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11月12日,工信部發布印製電路板行業規範條件及公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提到,嚴格控制新上技術水平低的單純擴大產能的印製電路板項目。 鼓勵印製電路板產業聚集發展,建設配套設備完備的產業園區。鼓勵企業做優做強,加強企業技術和管理創新,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推動建設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技術領先、「專精特新」的企業。
原文如下:
印製電路板行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
為加強印製電路板行業管理,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印製電路板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按照優化佈局、調整結構、綠色環保、推動創新、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本規範條件。本規範條件是鼓勵和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和規範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產業佈局和項目建設
(一)印製電路板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及佈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明令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印製電路板製造項目,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拆除關閉,或嚴格控制規模、逐步遷出。
(三)嚴格控制新上技術水平低的單純擴大產能的印製電路板項目。
(四)鼓勵印製電路板產業聚集發展,建設配套設備完備的產業園區。鼓勵企業做優做強,加強企業技術和管理創新,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推動建設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技術領先、「專精特新」的企業。
二、生產規模和工藝技術
(一)企業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備印製電路板產品的全流程獨立生產、銷售和服務能力;
3.研發經費不低於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3%且不少於 1000 萬元人民幣,鼓勵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技術中心;
4.具有應用於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研發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且近三年未出現被專利執法機構裁定的侵權行為;
5.企業申報時上一年實際產量不低於實際產能的50%;
6.企業的人均產值應不低於60 萬元/年·人。
(二)企業及項目工藝技術滿足以下要求:
1.採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自動化程度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具有鑽孔、孔金屬化(單面板廠除外)、線路製作、阻焊等關鍵工序和檢測能力;
2.加工能力滿足下表要求:


(三)航天、航空、軍工等行業用印製電路板產品的生產企業,以及採用全印製電子技術製造、埋置元器件、玻璃基板工藝的項目,不受生產規模和工藝技術的限制。
三、質量管理和知識產權
(一)企業應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配備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企業應通過 ISO 9001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二)企業產品應符合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
(三)企業應建立並不斷完善測量管理體系,具有電測試、尺寸測量、自動光學檢測(單面板除外)等檢測能力。鼓勵企業配備高低溫循環、溫度衝擊、溼熱等環境適應性試驗能力,並通過測量管理體系認證。
(四)鼓勵企業參與印製電路板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和國際標準化活動。
(五)鼓勵企業加強知識產權開發、應用和保護,按照《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要求》(GB/T29490),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
四、智能製造
(一)鼓勵企業加強頂層設計,促進自動化裝備升級, 推動自動化水平提高。
(二)鼓勵企業推動生產設備聯網與數據採集,積極建設企業資源計劃(ERP)、製造執行系統(MES)、供應商關係管理(SRM)、倉庫管理系統(WMS)等信息化系統,推動企業數字化建設。鼓勵企業依據《智能製造能力成熟度評估方法》(GB/T39117)開展評估,智能製造能力成熟度評估水平達到《智能製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二級及以上。
(三)鼓勵企業將自動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貫穿於設計、生產、管理和服務的各個環節。(四)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智能製造,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生產週期,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五、綠色製造
(一)企業應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並通過評估驗收,清潔生產指標應達到《清潔生產標準印製線路板製造業》(HJ450)中三級水平。其中廢水產生量指標應達到二級水平,並鼓勵取得一級及以上水平。鼓勵企業對廢水、蝕刻液進行回收利用,對金屬銅回收率達到《清潔生產標準印製電路板製造業》(HJ450)中三級水平的要求。
(二)產品應符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環境保護綜合名錄》要求,鼓勵企業通過電器電 6 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認證評價。
(三)鼓勵企業打造綠色供應鏈,建立以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為導向的採購、生產、營銷、回收及物流體系,促進供應鏈中的利益相關方遵守行業標準與規範,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鼓勵企業開展廢棄印製電路板產品回收利用技術研發及產業化應用,鼓勵企業帶動上下游供應鏈創建綠色工廠。
(四)鼓勵企業參照《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印製電路板製造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SJ/T11917)等要求,建設綠色工廠。鼓勵企業參照《綠色產品評價通則》(GB/T33761)等要求,生產綠色產品。開展綠色製造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
六、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
(一)企業和項目應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二)企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設立專職節能崗位,制定產品單耗指標和能耗臺帳。鼓勵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制定節能標準,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三)企業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按規定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企業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 7 許可證規定落實環保管理和污染物排放。廢水和廢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工業固體廢物應依法進行分類收集、貯存、轉移、處置或綜合利用;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相關要求;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和設施,應設計、建設和安裝有關防腐蝕、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鼓勵企業污染物排放滿足排放標準更高等級要求,建設污染物在線監測系統,實時監控污染物排放情況。
(五)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妥善處理突發環境事件。
(六)企業應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鼓勵通過第三方認證。
(七)鼓勵企業依據有關政策及標準,開展印製電路板溫室氣體和產品碳足跡覈算,開展ESG 信息披露工作。
七、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一)企業應依法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評價,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按照規定組織驗收。
(二)企業應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並加強現場危化品的管理。
