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銀行濟南向在校學生放貸被起訴 庭前和解賠利息

中金財經
2025/11/19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9日訊 信網/信號新聞15日報道《天津銀行向在校學生髮放貸款被起訴 庭前和解全額賠付利息》顯示,11月12日下午,朱先生訴天津銀行濟南分行違規向在校學生髮放互聯網貸款案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朱先生要求對方退還自己在讀研期間所借網貸的利息。最終,雙方在庭審前達成和解。銀行向朱先生退還研究生在讀期間貸款產生的利息2186.53元,朱先生同意撤訴。   朱先生研究生在讀期間借過多個平台的網貸。決定維權後,他相繼起訴了多個金融機構,訴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案子是第一個開庭的。信號新聞致電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就朱先生反映的「向在校研究生違規放貸」等問題進行採訪。工作人員表示,已記錄相關問題,後續將由專門的人員進行答覆。   中國經濟網記者致電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對方回覆稱不了解相關情況。   天眼查工商信息顯示,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1578.HK),成立於1996年,位於天津市,是一家以從事貨幣金融服務為主的企業。企業註冊資本607055.1822萬人民幣,實繳資本103895.45萬人民幣。2016年3月30日,天津銀行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中央網信辦祕書局、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2021年2月24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顯示,小額貸款公司要加強貸款客戶身份的實質性覈驗,不得將大學生設定為互聯網消費貸款的目標客戶羣體,不得針對大學生羣體精準營銷,不得向大學生髮放互聯網消費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守風險底線,審慎開展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建立完善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預警機制,加強貸前調查評估,重視貸後管理監督,確保風險可控。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不得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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