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等3部門:今明兩年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 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智通財經
01/21

智通財經APP獲悉,1月2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發布《於延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內的存託機構代扣代繳稅款,並向存託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對於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全文如下:

關於延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6年第8號

為繼續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現將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以下稱創新企業CDR)試點階段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內的存託機構代扣代繳稅款,並向存託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對於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

1.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徵免企業所得稅。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徵免企業所得稅。

三、增值稅政策

1.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

2.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

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

4.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託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

四、其他相關事項

本公告所稱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託人簽發並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特此公告。

本文編選自「財政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黃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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