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2月30日訊
據生意社不完全統計,2025年12月份,有19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多種商品發起了多達53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美國(8起):
1、2025年12月2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低克重熱敏紙作出第三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複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根據終裁結果,本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繼續有效。
2、2025年12月19日,美國商務部宣佈對進口自中國、巴西、印度和越南的硬質空心膠囊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中國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0.00%-18.71%、巴西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77.63%、印度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10.66%-26.69%(抵消補貼後的保證金調整為3.68%-19.71%)、越南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47.12%(抵消補貼後的保證金調整為46.24%)。
3、2025年12月15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和越南的熱成型模壓纖維產品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認定被主張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的涉案產品對美國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基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肯定性終裁,美國商務部將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品頒佈反傾銷和反補貼徵稅令。
4、2025年12月9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碳鋼合金盤條作出第二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複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根據終裁結果,本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繼續有效。
5、2025年12月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德國、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發起第一次反補貼日落複審調查、對進口自德國和意大利的發起第一次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與此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進口自上述涉案產品發起第一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複審產業損害調查,審查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的實質性損害是否將繼續或再度發生。
6、2025年12月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檸檬酸及檸檬酸鹽發起第三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複審調查。與此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進口自中國的檸檬酸及檸檬酸鹽發起第三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複審產業損害調查,審查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的實質性損害是否將繼續或再度發生。
7、2025年12月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石油管材發起第三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複審調查。與此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進口自中國的石油管材發起第三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複審產業損害調查,審查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的實質性損害是否將繼續或再度發生。
8、2025年12月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德國、日本、韓國、瑞典和中國台灣地區的無取向電工鋼發起第二次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對進口自中國和中國台灣地區的無取向電工鋼發起第二次反補貼日落複審調查。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進口自中國、德國、日本、韓國、瑞典和中國台灣地區的無取向電工鋼發起第二次反傾銷日落複審產業損害調查,對進口自中國和中國台灣地區的無取向電工鋼發起第二次反補貼日落複審產業損害調查,審查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的實質性損害是否將繼續或再度發生。
歐盟(5起):
1、2025年12月19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氯化膽鹼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裁定山東奧克特飼料添加劑有限公司反傾銷稅為115.9%、山東豐銀飼料科技有限公司和山東銀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反傾銷稅均為90.0%、其他合作企業反傾銷稅為94.9%、其他企業反傾銷稅為115.9%。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措施自公告發布次日起生效。
2、2025年12月19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歐盟企業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苯甲醇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2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
3、2025年12月19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歐盟企業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苯甲酸鈉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2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
4、2025年12月19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歐盟企業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新移動起重機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2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
