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原告到被告,金融街證券為何起訴這三人

市場資訊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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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來自溫州鹿城區法院的開庭公告顯示,金融街證券作為原告方,以「用人單位責任糾紛」為由,起訴三名自然人。而打了碼的當事人,似乎關聯到這家券商的「歷史遺留問題」。

  新增開庭

  此前,我們曾在《深陷訴訟潮,全年182起理財糾紛為哪般》一文中點評了金融街證券(原恒泰證券)作為被告,捲入多起涉及自然人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

  如今,這家券商卻以原告身份,起訴三名自然人,案由竟然是「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企查查收錄了一則開庭公告顯示: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簡稱:鹿城區法院)預定於2026年2月10日開庭審理的(2025)浙0302民初20347號案,原告方為「金融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為三名自然人,陳**、張*和餘**。

  要知道,《民法典》有如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需要對外承擔侵權責任。而在用人單位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員工進行追償。

  那麼,本次被金融街證券起訴的三名自然人,與這家券商是否有什麼關聯呢?

  曾經重罰

  通過本案三個打了碼的姓名,不禁讓人聯想到一起舊案。

  2018年,當時還是恒泰證券的金融街證券,出現了「集體」違規大案。機構交易部的張某、陳某傑團隊,在時任分管副總經理餘某義的放任下,上演了一場以公司名義「借殼」違規的大戲:以恒泰證券某資金項目為幌子,向多個客戶許諾配資買賣股票的固定收益。在未告知客戶實際用途的情況下,將賬戶及密碼交給第三方用於配資炒股。經查明,35個賬戶被用於交易「歐浦智網」「大晟文化」等風險股票。

  監管事後認定,這一行為屬於「證券公司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違規行為。2020年,證監會重拳出擊:對恒泰證券處以100萬元罰款;餘某傑、陳某義各罰10萬元,張某因配合調查從輕發落,罰款3萬元。

  索賠餘波

  當然,違規操作對這家券商的影響,遠不止於行政處罰。

  據媒體報道,因被挪用的賬戶涉及大量個人投資者,後續因股票大幅下跌導致虧損,從而引發了密集的索賠訴訟。

  耐人尋味的是,前述監管函中提及,張某的住址明確為「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與本次訴訟所在的鹿城區法院一致,這可能是揭開案件真相的關鍵線索。

  合規缺漏

  伴隨着易主更名之後,金融街證券的業績復甦,連續增長。然而,合規問題可能仍有缺漏。

  就在2025年12月,金融街證券一天之內連收7張罰單,涉及私募基金銷售違規、員工「飛單」、向客戶輸送不正當利益等多項問題,被監管部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限期整改。而其全資投行子公司恒泰長財證券,也因未勤勉履行債券受託管理職責,導致募集資金被挪用,被監管出具警示函。

  從舊案違規到監管重罰,從投資者索賠到公司追償,再到近年合規問題頻發,金融街證券的系列事件,尚未完全了結。

  對這家積極轉型,業績大增的券商而言,在業績大增的同時,何時能補齊內控短板,跳出「違規-處罰-糾紛」的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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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紅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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