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京晨報)
轉自:南京晨報
晨報訊(通訊員 沈法軒 南京晨報/愛南京記者 姚均祥)江蘇法院不斷加強涉外審判工作,深入實施精品戰略,推動國際司法合作,完善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依法妥善審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義的精品案件,為更好地發揮司法的示範和引領作用,11月24日,江蘇高院發布了一批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案例中,新加坡某工程公司與江蘇某科技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正確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明確造成履行障礙的第三方範圍。2021年12月,江蘇某科技公司與新加坡某工程公司訂立合同,採購意大利RIVIT公司生產的鋼管,約定新加坡某工程公司應分別在2022年8月17日、9月28日交付鋼管。江蘇某科技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貨款總額30%的預付款,但是新加坡某工程公司沒有按期交貨,江蘇某科技公司分別於2022年6月、9月通過電子郵件要求新加坡某工程公司確定交貨時間。2023年5月至6月,新加坡某工程公司分批交付了全部鋼管。新加坡某工程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江蘇某科技公司支付剩餘貨款及利息、運費等。江蘇某科技公司提起反訴,主張新加坡某工程公司延期交貨,應當支付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新加坡某工程公司辯稱,其遲延交貨是由於第三方供貨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構成履行障礙免責。
最終,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新加坡某工程公司關於其供貨商因不可抗力導致交貨遲延的主張,不符合《公約》關於履行障礙免責的情形,新加坡某工程公司應支付遲延交貨的違約金,並與江蘇某科技公司應當支付的剩餘貨款進行抵銷。據此,判決江蘇某科技公司支付新加坡某工程公司42.6萬歐元及利息。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據介紹,本次選取的案例涉及國際貨物買賣、信用證、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等領域,體現了江蘇法院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積極推動國際司法合作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