5、2025年12月11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歐盟企業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硅錳鋼絲髮起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2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
歐亞經濟委員會(1起):
1、2025年12月22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發布第2025/467/AD16R2號公告稱,應歐亞經濟聯盟生產商申請,依據歐亞經濟委員會第14號令,對原產於中國的油井管啓動反傾銷第二次日落複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7月~2025年6月。
英國(1起):
1、2025年12月19日,英國貿易救濟署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臂式升降機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傾銷和補貼調查期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烏克蘭(1起):
1、2025年12月20日,應烏克蘭生產商申請,依據烏克蘭跨部門國際貿易委員會2025年12月19日第AD-588/2025/441-01號公告,烏克蘭對原產於中國的無縫不鏽鋼管啓動反傾銷第二次日落複審調查。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日本(1起):
1、2025年12月25日,日本經濟產業省和財務省發布公告稱,應日本鉀電解工業協會於2025年8月8日提交的申請,決定對原產於中國和韓國的氫氧化鉀啓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0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
韓國(2起):
1、2025年12月17日,韓國企劃財政部發布第1149號令,正式對原產於中國的連二亞硫酸鈉徵收反傾銷稅,其中,煙台市金河保險粉廠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煙台金海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出口商稅率為12.87%、茂名市廣地化工有限公司和關聯企業及其出口商及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均為33.97%。措施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2、2025年12月2日,韓國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韓國生產商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H型鋼啓動反傾銷第二次日落複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預計為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預計為2021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涉案產品為高度大於等於80毫米、上下左右對稱的H型鋼。
印度(3起):
1、2025年12月26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39/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的特性粘度大於等於0.72分升/克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樹脂反傾銷措施的截止日期由2026年3月26日延長至2026年6月26日(含)。
2、2025年12月24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36/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於2025年9月26日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的四氟乙烷作出的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對中國的涉案產品徵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額為進口商品報關價與最低限價的差額部分,最低限價為4423-5251美元/噸。措施自本通報發布於官方公報之日起生效。
3、2025年12月18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35/2025-Customs(AD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於2025年9月19日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的冷軋無取向電工鋼作出的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對涉案產品徵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額如下:涉案生產商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寶鋼湛江鋼鐵有限公司和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均為223.82美元/噸,中國其他生產商為414.92美元/噸。涉案產品包括冷軋硅鋼扁平材產品,無論是否成卷,也不論寬度和厚度。用於製造冷軋無取向電工鋼的冷軋全硬硅電工鋼(CRFH)不適用本案反傾銷措施。措施自本通報發布於官方公報之日起生效。
印尼(3起):
1、2025年12月9日,印尼反傾銷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於印度、中國和泰國的雙軸取向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作出反傾銷第二次日落複審肯定性終裁,建議維持印尼財政部第11/PMK.010/2021公告確定的反傾銷稅不變,繼續對涉案產品徵收為期五年的反傾銷稅,措施實施以印尼財政部徵稅令為準。涉案產品為未經加強、層壓的雙軸取向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脂板、片、膜、帶、卷等。
2、2025年12月4日,W T O保障措施委員會發布印尼代表團當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報。2025年11月25日,應印尼國內生產商申請,印尼保障措施委員會(KPPI)對進口合成纖維紗線和人造短纖維紗線(縫紉線除外)啓動保障措施第二次日落複審調查。
3、2025年12月2日,W T O保障措施委員會發布印尼代表團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報。印尼對進口線性低密度聚乙烯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終裁,建議對涉案產品徵收三個階段的保障措施稅,具體如下;第一階段為2,753,544印尼盾/噸、第二階段為2,528,579印尼盾/噸、第三階段為2,321,994印尼盾/噸,措施實施以印尼財政部徵稅令為準。本案調查期為2021年7月~2024年6月。涉案產品為比重小於0.94,非液體/糊狀/粉末的線性低密度聚乙烯,包括含丁烯α-烯烴單體的聚乙烯和含己烯α-烯烴單體的聚乙烯。
泰國(1起):
1、2025年12月18日,泰國反傾銷反補貼分委會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檸檬酸作出第五次反傾銷日落複審肯定性終裁,裁定繼續對中國涉案產品基於到岸價(CIF)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為57.79%,有效期為5年。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越南(2起):
