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鋸10年、三改清償方案,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終收 2.3 億火災代位求償款

財中社
01/13

  近日,新寧物流(300013)發布《關於重大訴訟事項的公告》,宣佈其與中國財險(02328)北京市分公司涉及的所有賠償款項及利息均已支付完畢。這一公告標誌着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針對2015年12月新寧物流子公司倉庫火災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案正式落幕。

  回溯事件源頭,2015年12月新寧物流子公司深圳市新寧現代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深圳新寧」)倉庫發生火災,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在履行相關損失賠付義務後,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並啓動後續追償程序。

  2019年4月,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以原告身份,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針對深圳新寧(被告一)及新寧物流(被告二)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訴訟,該案當日獲法院受理。此時距火災發生已逾三年。

  該案一審階段,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深圳新寧向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支付賠償款1.5億元,新寧物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雙方共同承擔相應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

  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新寧物流及深圳新寧均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將深圳新寧應支付的賠償款調整至2.1億元,維持新寧物流的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明確若未在履行期限屆滿日履行支付義務,需向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終審判決生效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彼時新寧物流因財務壓力顯著,股票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現金流枯竭導致一次性清償無法實現。

  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基於對債務人償債能力的評估,選擇與新寧物流就還款事宜開展多輪協商,未強制要求一次性清償。

  2024年4月,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原則同意新寧物流提出的首份分五期支付的《清償方案》。

  同年6月,經協商,雙方將方案中第四、五期款項延期至2024年10月15日前支付,但新寧物流未能按期履約,於2024年10月提交《債務清償變更履行方案二》,申請於2024年10月24日前支付300萬元、10月29日前支付650萬元,剩餘款項延期至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

  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覆函原則同意該方案,同時明確告知,若無論何種原因未能按方案清償全部債務,將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截至2024年10月29日,新寧物流已按方案二約定支付950萬元。

  2025年1月,針對新寧物流遞交的《清償方案三》,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再次基於其償債能力評估覆函同意,將剩餘賠償款及受理費、保全費(總計1.9億元)的清償調整為三期: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1億元、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萬元、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5484.8億元,遲延履行利息隨最後一期款項一併支付。

  覆函同時強調,若未能按方案三履約,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有權申請強制執行。三次方案調整中,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的寬限均附加明確履約條件,核心目標為保障超億元債權的可執行性,避免債權淪為紙面資產。

  2025年底,該案進入實質性收尾階段。據新寧物流2025年12月30日發布的《關於重大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披露,截至2025年9月30日,新寧物流已向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清償全部賠償款、受理費及保全費,合計2.1億元;2025年12月,遲延履行產生的1707.3萬元債務利息也已支付完畢。至此,該宗歷史積案風險徹底出清。

  值得關注的是,基於中國財險北京分公司在代位求償訴訟中確立的法律事實,新寧物流子公司深圳新寧於2026年1月正式起訴火災責任方珠海冠宇電池股份有限公司,該案已獲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受理。深圳新寧訴求珠海冠宇按30%責任比例承擔6452.6萬元賠償,以及暫計至2025年10月15日的利息196.7萬元,並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

(文章來源:財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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