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鯨新聞2月6日訊,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劍指上海見龍資產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決定書顯示,上海見龍資產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事實:
一、未妥善保存個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的記錄。
二、未通過錄音或錄像方式記錄向個別投資者揭示《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信息。
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上海見龍資產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