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榮能源(01101):股東遞呈要求撤銷現任董事職務及委任新董事

智通財經
2025/12/11

智通財經APP訊,華榮能源(01101)發布公告,於2025年12月10日或前後,本公司接獲以下各方於2025年12月9日發出的信函(請求):(1) Venture Sky Group Limited,持有本公司1.1億股股份;(2)宏易勝利投資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68億股股份;(3) White Glory Global Limited,持有本公司1.04億股股份; (4) Ladder Success Limited,持有本公司5000萬股股份。上述各方合計持有本公司5.32億股股份(統稱「請求人」),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1.15%。請求人請求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第 12.3 條規定,召開公司股東特別大會,藉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

1. 「動議任命周斌先生擔任本公司執行董事,即時生效。」

2. 「動議任命王平先生擔任本公司執行董事,即時生效。」

3. 「動議任命黃建威先生擔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即時生效。」

4. 「動議任命仇益國先生擔任本公司執行董事,即時生效。」

5. 「動議任命唐潔女士擔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即時生效。」

6. 「動議任命王添梓先生擔任本公司非執行董事,即時生效。」

7. 「動議撤銷牛建民先生擔任董事會主席及本公司執行董事,即時生效。」

8. 「動議撤銷洪梁先生擔任首席執行官及本公司執行董事,即時生效。」

9. 「動議撤銷周展女士擔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即時生效。」

10. 「動議撤銷在提交請求之日或之後但在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之前被任命為公司董事會成員的所有董事的職務,即時生效。」

根據公司章程第 12.3 條,在提交請求之日持有公司已繳股本不少於十分之一且享有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的任何一名或多名公司成員,均有權透過向董事會或公司祕書提交書面申請,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該請求中指定的任何事項。如果董事會在收到會議請求之日起21天內未能按規定召開會議(該會議將於董事會召集之後21天內舉行),則請求人可以按同樣的方式自行召開會議,公司應向請求人報銷因董事會未能召開會議而產生的合理費用,但任何如此召開的會議不得在收到會議請求之日起三個月後舉行。

董事會將根據章程中有關請求的規定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前提是請求人及其持股情況已得到適當確認。

本公司正在覈實請求的真實性,並覈實請求人的身份及其公司的持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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