1、2025年12月12日,越南工貿部貿易防衛局發布公告稱,擬對原產於中國的桌椅及配件反傾銷案啓動期中複審調查,利益相關方可於2026年1月11日前提交該案期中複審調查申請。
2、2025年12月3日,越南工貿部發布第3546/QD-BCT號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聚酯長絲紗線作出反傾銷第二次期中複審終裁,決定將中國涉案產品的反傾銷稅調整為3.57%~12.63%。
土耳其(3起):
1、2025年12月20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5/40號公告,對原產於德國、中國、韓國、日本和塞爾維亞的鍍錫鐵或非合金鋼板卷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決定對涉案產品以到岸價(CIF)徵收反傾銷稅,其中,中國為23.88%~50.08%。措施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2、2025年12月17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5/39號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腈綸或變性腈綸產品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決定以到岸價(CIF)徵收反傾銷稅,其中,吉林吉盟腈綸有限公司和吉林奇峯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稅率均為6.72%,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為14.24%。措施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3、2025年12月13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5/41號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光伏鋁邊框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決定對涉案產品以到岸價(CIF)徵收14.79%~31.40%臨時反傾銷稅/保證金,措施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至終裁發布前終止。
加拿大(2起):
1、2025年12月9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BSA)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的熱敏捲紙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肯定性終裁:裁定中國出口商的傾銷幅度為282.1%、補貼率為77.0%,補貼額度為10,134.87元(人民幣)/噸。預計加拿大貿易法庭(CITT)將於2026年1月8日前對本案作出產業損害終裁。
2、2025年12月3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BSA)對原產於或進口自自中國、印度、意大利、馬來西亞、葡萄牙、西班牙、泰國、土耳其、越南9國以及中國台灣地區的碳鋼絲和合金鋼絲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寧波鑫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傾銷幅度為58.1%、山西榆次遠大線材製品有限公司傾銷幅度為42.7%、天津華源線材製品有限公司傾銷幅度為45.2%、天津旭華塑料製品有限公司傾銷幅度為44.9%、中國其他出口商傾銷幅度為158.9%;中國台灣地區出口商傾銷幅度為158.9%;印度出口商傾銷幅度為158.9%;意大利出口商傾銷幅度為158.9%;馬來西亞出口商傾銷幅度為9.6%~158.9%;葡萄牙出口商傾銷幅度為11.7%~26.1%;西班牙出口商傾銷幅度為158.9%;泰國出口商傾銷幅度為18.6%~38.0%;土耳其出口商傾銷幅度為9.4%~79.6%;越南出口商傾銷幅度為5.7%~158.9%;預計加拿大貿易法庭(CITT)將於2026年01月02日前對本案作出產業損害終裁。
澳大利亞(3起):
1、2025年12月23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第2025/134號公告稱,延期發布對進口自中國大陸、韓國、馬來西亞和中國台灣地區的焊縫管反傾銷案以及對進口自中國大陸的焊縫管反補貼案的反規避調查基本事實報告和終裁建議。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預計將不晚於2026年3月23日完成本案調查的基本事實報告,不晚於2026年5月7日向澳大利亞工業與科學部長提交終裁報告。
2、2025年12月22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第2025/128號公告稱,對進口自中國的貨運鐵路車輪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初裁,決定自2025年12月22起對中國涉案產品以保證金的形式徵收臨時反傾銷稅,不合作生產商[寶武集團馬鋼軌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除外,因暫未確定是否為不合作生產商]及所有生產商的稅率均為36.9%;鑑於目前尚未有充分證據支持對中國涉案產品作出反補貼肯定性初裁,委員會將繼續進行調查。
3、2025年12月19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第2025/130號公告稱,延期發布對進口自中國的扁軋鋼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對韓國的扁軋鋼產品反傾銷調查的基本事實報告和終裁建議。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預計將不晚於2026年6月23日完成本案調查的基本事實報告,不晚於2026年8月7日向澳大利亞工業與科學部長提交終裁報告。
巴西(11起):
1、2025年12月23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GECEX)發布2025年第836號決議,出於公共利益考慮,暫停對原產於中國、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非外科乳膠和PVC手套徵收反傾銷稅,暫停期限最長為1年。本決議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12月22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GECEX)發布2025年第830號決議,對原產於中國的陶瓷餐具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複審肯定性終裁,決定繼續對中國的涉案產品徵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額為1.84-5.14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決議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3、2025年12月22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GECEX)發布2025年第832號決議,對原產於中國的汽車玻璃反規避案作出肯定性終裁,決定將原產於馬來西亞的擋風玻璃納入徵稅範圍,涉案生產商/出口商Xinyi Energy Smart(Malasia)的反傾銷稅為2281.39美元/噸,馬來西亞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反傾銷稅為2761.35美元/噸。該措施的有效期同現行反傾銷措施的期限。決議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4、2025年12月22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GECEX)發布2025年第829號決議,對原產於中國的光纖作出肯定性終裁,決定對中國涉案產品徵收47.46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有效期為5年。涉案產品為單模光纖,纖芯直徑小於11微米。