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陳女士買到了分裝日期6月15日的花生芝麻調味醬
今年6月9日,陳女士通過外賣平台在太原茂業天地的「海底撈下飯火鍋菜」點了一份外賣餐食,結果送來的花生芝麻調味醬上張貼的標籤顯示,該產品的分裝日期為「6月15日」。
「未來日期」的醬料讓陳女士對該份餐食的食品安全產生疑慮,隨後便通過12345等平台投訴,但是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卻對涉事門店只作出了不予處罰的決定。
因為對這一處罰決定不認可,陳女士此後多次通過行政、信訪等渠道進行維權、投訴。「我也不是要賠償,主要是要對門店作出處罰。」陳女士表示,事情已經經過5個月,到目前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處理結果,「而且似乎也沒有在管了。」
6月9日,陳女士花費24.4元,通過外賣平台在太原市小店區太原茂業天地的海底撈購買了「撈派豆花幹拌麻辣燙套餐」。結果發現送來的花生芝麻調味醬上張貼的標籤是6天后。陳女士提供的圖片顯示,該份麻醬的分裝日期顯示為:2025年6月15日17:05。出品時效為24小時,使用方法為開封即食。當天,陳女士通過太原12345熱線反映上述問題。
6月12日,陳女士接到市場監管部門人員的回覆,稱涉事海底撈商家的行為在免罰範圍內,依據是標籤瑕疵。
因為對上述結果存在疑問,陳女士又前往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營盤市場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營盤市監所」)了解。陳女士表示該所工作人員稱,目前只是初步調查結果,具體案件還在調查中,後續處罰結果會在90天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對於不予處罰的決定,該所工作人員表示,根據的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和《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陳女士提供的一段視頻影像顯示,一市場監管人員稱:「標註虛假生產日期是屬於免罰清單之內的,清單裏寫明的條件包括: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以及兩年內不出現這種行為三次。」
海報新聞記者注意到,上述兩份「清單」中並沒有將「標註虛假生產日期」列為免罰行為。此外,只有「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這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中提到「標註虛假生產日期」這一情況,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這一違法行為想要免罰,也是有多種條件的。
以陳女士的遇到情況來說,在《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中提到免罰情況「不包括餐飲環節」。《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則註明「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且食品未售出」纔有可能免罰。
陳女士認為自己的情況顯然不適用於上述免罰條款,「海底撈肯定是餐飲環節,而且也將食品出售給我了,所以他們最後又改口了。」
據央廣網報道,6月18日,營盤市監所楊所長表示,經過初步判斷,該所工作人員做出的免予處罰決定適用法條不當:「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3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據報道,該案已經立案調查。
陳女士表示,自己依舊不認同楊所長的說法,但是看報道說已經立案調查,自己希望事情能有轉機。陳女士告訴記者自己已經拒絕了海底撈的賠償請求,「我不是要錢,我是認為海底撈應該依法受到處罰。」
陳女士認為海底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生產經營不得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條款。根據相關法律,這一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應該由相關部門跟進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但事情過去5個月,陳女士還是沒有看到對海底撈的處罰。
陳女士表示,自己還曾通過其他行政和信訪等渠道,想了解事情的處理結果,但都未給出一個明確答覆。「12345最後意思就是市監所已經明確回覆過了,就不受理了。」
信訪渠道上,陳女士提交的信訪件8月5日已由山西省信訪局告知,後經層層轉辦,案件交回至小店區市監局。
陳女士提供的截圖顯示,陳女士不僅就「未來日期」麻醬問題繼續追問,還懷疑當地市監所包庇。
相關信息顯示,9月11日11時37分,陳女士的信訪件已由小店區市監局自辦。9月11日11時58分,陳女士的信訪件已由小店區市監局調解和解。「期間沒有人找我調解,怎麼就和解了?」陳女士表示,自己9月10日曾接到一條私人手機號碼發來的短信稱:「經全面覈實,營盤所未做出對商家不予處罰的行政決定,已於6月13日立案調查,目前已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企業提出陳述申辯,案件正在持續推進。所以對您信訪反映營盤所工作人員及所長瀆職徇私舞弊刻意包庇違法行為徇私枉法的問題不予支持。」
陳女士表示:「就按給我短信說的6月13日立案,企業提出陳述申辯,但信訪結果也過去了兩個月,事情怎麼還沒有一個結果?」
11月12日,記者聯繫到了營盤市監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案件尚未辦結,目前仍在積極處理中。「人家(海底撈)有申辯的權利。」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當記者問申辯是否有期限,前述工作人員表示沒有。記者再次追問是否意味着企業能夠一直申辯,該工作人員沒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方有這個權利。
不過該工作人員表示海底撈已經進行了申辯,「那是否意味着現在的時間(處理進度)是由咱(市監所)掌握的?」記者再次追問,該工作人員還是沒有正面回答,表示正在積極處理,辦結之後會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對於此事,海報新聞記者還諮詢了法律界人士和一名有着長期執法經驗的某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對於這一案件,上述人士都認為拋開兩份免罰清單,以最後營盤市監所楊所長所稱的免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也同樣存在問題。
上述人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屬於特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在法律適用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10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也就是說該案首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文章來源:海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