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西藏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服務民生、護航消費」為宗旨,聚焦消費領域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突出問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涉及民生領域違法違規案件。為進一步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現公佈部分典型案例。
1.阿里地區噶爾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某建築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收取租戶轉供電電費行為案
2025年6月11日,根據案件移交線索,阿里地區噶爾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轄區內某建築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執法人員依法調取了當事人與獅泉河鎮蓬萊生態園、噶爾縣宇昂房屋租賃商行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現租戶轉供電費由當事人收取。經查,自2023年12月1日起,當事人旗下所有的2個用戶向國家電網阿里供電公司月平均繳納電價為0.7882元/度至1.0104元/度不等。從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當事人向212戶租戶提供轉供電量共計1528100度,從終端用戶處收取轉供電費單價為1.3元/度,多收差額為0.2896元/度至0.5118元/度不等,共計收取電費1984975.1元。當事人從終端用戶(租戶)處收取高於政府定價標準的轉供電電費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噶爾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向租戶退款728517.85元,沒收未清退金額12106元,罰款74062.42元的行政處罰。
2.林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誤導消費者食品案
2025年7月14日,林芝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巴宜區市場監管局線索移交函,對林芝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委託生產的「桃花餅」,其配料表中並未添加桃花,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情形。經查,當事人於2025年1月與廣漢一味緣食品有限公司簽訂委託生產桃花餅合同,共委託生產「桃花餅」420袋,銷售402袋,執法人員扣押18袋。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林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4824元,罰款18500元的行政處罰。
3.林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西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宣稱功效與備案信息不符的化妝品案
2025年6月6日,林芝市巴宜區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投訴 【下載黑貓投訴客戶端】舉報,反映當事人銷售的「佩瑪尊蟲草抗皺眼霜」存在宣稱功效與備案信息不符的情況。2025年7月,巴宜區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林芝市市場監管局,經林芝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調查,當事人銷售的「佩瑪尊蟲草抗皺眼霜」備案編號為「粵G妝網備字2023258104」,備案功效為「保溼、抗皺」,但產品包裝標識的功效為「彈潤膏體、滋潤滑膚,改善眼周肌膚皺紋、粗糙,令眼部肌膚光滑細膩」。當事人通過自有抖音店鋪直播銷售該款眼霜,其抖音平臺產品參數中宣稱的功效為「抗氧化、舒緩眼肌、抗皺緊緻」。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林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涉案物品,並處罰款25394元的行政處罰。
4.那曲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四某某以人工培育蟲草冒充那曲冬蟲夏草銷售案
2025年8月8日,那曲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現場舉報稱四某某以人工培育蟲草冒充那曲冬蟲夏草銷售,經執法人員覈實發現,四某某於2025年7月15日,從四川成都和拉薩各蟲草經營行以8.5元/根的價格購進人工培育蟲草,後通過流動銷售形式予以銷售。2025年8月6日在那曲市以那曲冬蟲夏草名義向消費者銷售10根人工培育蟲草,銷售金額215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之規定。依據《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那曲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處罰款860元的行政處罰。
5.昌都市貢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某商店銷售侵犯商標註冊專用權產品案
2025年9月7日,貢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投訴對貢覺縣某商店依法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貴州茅臺酒」商標產品不符合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產品正品特徵,屬於侵犯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貴州茅臺酒」專用權產品,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予以扣押。經商標權利人鑑定,該產品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貢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侵權產品,並處罰款37000元的行政處罰。
6.昌都市左貢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某土特產店經營牛肉乾商標侵權案
2025年6月23日,根據商標持有人舉報,左貢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左貢縣某土特產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牛肉乾涉嫌侵犯他人商標註冊專用權。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場所內16.73斤帶有芝麻牛肉乾、香辣味牛肉乾12包、五香味牛肉乾11包及其包裝袋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予以扣押。經查,當事人在未經過商標註冊人授權情況下,使用標籤上標有「西藏聖天源」「西藏聖天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字樣私自進行分包出售,且無法提供「西藏聖天源」《商標註冊證》及授權書。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左貢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涉案侵權產品,沒收違法所得343元,並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7.林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巴宜區某蛋糕店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案
2025年7月25日,林芝市市場監管局接巴宜區市場監管局案件移送函,來函顯示巴宜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專項檢查(回頭看)中發現巴宜區某蛋糕店存在食品安全隱患。該店操作間內操作流程混亂、環境髒亂差,所需食材容器和食材儲存不當,儲存間環境衛生不符合要求,並存有過期、無標籤標識商品等行為。此外還存在無法提供涉案食品完整的進貨查驗記錄及進貨票據。2025年7月9日,巴宜區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送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該店於7月12日前完成整改,截止7月23日該店未按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在期限內進行整改,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店場所予以查封,並對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原料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予以扣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林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28510元的行政處罰。
8.山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某集團山南有限公司液化氣站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超過使用期限鋼瓶案
2025年7月13日,山南市乃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2025年第三季度中央安全生產考覈巡查通報情況對某集團山南有限公司液化氣站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且鋼瓶已超過使用期限」等問題。2025年7月22日,乃東區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線索移交至山南市市場監管局。經山南市市場監管局調查發現,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山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80000元的行政處罰。
9.山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某石雕加工廠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行為案
2025年5月6日,山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聯合乃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於乃東區昌珠鎮某石雕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在用的2臺門式起重機存在未經定期檢驗情況。執法人員依法對該石雕加工廠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對該石材加工廠電源箱實施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經覈查,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內的檢驗報告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的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山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10.拉薩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天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行為案
經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委託成都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拉薩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手擀鮮土豆粉鋁的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8月4日,拉薩市市場監管依法對上述企業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於2025年4月13日、5月15日分別生產手擀鮮土豆粉16件、18件,上述兩批次產品均以75元/件的價格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生產經營鋁的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手擀鮮土豆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拉薩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250元,並處罰款65000元的行政處罰。
11.拉薩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柳梧某商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案
2024年7月18日,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分局在西藏拉薩市柳梧某商行查獲23瓶52度國窖1573、22瓶52度五糧液、2瓶52度五糧液1618。經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鑑定,上述查獲白酒均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瀘州市江陽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涉案47瓶白酒貨值金額共計4.7萬元。2025年4月3日,瀘州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至拉薩市市場監管局,要求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2025年5月20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柳梧某商行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經調查,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白酒購進票據、供貨方資格等合法來源證明材料。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拉薩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15000元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