本案的反傾銷措施不適用於多模光纖。決議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5、2025年12月22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GECEX)發布2025年第837號決議,對原產於中國的無論是否帶連接器的光纜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決定對中國的涉案產品徵收2.42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有效期為5年。本案的反傾銷措施不適用於海底光纖電纜和光纖地線(OPGW)電纜。決議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6、2025年12月19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GECEX)發布2025年第828號決議,對原產於中國大陸、韓國以及中國台灣地區的尼龍線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複審肯定性終裁,決定繼續對涉案產品徵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分別如下:中國大陸為167.98-1860.68美元/噸,韓國為77.85-2085.16美元/噸,中國台灣地區為159.91-2583.01美元/噸。本案反傾銷措施不適於中國大陸企業義烏華鼎錦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台灣地區企業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決議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7、2025年12月12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祕書處發布2025年第97號公告,延長對原產於中國、印度和越南的自行車輪胎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的期限,將本案完成期限延長至自立案之日起十二個月。本案調查期間,現行反傾銷措施持續有效。
8、2025年12月5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祕書處發布2025年第96號公告,延長對原產於中國和埃及的玻璃纖維反傾銷調查的期限,將本案完成期限延長至自立案之日起十八個月。
9、2025年12月2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發布2025年第820號決議,鑑於國內公共利益的原因,決定取消對原產於或進口自中國生產商/出口商義烏華鼎錦綸股份有限公司的尼龍長絲徵收臨時反傾銷稅。決議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10、2025年12月2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發布2025年第819號決議,對原產於中國、泰國和越南的摩托車輪胎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複審肯定性終裁,決定繼續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品徵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分別如下:中國為2.18美元/千克,泰國為1.10美元/千克,越南為2.18美元/千克。決議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11、2025年12月1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祕書處發布2025年第93號公告,應巴西國內企業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丙烯酸丁酯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20年4月至2025年3月。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墨西哥(3起):
1、2025年12月26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稱,應墨西哥生產商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亞克力板啓動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22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2、2025年12月19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稱,應墨西哥生產商申請,對原產於德國、中國和法國的熱軋鋼板啓動反傾銷第二次日落複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0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涉案產品為不限厚度,寬度大於等於600毫米,未經酸洗、鍍層或包覆處理的熱軋碳鋼或合金板卷(包括厚度小於等於4.75毫米的熱軋鋼板以及厚度大於4.75毫米的熱軋鋼卷)。案件調查期間,現行反傾銷稅持續有效。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3、2025年12月19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稱,應墨西哥生產商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兒童自行車啓動反傾銷第二次日落複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0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涉案產品為10至20英寸的兩輪兒童自行車。案件調查期間,現行反傾銷稅持續有效。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阿根廷(1起):
1、2025年12月5日,阿根廷經濟部發布2025年第1944號公告稱,應阿根廷商會申請,對原產於中國的容量大於等於18升但不超過60升的非嵌入式家用電烤箱啓動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同時啓動情勢變遷複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0月~2025年9月,損害調查期為2022年1月~2025年9月。案件調查期間,暫不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南非(1起):
1、2025年12月17日,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ITAC)(代表南部非洲聯盟-SACU,SACU包含國家為南非、博茨瓦納、納米比亞、萊索托及斯威士蘭5國)發布公告,應申請,對進口自中國的彩塗板發起反傾銷調查。產品為覆層、鍍層或塗層、塗漆、上漆或塗塑的寬度為600毫米或以上的鐵或非合金鋼平軋產品。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摩洛哥(1起):
1、2025年12月23日,摩洛哥工業和貿易部發布第DDC/16/2024號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LED街道照明裝置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對涉案產品徵收27%的反傾銷稅。
【大宗商品公式定價原理】生意社基準價是基於價格大數據與生意社價格模型產生的交易指導價,又稱生意社價格。可用於確定以下兩種需求的交易結算價:
1、指定日期的結算價
2、指定周期的平均結算價
定價公式:結算價=生意社基準價×K+C K:調整係數,包括賬期成本等因素。
C:升貼水,包括物流成本、品牌價差、區域價差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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