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門《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投資人視角解讀——
助力構建統一體系、錨定「雙碳」目標
財政部近日會同多部門聯合制定發佈《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以下簡稱《氣候準則》)。這一舉措是佈局「十五五」戰略、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的重要制度安排,彰顯了我國踐行氣候承諾、銜接國際規則的決心,標誌着我國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邁出關鍵性步伐。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全程參與了《氣候準則》的行業調研、準則起草、徵求意見、修改完善等重要工作。從重點行業反饋和廣泛數據分析情況綜合評估看,《氣候準則》以全行業統一規範為基礎,充分考慮我國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企業的發展階段與披露能力差異,通過優化條款設計、聚焦核心數據、預留行業空間等方式,既落實國家戰略部署,又獲得市場廣泛認同。
一、準則出台核心意義,回應時代需求夯實轉型根基 (一)對標戰略規劃,構建中國特色可持續披露體系
「十五五」期間,我國重點落實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的財稅、金融、投資、價格、科技、環保政策,財政部也會同有關部門確立了「到2030年基本建成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目標。《氣候準則》作為該體系下首部具體準則,一方面,明確可持續信息披露的共性基礎,為後續污染、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等領域具體準則制定提供參照模板;另一方面,針對氣候領域特殊性,細化披露範圍、覈算口徑、定量方法等專項要求,形成「通用框架+專項細則+分步實施」的制度模式。其通過運用相稱性方法、設定差異化要求,既避免「過度披露」增加企業不必要負擔,又為能源、工業、金融等重點行業預留行業指南制定空間,實現「統一標準」與「行業差異」的有機平衡。
(二)貫通宏微兩端,推動「雙碳」目標落地企業實踐
在統一制度框架基礎上,《氣候準則》進一步打通宏觀目標與企業微觀執行的傳導通道。通過確立「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框架,將宏觀層面的減排約束與轉型要求,逐步轉化為企業可操作、可落地、可驗證的披露要求。這種「宏觀目標—制度轉化—企業實施—信息反饋」的閉環設計有助於頂層設計落實為基層行動,既為碳達峯目標如期實現築牢微觀執行根基,也通過企業披露的真實數據為宏觀政策動態優化提供重要參考。
(三)呼應全球共識,實現國際趨同與本土適配
第30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30)推動全球氣候治理從規則轉化為各國企業的實踐行動。《氣候準則》銜接這一全球治理的遞進需求,既借鑑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國際準則的核心經驗,實現國際趨同,又立足中國企業實際,在量化要求上體現全行業適配的靈活性。《氣候準則》允許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階段和資源能力選擇適配的核算方法,初期可採用簡化模型,後續隨能力提升逐步優化。這種「國際接軌+中國國情+財務導向+成本適配」的制度設計,既符合國際通行慣例,又充分考慮我國不同行業發展差距。
(四)契合投孖展邏輯,激活綠色市場配置效能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氣候信息披露存在「標準化不足、碎片化、與財務關聯度低」等問題,導致資金難以精準流向低碳領域。《氣候準則》通過引導重要性信息披露,回應投資者、債權人對「氣候信息財務相關性」的核心訴求;同時,考慮到不同行業量化能力差異,允許企業無需高額投入優先完成基礎量化工作。這一制度設計有助於形成政府投資和市場化投孖展多元互促的綠色投孖展體系,逐步構建「財務重要信息披露—風險機遇定價—資金高效配置」的良性循環,為「十五五」綠色投孖展目標實現提供堅實支撐,推動資本向低碳轉型成效顯著的行業和企業集中。
(五)銜接香港披露要求,降低企業合規與上市成本
隨着香港交易所ESG(環境、社會和治理)框架下氣候信息強制披露範圍逐步擴大,對赴港上市企業的合規要求進一步強化。此次《氣候準則》的出台,為赴港上市內地企業提供統一的披露基準,通過與國際準則趨同的框架設計和循序漸進的實施路徑,實現內地與香港披露規則的有效銜接,避免企業因規則差異產生雙重成本。對於非上市企業,準則不強制要求高標準量化,允許按行業特點和發展階段逐步提升數據精準度,通過差異化要求平衡合規壓力與披露質量,幫助全行業企業更高效地滿足合規要求,提升資本運作靈活性。
二、投孖展條款優化調整,兼顧統一規範與行業適配
可持續信息披露主要是服務投資人,所以,披露的氣候相關信息要有助於投資人進行決策。《氣候準則》較其徵求意見稿,在投孖展條款上作了重大修訂和針對性優化。
(一)明確孖展排放主體範圍,涉及資管、銀行、保險和企業
