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科技型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雲南出台辦法

雲南網
02/04

 原標題:促進科技型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雲南出台辦法

為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促進雲南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制定印發

《雲南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

認定管理辦法》

明確發展目標、認定條件、認定程序等

↓↓↓

雲南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

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雲南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強化高水平科技服務,提升孵化服務效能,助力傳統產業升級、新興產業壯大、未來產業培育,以科技創新引領新質生產力發展,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25〕131號)及國家有關政策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孵化科技型企業、弘揚企業家精神為宗旨,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經營設施、創業輔導、技術支持、市場拓展、投資孖展、管理諮詢等專業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集聚各類要素資源,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全周期、專業化孵化服務,營造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創新創業活力,降低創業風險,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第四條 孵化器發展目標。錨定「3815」戰略發展目標,健全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構建孵化生態,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優質高效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為助力傳統產業升級、新興產業壯大、未來產業培育提供支撐。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對全省孵化器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政策。

2.研究制定省級孵化器的管理辦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導孵化器的建設與運行。

3.負責省級孵化器的認定、監督、變更與取消、績效評價和統計等工作,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部級孵化器。

  第六條 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門、國家和省級開發區是省級孵化器的具體服務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關於孵化器發展的方針政策,督促指導轄區內孵化器的運行和管理。

2.培育支持本地孵化器建設,向省科技廳推薦申報省級孵化器。

3.協調解決省級孵化器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配合省科技廳對省級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和統計。

  第七條 運營主體是省級孵化器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1.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制定本孵化器建設發展的各項規章制度,提供相應的場地、人員、經費、設施等建設保障,解決自身建設與運行管理中的困難和問題。

2.為入孵企業提供孵化服務,完成孵化器的統計和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

3.履行孵化器在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經營納稅、環境保護等方面主體責任。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八條 申報省級孵化器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雲南省內運營滿1年,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較強的孵化服務能力。

2.具有穩定清晰法律關係的孵化場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於3000平方米。

3.具備職業化運營團隊,團隊負責人具有相關產業背景、創業投資、企業管理等方面豐富經驗;配備較強的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佔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

4.在孵企業不少於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註冊企業數佔比不低於10%,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佔比不低於20%。

5.上年度獲得投孖展的在孵企業佔比不低於15%。

6.上年度不少於20%的在孵企業營業收入或研發經費投入按年增長超過10%。

7.單獨覈算孵化服務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業之外的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20%。

8.上年度畢業企業不低於在孵企業數的10%。

9.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在孵企業是指註冊且實際運營在孵化器內,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被孵化企業,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畢業企業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孵企業:

1.新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投孖展超過2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4.被兼併、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一條 省內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範圍和類別規定)的孵化器、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及沿邊產業園區內與周邊國家共建的孵化器,相應規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孵化器運營主體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申報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門對孵化器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實地抽查,初審通過後推薦至省科技廳。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依據認定條件進行材料初審、實地核查、綜合評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孵化器,經廳務會審議通過並公示,發文將運營主體認定為省級孵化器。為便於服務管理,省級孵化器原則上統一命名為「雲南省XXX科技型企業孵化器」,XXX部分內容由運營主體自行確認。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原則上每年組織1次省級孵化器認定工作。

第五章 評價監督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每3年對省級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主要圍繞孵化器的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水平等方面進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設、運營和發展情況。省級孵化器將上年度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經州(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委託有關機構組織專家對省級孵化器進行評價,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4個等級,用於指導孵化器提升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支撐政策制定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對省級孵化器管理工作進行常態化監督。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認定的孵化器相關信息或統計數據的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問題,可舉報反映,並提供佐證材料,經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門覈實後報請省科技廳依規處置。

 第六章 變更與取消

  第十九條 省級孵化器運營主體發生變更、重組、依法終止等情況,以及運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向州(市)科技主管部門報告,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門覈實後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

  第二十條 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級孵化器資格,被取消的孵化器運營主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1.運營出現問題,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經限期1年整改,仍無法正常運營的。

2.運營主體註銷或發生重大變化,已無法達到認定條件的。

3.無特殊原因,連續2年未按要求填報統計數據的。

4.績效評價等級為(D)級,經限期1年整改,仍不合格的。

5.孵化器自行要求取消認定的。

6.孵化器運營主體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嚴重失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覈實後予以取消。

 第七章 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省級孵化器,按規定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支持孵化器加強專業孵化能力建設,強化創新資源配置,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運用智能化、數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優化配置創業導師,鼓勵設立技術經紀(理)人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創新創業服務生態,提升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水平,支撐科技型企業培育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三條 支持孵化器深化加速服務功能,通過定期設立創業加速營等形式,集中遴選優質項目並提供概念驗證、早期投資、中試熟化、產業對接、孖展支持、創業輔導等服務,加速科技型企業發展壯大。

  第二十四條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建設專業領域孵化器,引導孵化器吸納青年科研人員、科研團隊、退役軍人、大學生、返鄉創業人員等創新創業,發揮協會、聯盟等行業組織的作用,推動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五條 鼓勵省級孵化器與部級孵化器協同聯動向外提供孵化運營服務,建立共建共享機制,放大輻射效應,帶動更多孵化器共同發展。

  第二十六條 各州(市)科技主管部門要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績效評價優良的省級以上孵化器給予重點支持,建立完善區域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引導塑造開放、多元的創新創業環境。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年為政策銜接過渡期,過渡期內原有省級孵化器資格繼續保留,但應按照本辦法認定條件自行開展運營調整。省科技廳將在過渡期內統一組織原省級孵化器及省內衆創空間進行申報評審,通過評審的認定為新的省級孵化器。過渡期結束後,未通過評審的原省級孵化器及省內衆創空間不再保留相應資格。

  第二十八條 州(市)科技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州(市)級孵化器管理辦法(衆創類孵化載體納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孵化器績效評價標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雲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雲科規〔202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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