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泰新能源集團(00559):上市委員會認為本公司未能維持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規定的足夠營運水平

智通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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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訊,德泰新能源集團(00559)發布公告,於2026年1月14日,本公司接獲聯交所函件(該函件),通知本公司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決定,經考慮本公司及上市科提交的所有文件(包括書面及口頭)後,上市委員會認為本公司未能維持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規定的足夠營運水平,以確保其股份能夠繼續上市(上市委員會決定)。因此,上市委員會決定維持上市科根據第6.01(3)條作出的暫停本公司股份買賣的上市科決定。

於達致上市委員會決定時,聯交所已考慮以下各項:1.自收購後,隨着最大單一股東變動及電動單車與新能源業務終止,本公司的酒店款待業務(酒店款待業務)成為其主要收益來源。然而,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財政年度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結束後,其營運規模仍維持較小。此分部於過去六個財政年度持續取得低水平收益(介於1600萬港元至3100萬港元)及連續分部虧損。此外,度假村於過去三年的平均每月入住率均低於60%。該情況似乎並非暫時性下滑。總體而言,本公司未能向上市委員會證明其業務具有實質性、可⾏性及可持續性。

根據上市規則第2B章,本公司有權將上市委員會決定提交聯交所上市複覈委員會(上市複覈委員會)複覈。規則第2B.08(1)條規定,須於上市委員會決定發出日期起計七個營業日內(即2026年1月23日或之前)向上市複覈委員會祕書提出複覈申請。除非本公司申請複覈上市委員會決定,否則本公司股份將於2026年1月26日(即上市委員會決定發出日期起計七個營業日後)暫停買賣。本公司現正審核上市委員會決定,並就此進行內部討論,將考慮是否提出要求將上市委員會決定提交上市複覈委員會複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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