《氣候準則》第35條明確,企業業務涉及資產管理、商業銀行或者保險業務的,應當披露與其孖展排放相關的信息。今年12月,ISSB剛對《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IFRS S2)作出重大更新,主要聚焦溫室氣體排放披露條款,其中第29A段是新增條款,在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基礎上,專門強調資管機構的孖展排放包含其管理資產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此次《氣候準則》與修改後的IFRS S2進行銜接,明確孖展排放的披露主體既包括銀行、保險、資管機構等金融企業,也包括實業企業的投孖展業務。
(二)明確孖展排放業務範圍,聚焦主要投孖展業務
《氣候準則》術語部分明確「孖展排放」是「指被投資方或者交易對手方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中歸屬於企業向被投資方或者交易對手方提供的貸款和投資的部分,屬於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的第十五個類別」。結合IFRS S2修訂版第29A段,「貸款和投資」包括貸款、項目投資、債券、股權投資及未提取的貸款承諾。所以,從金融活動類型看,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孖展業務、工業企業的股權投資、產業基金的項目投資等,都屬於披露範圍。對於保險機構的承保業務,由於目前國際上碳覈算方法學尚未成熟,ISSB和我國《氣候準則》,都暫時沒有納入這部分披露要求。
(三)原則性規範披露量化要求,預留行業細化空間
《氣候準則》第34至37條採用了原則性表述,刪除徵求意見稿中的分行業量化細節,這一調整是基於全行業投孖展模式差異的制度優化。我國不同行業的投孖展特點差異顯著:金融機構側重資金融通與資產管理,工業企業聚焦產業鏈上下游投資,服務業則以輕資產投孖展為主,若採用統一量化標準,可能導致合規成本與業務規模不匹配。《氣候準則》的「原則性框架+後續行業補充」模式,既確立全行業投孖展相關披露的統一基線,又為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細分指南預留充足空間。
對於金融行業,後續可結合主體和資產類型細化投孖展排放的核算方法;對於工業行業,可重點明確產業鏈投資相關排放的披露要求;對於服務業,可簡化輕資產投孖展的披露流程,實現統一規則與行業適配的有機統一。
(四)結合國家自主貢獻承諾,開展氣候風險分析
《氣候準則》在氣候風險分析中融入我國國家自主貢獻(NDC)承諾相關情景假設,既彰顯落實國際氣候承諾的決心,又為企業開展氣候風險識別與評估提供貼合我國「雙碳」目標的重要依據。
從實踐路徑看,金融機構可依託準則要求,參考央行與監管機構綠色金融網絡(NGFS)、溫室氣體(GHG)以及碳覈算金融聯盟(PCAF)等標準,構建「情景設計—風險量化—應對反饋」的全流程分析體系。
在情景設計環節,央行與監管機構綠色金融網絡(NGFS)2025年11月更新了《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氣候情景分析指南》,可結合我國區域氣候差異與行業轉型特徵,將NGFS短期(3—5年)政策情景與長期(5—10年)物理風險情景本土化適配。
在風險量化環節,藉助中債估值中心等第三方機構的「碳覈算—氣候風險—資產估值」一體化工具,整合投孖展業務碳排放數據(如範圍三第十五類孖展排放),運用國家清算銀行(BIS)中的風險映射方法,將氣候風險轉化為信用風險(如違約率、不良貸款率)和市場風險等金融指標。
在應對反饋環節,結合壓力測試結果優化資產配置,將情景分析與壓力測試結果納入可持續信息披露,形成「風險識別—評估—管控—披露」的閉環管理,既提升金融機構氣候風險韌性,又為宏觀政策動態調整提供微觀數據支撐。
(五)市場優化配置,推動綠色資源有序流動
金融市場將財務重要性披露作為定價因子,逐步建立「氣候披露質量—評級估值—孖展利率」聯動機制,對分步達標企業給予過渡性優惠;在投資決策方面,公募基金、保險資管等機構將氣候相關財務重要信息作為投資策略的重要參考,重點配置「轉型成本可控、綠色收益明確」的行業和企業,推動社會資本向財務可持續的低碳領域集中;在產業鏈協同方面,核心企業將供應商的氣候財務信息披露情況納入合作評估體系,設定過渡期,允許中小供應商按循序漸進原則逐步提升量化能力,形成全鏈條財務協同與能力共建。
通過政府部門的政策引導、企業的主體行動、第三方機構的專業支撐、金融市場的資源賦能,《氣候準則》實施中的各類挑戰均可有序破解,為「十五五」時期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築牢堅實制度根基。中央結算公司作為國家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將持續提升金融基礎設施的可持續發展服務能力,支持打造專業特色的中債可持續金融系列產品,推動建設中國特色的可持續生態體系。
(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供稿)
來源:中國會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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