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WEMONEY研究室

一樁3.5億元的詐騙案,歷經一審、二審至最高院後,仍未塵埃落定。近日,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再次起訴招行無錫分行等5名被告,要求賠償包括3.5億元本金及1.39億元資金佔用費,合計索賠總額為4.89億元。
近日,一樁十年前的銀行大案再掀波瀾。
據錦龍股份(000712.SZ)披露,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證券收到一份《應訴通知書》,其中,光大銀行長春分行作為原告,一股腦起訴了招商銀行無錫分行、中山證券、平安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國民基金等5名被告,要求連帶賠償3.5億元本金,以及1.394億元資金佔用費,涉案金額高達4.89億元。
據了解,事件起因是一樁3.5億元的詐騙案,原被告雙方歷經多次開庭,反轉再反轉,至今仍未塵埃落定。而此案的背後,牽扯出種種金融業違規操作,有公司法人詐騙3.5億,有銀行人員收2000萬好處費,有銀行人員未識別僞造的「蘿蔔章」。
上半場:3.5億詐騙案始末
時間回溯至2013年,吉林通化市柳河縣聚鑫源米業公司的老闆劉孝義(下稱老劉),因鉅額債務和炒期貨虧損,急需一筆資金翻身。經人介紹認識了光大銀行長春分行的員工張磊(支行行長助理,下稱老張),試圖申請3.5億元貸款,但因資格問題被拒。
2014年5月,為繼續幫助老劉貸款,老張通過中介聯繫上了招商銀行無錫分行員工侯某,通過侯某了解到,可通過「銀行間委託定向投資」的模式發放貸款,於是確定以該種模式為柳河聚鑫源米業公司貸款。
那麼,具體是怎麼做呢?據判決書披露,「銀行間委託定向投資」,是先由光大銀行長春分行以同業存款名義,將3.5億元轉入招商銀行無錫分行,後者再根據與光大銀行長春分行簽訂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及《投資指令》,將這筆錢投向中山證券的指定產品《中山招商無錫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隨後,中山證券再通過託管銀行(平安銀行深圳分行)將鉅款貸給柳河聚鑫源米業,錢最終流向老劉手裏。
這裏邊涉及幾個重要細節:第一,作為光大銀行長春分行汽車廠支行行長助理的老張,首先要說服光大銀行長春分行的同業業務負責人,在招行無錫分行做一筆3.5億的同業存款業務(可以獲得約定的年利息6.2%)。
第二,在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同意做同業存款後,招行無錫分行的侯某拿着事先擬好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投資指令》來長春找老張蓋章,老張謊稱拿着文件去找光大銀行長春分行負責人蓋章,實際根本沒去,而是拿出自己早就刻好的「蘿蔔章」,在文件上蓋章,交給侯某。期間,侯某發現印章有問題,但隨後老張補了一份「光大銀行長春分行財務章已磨損,由公章代替」的《情況說明》,直接過了流程。
第三,2024年5月30日,在3.5億元資金通過中山證券劃轉至平安銀行深圳分行後,老劉和聚鑫源公司員工許某攜帶四份僞造的《糧食購銷合同》及公司資料與平安銀行深圳分行簽訂了《委託貸款合同》,平安銀行深圳分行根據前道環節的投資指令,將3.5億元匯入聚鑫源公司賬戶。
老劉在拿到3.5億貸款後,立刻給了光大銀行的老張好處費2000萬元,中介劉某(幫忙劉孝義介紹聯繫招行無錫侯某的人)好處費850萬元,歸還其他銀行貸款7800萬元,歸還自己借的高利貸8000多萬。另外,老李還想在期貨市場搏一把,但最終又虧損一個多億。
2024年8月,貸款發放3個月後,招商銀行無錫分行發現這筆貸款資金異常,遂向警方報案,老劉和老張迅速落網。截至案發時,聚鑫源公司尚有約3.45億元貸款無法償還。
2016年,無錫中院對老劉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原光大銀行長春分行汽車廠支行行長助理老張,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100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
下半場:光大銀行
起訴招商銀行一審獲勝
刑事判決的生效,僅僅是民事糾紛的開始。
2015年,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將招商銀行無錫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該行支付存款本金3.5億元、利息2194.11萬元、違約金483.52萬元。
一審在吉林省高院。雙方的爭議焦點是,張磊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一審法院認為,第一,在《委託定向投資協議》上加蓋的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均系張磊僞造,合同不具備合法性,因而不能成立和具備效力。
第二,招商銀行無錫分行並沒有舉證張磊有權簽訂《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招行無錫分行只能證明他們有理由相信張磊可以聯繫簽訂《委託定向投資協議》,但不能證明他們有理由相信張磊可以代理簽訂《委託定向投資協議》。
