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證券再訴前員工,8年前配資案引出合規困局

財中社
02/05

  近日,企查查顯示,金融街證券(01476)作為原告,以「用人單位責任糾紛」為由起訴三名自然人,將於2026年2月10日在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

  《財中社》發現,被起訴的三名自然人姓名為「陳**、張*和餘**」,與2018年金融街證券前身恒泰證券一起機構交易部集體違規大案的當事人員存在高度一致。

  與集體違規舊案的關聯

  在開庭信息中,三名被告人的姓名部分被隱去,呈現為「陳**、張*和餘**」,案由為「用人單位責任糾紛」,它實際上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簡單來說,就是當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時,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對外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這一特徵與2018年金融街證券的前身恒泰證券曾發生的一起「集體」違規大案存在一致。當時機構交易部的張超、陳禕傑團隊,在時任分管副總經理餘安義的放任下,以恒泰證券某資金項目為幌子,向多個客戶許諾買賣股票的固定收益。

  具體來看,他們以「恒泰證券某資金項目」為幌子,向多位客戶承諾買賣股票的固定收益,但在未告知客戶真實用途的情況下,私自將客戶的35個證券賬戶及密碼交給外部第三方,用於高風險的配資炒股,主要交易標的是當時風險較高的「歐浦智網」和「大晟文化」等股票。

  這一行為後被證監會定性為「證券公司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違規行為,2020年,證監會對此開出罰單:恒泰證券被處以100萬元罰款;兩名主要責任人餘安義、陳禕傑各被罰10萬元;員工張超因配合調查,被從輕處以3萬元罰款。

  耐人尋味的是,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提及張超的住址明確為「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與本次訴訟所在的法院轄區完全一致。

  金融街證券此次作為原告起訴三名自然人,原因可能在於公司已經因為這三名員工的歷史違規行為,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現在試圖向他們追償。法律實踐中也有類似案例,比如上海金山區法院曾審理一起用人單位向離職員工追討經營損失賠償的案件中,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作為經營管理主體和勞動成果的享有者,理應自行承擔經營風險,只有在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並直接導致損失的情況下,纔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罰單與訴訟密集

  2018年的違規案不僅導致金融街證券受到行政處罰,還引發了後續的投資者索賠訴訟,被挪用的賬戶涉及大量個人投資者,後續因股票大幅下跌導致虧損,從而引發了密集的索賠訴訟。企查查數據顯示,2025年全年金融街證券累計收到近170起開庭公告,其中約158起為委託理財合同糾紛。這些糾紛主要集中在2024年至2025年,核心涉案產品包括樂和衆和影視分級股權私募投資基金,以及多款未履行內部合規審批程序的場外理財產品。

  近期,金融街證券同樣遭遇了密集的監管處罰,僅2025年12月31日一天,內蒙古與廣東兩地證監局就同步開出7張罰單,直指其私募基金銷售違規、員工「飛單」等系統性合規問題。2026年1月,上海證監局又發布公告,對金融街證券上海飛虹路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原因是員工存在向投資者推介銷售非公司代銷產品,並從中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

  近兩個月來,金融街證券累計收到的監管罰單已增至十餘張,內蒙古證監局要求金融街證券在2026年全年每3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

  訴訟與合規風險纏身,也為這家轉型中的公司敲響了警鐘,公司的治理與內控同樣是轉型過程中不容忽視的重點,對於這家試圖通過更名重塑品牌、借國資背景實現全國化擴張的券商而言,歷史遺留問題的妥善處理,或許是證明其真正轉型決心的關鍵一步。

(文章來源:財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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