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份對我國多種商品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國家與地區不完全匯總

生意社
2025/12/03

  生意社12月02日訊

  據生意社不完全統計,2025年11月份,有12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多種商品發起了多達40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美國(4起):

  1、2025年11月2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瓷磚作出第一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複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根據終裁結果,本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繼續有效。

  2、2025年11月18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中國的低克重熱敏紙作出第三次反傾銷和反補貼快速日落複審終裁: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將會導致中國涉案產品以115.29%的傾銷幅度繼續或再度發生;若取消本案的反補貼措施,將導致中國涉案產品的補貼以13.63%—138.53%的稅率繼續或再度發生。

  3、2025年11月18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中國的次氯酸鈣作出第二次反補貼快速日落複審終裁:若取消本案的反補貼措施,將導致中國涉案產品的補貼以65.85%的稅率繼續或再度發生。

  4、2025年11月18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中國的訂書釘作出第一次反傾銷和反補貼快速日落複審終裁: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將會導致中國涉案產品以122.55%的傾銷幅度繼續或再度發生;若取消本案的反補貼措施,將導致中國涉案產品的補貼以63.24%—192.64%的稅率繼續或再度發生。

  歐盟(7起):

  1、2025年11月20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硬木膠合板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裁定:邳州市江山木業有限公司反傾銷稅為43.3%、其他企業反傾銷稅為86.8%。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措施自公告發布次日起生效。

  2、2025年11月19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歐盟企業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割草機器人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2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本案初裁預計將於7個月內作出,最長不超過8個月。

  3、2025年11月18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進口錳硅合金保障措施調查作出終裁,對進口產品設定進口配額和最低限價。措施有效期為3年。

  4、2025年11月18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亞磷酸作出反傾銷初裁,初步裁定中國生產商/出口商臨時反傾銷稅為122.8%。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5、2025年11月1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己二酸作出反傾銷初裁,初步裁定重慶華峯化工有限公司臨時反傾銷稅為28.6%、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臨時反傾銷稅為46.8%、其他合作企業臨時反傾銷稅為32.0%、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臨時反傾銷稅為46.8%。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6、2025年11月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歐盟行業組織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低克重熱敏紙發起反補貼調查。本案補貼調查期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2年1月1日至補貼調查期結束。

  7、2025年11月6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歐盟行業組織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新乘用車和輕型卡車充氣橡膠輪胎髮起反補貼調查。涉案產品為用於載重指數不超過121的機動車(包括旅行車和賽車)、公共汽車或卡車的新乘用車和輕型卡車充氣橡膠輪胎。本案補貼調查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補貼調查期結束。

  歐亞經濟委員會(4起):

  1、2025年11月18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發布第2025/461/AD29R1號公告稱,應歐亞經濟聯盟企業申請,依據歐亞經濟委員會2025年11月17日第13號決議,對原產於中國的機動車彈簧片啓動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

  2、2025年11月17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發布第2025/460/AD40號公告,依據歐亞經濟委員會2025年11月17日第101號決議,決定對原產於中國的石墨電極徵收為期五年的反傾銷稅,其中,吉林炭素有限公司和吉蒙炭素有限責任公司均為19.92%,方大炭素(600516)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21.73%,江蘇江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為22.51%,鞍山炭素有限公司、營口德源碳素有限公司、遼寧丹炭新材料有限公司均為20.83%,其他生產商為22.51%。涉案產品為爐用,橫截面直徑介於520~650毫米(含)的圓形橫截面石墨電極,以及橫截面面積介於2700~3300平方釐米(含)的其他橫截面石墨電極。措施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自然日後生效。

  3、2025年11月14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發布第2025/458/AD18R4號公告稱,應歐亞經濟聯盟企業申請,依據歐亞經濟委員會2025年11月7日第11號決議,對原產於中國的載重輪胎啓動反傾銷第二次日落複審調查。涉案產品為輪轂直徑介於17.5~24.5英寸(含),用於卡車、客車、半掛車等的新充氣橡膠輪胎。

  4、2025年11月13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發布第2025/457/AD30R1號公告稱,應歐亞經濟聯盟企業申請,依據歐亞經濟委員會2025年11月10日第12號決議,對原產於中國的不鏽鋼焊管啓動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涉案產品為管壁厚度0.4~6毫米,橫截面為圓形、方形或矩形的耐腐蝕不鏽鋼焊管。

