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信用修復制度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海關信用管理制度,2026年1月13日,海關總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82號),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1號)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對規範海關企業管理、助推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伴隨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深入推進,「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國際互認合作加快推廣,海關企業信用管理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現行海關信用管理關於企業信用等級、認定程序、管理措施以及失信信息修復等內容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優化企業信用等級分類。
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對接國際規則,將企業信用等級由3類調整為高級認證企業、認證企業、常規企業、失信企業、嚴重失信企業5類(第四條)。明確高級認證企業和認證企業是中國「經認證的經營者」(AEO)(第八條)。
(二)實施更靈活的差別化企業信用管理措施。
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對5類信用等級企業,分別實施不同的海關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各信用等級企業具體管理措施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布(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三)建立失信信息修復機制。
增設企業失信信息公示與修復專章(第五章),統一失信信息公示渠道,明確海關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企業失信信息(第三十三條)。完善失信信息分類標準,將企業失信信息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並分別設定不同的公示期限(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結合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實際,將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關於失信信息修復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期限、修復結果、異議申訴、不予修復情形等規定,在規章中予以明確(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同時,對現有失信企業信用等級上調條件予以優化(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四)完善失信企業和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標準。
優化失信企業認定標準,對同時具備報關和非報關雙重身份的企業適用失信企業認定標準的情形作進一步區分;結合出口管制工作需要,將故意違反出口管制法行為被海關行政處罰的情形納入失信企業認定標準(第十五條)。按照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完善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標準,規定海關認定為嚴重失信企業的,同步列入進出口海關監管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第十六條)。
(五)優化高級認證企業、認證企業認證程序。
增加企業認證人員資格要求規定(第十九條),明確可以在認證時限中扣除稽查、覈查及調查時間(第二十條)。保留高級認證企業五年定期複覈要求,明確對認證企業根據信用評估結果開展複覈,新增簡易複覈的程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六)回應實踐需求,進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明確企業信用信息年報報送義務(第十一條)。增加對於未在海關注冊登記、備案企業,但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企業需要實施信用管理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調整「企業相關人員」範圍,新增報關人員作為信用信息採集對象(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