第三,招商銀行無錫分行的員工侯某儘管到了長春,但只是因為相信張磊,就把《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拿給張磊去蓋章,而不是親眼見證光大長春分行的行長親自蓋章用印,導致張磊能有機會加蓋自己事先僞造的印章。
第四,在簽章驗證上,招行無錫分行的面籤人員侯某存在重大過失,即侯某發現《委託定向投資協議》上加蓋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與光大長春分行事先預留印鑑不符,並未向光大長春分行同業票據部覈實,反而幫助張磊起草虛假的《情況說明》,編造印章磨損的不實理由,且在《情況說明》並未提及需要更換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情況下,即接受了加蓋與預留印鑑不符的虛假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和《投資指令》,將款項轉出。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未成立,對光大銀行長春分行無法律效力。而《同業存款協議》合法有效,招行需向光大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另外,光大銀行長春分行按照約定履行了存入3.5億元資金的義務,招商銀行無錫分行拒絕提供《開戶證實書》原件,在存款期限屆滿後拒絕支付存款本息已構成違約。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招商銀行無錫分行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立即給付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存款本金3.5億元及存款利息2194.11萬元。
加時賽:二審光大銀行
敗訴後再起波瀾
招商銀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了最高院。
2017年4月,最高院作出了二審判決,最高院同樣認定張磊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招行無錫分行主張與光大長春之間的委託定向投資關係,缺乏事實和依據,不予支持。
而對於《同業存款協議》,最高院認定,《同業存款協議》系張某、劉某某為實施非法侵佔光大銀行長春分行案涉3.5億元資金的犯罪目的而採取的手段或通道,《同業存款協議》的簽訂構成案涉刑事案件法律事實的一部分,張某、劉某某也因此觸犯了刑法,構成犯罪。
與此同時,法院指出,儘管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和招商銀行無錫分行主觀上不存在以該協議進行違法犯罪的目的,但客觀上該協議是被張某、劉某某利用進行犯罪所簽訂,並因此構成張某、劉某某犯罪鏈條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據此,應認定《同業存款協議》的簽訂目的不具備合法性,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同業存款協議》應屬無效。
因此,光大銀行長春分行依據《同業存款協議》提起此案訴訟,要求招商銀行無錫分行根據《同業存款協議》約定給付3.5億元本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缺乏其享有合法請求權的基礎,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最終,最高院決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光大銀行長春對招商銀行無錫分行3.5億本息的訴訟請求。
不服二審判決的光大銀行並未就此止步。
2026年1月,光大長春分行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訴訟,此次被告名單從招行無錫分行擴展至中山證券、平安銀行深圳分行(通道方)、深圳國民基金及自然人朱某。
光大銀行長春分行起訴主張,張某與劉某某冒用該分行名義於2014年5月與招商銀行無錫分行簽訂虛假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投資指令》等文件,招商銀行無錫分行依據該等文件,支取了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在招商銀行無錫分行存入的3.5億元資金,以「委託定向投資」業務模式通過相關被告放款給聚鑫源公司,造成其資金損失。
光大銀行長春分行要求五名被告,賠償包括3.5億元本金及1.39億元資金佔用費(扣除已追繳的2484.94萬元贓款),合計索賠總額為4.89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新增加的被告深圳國民基金和朱某,並未出現在原來的案件鏈條中。另外,這一次,光大銀行選擇從層級更低的長春中院開始,顯然預留了持久戰的後手。
截至目前,此案尚未開庭審理,關於開庭的後續進展,WEMONEY研究室將持續關注。
責任編輯:曹睿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