  印度(4起):

  1、2025年11月20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企業申請,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的聚酯變形紗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15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2、2025年11月17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於2025年8月18日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大陸、韓國、沙特阿拉伯、泰國以及中國台灣地區的液態環氧樹脂作出的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對上述國家和地區的涉案產品徵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分別如下:中國大陸為37-258美元/噸,韓國為184-483美元/噸,泰國為119-331美元/噸,沙特阿拉伯為175美元/噸,中國台灣地區為115美元/噸。涉案產品不包括固體、半固體、溶液或水性環氧樹脂和共混改性液態環氧樹脂以及溴化溶劑型環氧樹脂。措施自本通報發布於官方公報之日起生效。

  3、2025年11月14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澳大利亞、哥倫比亞、印度尼西亞、日本和俄羅斯的低灰冶金焦炭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建議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品徵收臨時反傾銷稅,具體如下:中國為130.66美元/噸,澳大利亞為73.55美元/噸,哥倫比亞為119.51美元/噸,印度尼西亞為82.75美元/噸,日本為60.87美元/噸,俄羅斯為85.12美元/噸。涉案產品為灰分含量低於18%的冶金焦炭,不包括磷含量高達0.030%,粒度可達30毫米,允許5%的粒度公差,用於生產鐵合金的超低磷冶金焦。

  4、2025年11月7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31/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於2025年8月8日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亞麻含量超過50%的亞麻織物作出的第三次反傾銷日落複審終裁建議,決定繼續對涉案產品徵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分別為中國內地2.36美元/米、香港特別行政區1.14美元/米。措施自本通報發布於官方公報之日起生效。

  泰國(4起):

  1、2025年11月24日,泰國反傾銷反補貼分委會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鋁擠壓材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裁定對中國涉案產品基於到岸價(CIF)徵收5.12%-21.94%的反傾銷稅,有效期為5年。

  2、2025年11月10日,泰國反傾銷反補貼分委會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H型熱軋鋼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決定對中國涉案產品基於到岸價(CIF)徵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具體如下:涉案生產商/出口商馬鞍山鋼鐵有限公司為30.86%、河北津西型鋼有限公司和其他生產商/出口商均為54.19%。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3、2025年11月10日,泰國反傾銷反補貼分委會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冷軋不鏽鋼卷材、片材和帶材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複審肯定性終裁,決定繼續對中國涉案產品基於到岸價(CIF)維持現行稅率不變,徵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其中生產商/出口商寧波寶新不鏽鋼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為8.5%、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反傾銷稅為33.32%,以下生產商/出口商不徵稅:山西太鋼不鏽(000825)鋼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鋼天管不鏽鋼有限公司、廣東太鋼不鏽鋼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山西太鋼不鏽鋼精密帶鋼有限公司。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4、2025年11月3日,泰國商業部外貿廳發布公告稱,應泰國國內企業提交的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熱軋鋼板反傾銷案發起反規避調查。審查涉案產品是否經由輕微改變而出口至泰國以規避現行反傾銷措施。本次調查的產品為寬度超過1600毫米或3048毫米的熱軋合金及非合金鋼板卷材及非卷材產品,涉及6家中國生產商:鞍鋼、寶武鋼鐵、本鋼、河鋼、敬業鋼鐵、沙鋼。同時對原產於中國和馬來西亞的熱軋鋼板發起反傾銷期中複審調查。

  越南(2起):

  1、2025年11月21日,越南工貿部發布第3411/QD-BCT號公告稱,應越南企業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H型鋼產品啓動反傾銷第三次期中複審調查。本案調查期為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

  2、2025年11月20日,越南工貿部發布第3377/QD-BCT號公告稱,應越南生產商申請,對原產於中國、印度和印度尼西亞的山梨糖醇啓動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

  土耳其(4起):

  1、2025年11月26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5/38號公告稱,應土耳其生產商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血管造影導管和經皮冠狀動脈介入球囊導管啓動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2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

  2、2025年11月19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5/7號公告,對進口尼龍(或其他聚酰胺)紗線作出保障措施第二次日落複審肯定性終裁,建議繼續對涉案產品徵收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稅。措施實施以土耳其總統徵稅令為準。