(三)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生產安全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妥善處理安全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四)企業應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達到三級及以上。
(五)企業應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鼓勵通過第三方認證。
八、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依法按時、足額為從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二)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到貧困地區投資興業,有條件的企業設立扶貧公益基金和開展扶貧公益信託等。落實國有企業精準扶貧責任,通過發展產業、安置就業等形式幫助貧困戶脫貧;鼓勵民營企業開展產業扶貧、就業扶貧、公益扶貧。
(三)鼓勵企業按照《社會責任指南》等要求,推行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制定企業社會責任規範。
九、監督與管理
(一)企業自願對照本規範條件編制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企業執行本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現場覈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研究機構、行業組織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機構對已公告企業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二)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2.未按時報送自查材料;3.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4.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5.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6.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7.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撤銷企業公告資格前,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其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三)有關研究機構、行業組織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範條件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十、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印製電路板生產企業。
(二)本規範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後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範條件自 2025 年X 月X 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2018 年12 月28 日公佈的《印製電路 10 板行業規範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 年第71號)同時失效。
印製電路板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印製電路板產業高端化、綠色化、智能化發展,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貫徹落實《印製電路板行業規範條件(2025 年本)》(以下簡稱《規範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印製電路板企業申請材料的受理、覈實和報送工作,監督規範條件執行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印製電路板行業規範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及公告,發佈印製電路板行業規範公告名單並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印製電路板生產企業,不涉及專用設備和專用材料(覆銅板、半固化粘結片、銅箔、油墨等)的製造企業。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
(三)符合《規範條件》要求;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自願向所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填報《印製電路板行業規範公告申請書》(格式附後)。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申請企業承諾具有企業相關基本資格文件等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副本,項目備案或覈准文件,項目用地權證或用地審批文件,項目環評批覆文件、環保竣工驗收文件,財務審計報告、企業申報印製電路產品的工藝流程文件、證明產品加工能力的第三方檢測報告及產品製程文件、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符合性文件或報告、清潔生產水平證明(HJ 450三級及以上)、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專利證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將覈實且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 3 工作日內,組織有關行業機構和專家,採用材料審查和現場覈實的方式完成複覈。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佈。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審核過程中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工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工作。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印製電路板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應按照《規範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並對照規範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3 月31 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是公告企業執行《規範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節能降耗、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公告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需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覈實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需重新申請公告,並撤銷其原公告,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覈實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合併、分立或兼併重組,企業產能產線發生較大變化,企業搬遷新址,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三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情況進行監督覈實。每年 4 月30 日前將上年度監督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範公告或已公告的印製電路板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範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的;
(二)未按時報送自查材料;
(三)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七)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停產超過 1 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企業公告資格時,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其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並責令其予以整改;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視為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規範條件》公告名單的協同聯動,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相關渠道,與相關政策措施形成合力。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X 月X 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印製電路板行業規範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71 號)同時廢止。
本文編選自「工信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徐文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