美化天線及高性能基站天線的研發、生產及銷售,為移動通信運營商及通信系統集成商提供一體化美化天線產品、高性能基站天線及整體解決方案,在業界同樣具有一定知名度。
對於京信公司的起訴,暉速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現有技術,其製造、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沒有侵犯涉案專利權。退一步而言,即便被訴行為構成侵權,京信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其沒有證據證明因侵權遭受的損失或者暉速公司因侵權實際獲得的全部利益數額。
庭審詳情
庭審中,當事人對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具備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7、12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相同的技術,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並無爭議。因此,該案的核心焦點在於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否為現有技術。對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在暉速公司提交的現有技術證據中沒有得到全部披露,其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暉速公司製造並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了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責任。
在賠償數額方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京信公司就暉速公司因侵權可能獲得的利益已作較為充分的舉證,暉速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按法院指令提交賬冊的行為已構成舉證妨礙,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決暉速公司停止侵權,並全額支持了京信網絡公司4000萬元的賠償請求。
一審判決後,暉速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啓示
據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涉案專利涉及5G核心技術,技術含量較高,具有重大的社會與經濟價值。合議庭在案件審理中正確適用證據規則,有效破解了舉證難、賠償低的難題。此外,合議庭還綜合評估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確保高價值技術成果的權利人獲得充分、足額的賠償,讓「真創新」受到「真保護」,「高質量」受到「嚴保護」,以法治力量推動和服務新質生產力的發展。(本報記者 姜旭)
你可能還感興趣
被昔日合作伙伴發侵權警告函後,這家企業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
來 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標題:電調天線專利侵權被判賠償四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