  3、2025年11月12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5/37號公告,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中國台灣地區、印度、韓國、俄羅斯和泰國的聚苯乙烯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決定以到岸價(CIF)對涉案產品徵收為期五年的反傾銷稅,其中,中國大陸稅率為7.37%。措施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

  4、2025年11月7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5/36號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27類長絲(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的機織物)和合成及人造短纖維織物作出反傾銷複審終裁,裁定部分意大利、荷蘭、奧地利及葡萄牙企業未涉及2024年2月20日第2024/8號公告判定的規避行為,因此不對這些企業徵收反傾銷稅;同時,開始對意大利企業Tessitura Uboldi Luigi S.R.L.徵收反傾銷稅。

  澳大利亞(2起):

  1、2025年11月25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第2025/115號公告稱,應澳大利亞國內企業申請,對進口自中國的鋁製門窗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本案的調查期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自2021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預計將不晚於2026年3月16日完成本案調查的基本事實報告,不晚於2026年4月29日向澳大利亞工業與科學部長提交終裁報告。

  2、2025年11月25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第2025/115號公告稱,應澳大利亞國內企業申請,對進口自中國和馬來西亞的焊接鋼絲網片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自2021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預計將不晚於2026年3月16日完成本案調查的基本事實報告,不晚於2026年4月29日向澳大利亞工業與科學部長提交終裁報告。

  巴西(2起):

  1、2025年11月21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祕書處發布2025年第91號公告,應巴西國內企業申請,對原產於中國、摩洛哥和墨西哥的濃度高於55%且低於105%的食品級磷酸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20年4月至2025年3月。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11月13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祕書處發布2025年第89號公告,應巴西國內企業申請,就2021年第253號決議裁定的對原產於中國的鎂錠的反傾銷措施啓動複議程序。本案的分析期為2021年3月至2025年10月。複議程序將在啓動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束。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墨西哥(4起):

  1、2025年11月24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硫酸銨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對涉案產品徵收0.1807美元/千克的臨時反傾銷稅。措施自公告發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四個月。

  2、2025年11月21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稱,應墨西哥企業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金屬膜塑料氣球啓動反傾銷期間複審調查,審查是否需要調整現行反傾銷稅。本案調查期為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案件調查期間,現行反傾銷稅持續有效。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3、2025年11月11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決定對涉案產品徵收0.8324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措施自公告發布次日起生效。

  4、2025年11月4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稱,鑑於未收到墨西哥生產商提交的日落複審調查申請,決定自2025年11月7日起終止對原產於中國的鋁圓片反傾銷措施。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阿根廷(1起):

  1、2025年11月6日,阿根廷經濟部發布2025年第1753號公告稱,應阿根廷生產商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鋁管啓動反傾銷日落複審和情勢變遷複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7月~2025年6月,損害調查期為2022年1月~2025年6月。涉案產品為外管直徑小於等於130毫米、依據IRAM681標準生產的3xxx系列和6xxx系列非成型的非合金或合金鋁管,含成卷的鋁管,但不包括3xxx系列精密拉制鋁管。案件調查期間,暫停實施反傾銷措施。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祕魯(2起):

  1、2025年11月9日,祕魯國家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局傾銷、補貼和非關稅貿易壁壘委員會在官方日報《祕魯人報》發布第200-2025/CDB-INDECOPI號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拉鍊及其配件作出反規避肯定性終裁,裁定原產於中國的涉案產品經由印度尼西亞和泰國轉口至祕魯以規避反傾銷稅,因此,決定對印尼和泰國涉案產品徵收原審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即對離岸價格(FOB)不超過23.29美元/千克的金屬拉鍊徵收4.84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對離岸價格不超過44.26美元/千克的其他材質拉鍊徵收2.11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對離岸價格不超過9.28美元/千克的拉鍊配件徵收0.66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措施自公告發布次日起生效。

  2、2025年11月9日,祕魯國家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局傾銷、補貼和消除非關稅貿易壁壘委員會在官方日報《祕魯人報》發布第199-2025/CDB-INDECOPI號公告稱,自2025年11月10日起終止對原產於中國盤條徵收臨時反傾銷稅。

  【大宗商品公式定價原理】生意社基準價是基於價格大數據與生意社價格模型產生的交易指導價,又稱生意社價格。可用於確定以下兩種需求的交易結算價:

  1、指定日期的結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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