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米科技撤材料改道港股IPO,二次遞表前與第一大客戶「鬧掰」?

市場資訊
02/12

  來源:投資有道雜誌

  商米科技撤回科創板IPO申請後,轉向謀求港股上市。不過,就在二次遞表前,商米科技與第一大客戶產生糾紛,違約罰款或高達3.54億美元。

  來源:攝圖網

  二次遞表前與第一大客戶產生糾紛,違約罰款或高達3.54億美元

  上海商米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米科技)是全球領先的商業物聯網(BIoT)解決方案提供商。據招股書,按2024年收入計算,商米科技是全球最大的安卓端BIoT解決方案提供商,佔有10%以上的市場份額。

  2020年12月,商米科技與海通證券簽署輔導協議,半年後就遞交了科創板IPO申請文件,並獲得上交所受理。

  然而,2022年2月,經過兩輪問詢後,商米科技、海通證券向上交所申請撤回申請文件,上交所決定終止上市審核,商米科技首次IPO折戟。

  2025年6月,商米科技首次向港交所遞表,並於同年12月獲得證監會備案。由於商米科技未能在首次遞表的6個月內完成上市發行,其首次遞表失效。2026年1月,公司再次向港交所遞表。

  就在二次遞表前,商米科技與其主要客戶產生了糾紛。

  客戶B為商米科技2022年第二大客戶以及2023年至2025年前三季度第一大客戶,是一家支付解決方案提供商,總部位於巴西馬瑙斯。

  2022年至2025年前三季度,商米科技對客戶B的銷售金額分別為37032.6萬元、50536.5萬元、75890.8萬元、28014.1萬元,佔其收入的比重分別為10.9%、16.5%、22%、12.5%。

  然而,商米科技表示,客戶B連續多次延遲付款,2025年8月29日,公司正式向客戶B發出最終付款提醒通知。由於客戶B未能於供應協議規定的10天補救期內結清逾期付款,2025年9月8日,公司根據合約條款合法終止了與客戶B的協議。

  不過,客戶B對此並不認可,並於2025年10月14日在未提交仲裁的情況下,從馬瑙斯地區第六民事和職業事故法院獲得判決,要求商米科技繼續履行協議。根據上述判決,在協議期限內,商米科技須授予客戶B在巴西分銷其產品的獨家權利。

  商米科技對此提出上訴,但上訴法院維持了該項判決,僅在產品定價方面為商米科技提供了一些靈活性。

  2025年12月,客戶B向英國國際商會提出仲裁,責令商米科技繼續履約並支付損害賠償,或支付違約罰款約3.54億美元、採取五年競業限制及履行終止後服務責任。

  商米科技認為,上述所有索賠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應全部駁回。截至2026年1月3日,仲裁庭尚未組成。

  招股書顯示,2022年、2023年,商米科技對客戶B的信貸期為110天,2024年曾放寬至240天,2025年前三季度則為120天。

  與此同時,2022年至2025年前三季度,商米科技的貿易應收款項周轉天數分別為36天、62天、89天、99天,逐期拉長。

  除了主要客戶外,報告期內,商米科技還曾與諾基亞存在糾紛。

  商米科技的蜂窩產品採用諾基亞持有的2G/3G/4G標準必要專利(SEP)涵蓋的技術,商米科技表示,權利持有人必須以公平、合理及無歧視性(FRAND)條款提供授權。

  2023年5月起,商米科技與諾基亞進行許可談判,但因特許權使用費率存在分歧,未達成協議。

  2025年1月,商米科技向法院提起費率裁定訴訟;2025年2月、3月,諾基亞在德國、印度對商米科技提起法律訴訟。

  同年4月,商米科技、諾基亞達成全面許可和解。商米科技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無形資產、應付款項各5790萬元。

  招股書披露的信息自相矛盾,報告期內派息1.51億元

  商米科技招股書披露的信息存在諸多自相矛盾之處。

  例如,招股書「僱員」處顯示,2022年末至2025年9月末,商米科技分別僱用1202名、1125名、1243名、1294名全職僱員。

  但「按年齡劃分的僱員明細」處顯示,2022年末,商米科技25歲以下、25—29歲、30—39歲、40歲以上的僱員人數分別為64人、279人、590人、193人,總和為1126人。

  「按性別劃分的僱員明細」處顯示,2022年末,商米科技擁有女性僱員364人、男性僱員762人,總和同樣為1126人。

  事實上,根據招股書披露的分年齡、性別僱員數計算,2022年末至2025年9月末,商米科技的僱員人數分別為1126人、1073人、1227人、1294人。2022至2024年末的數據與前述全職僱員數量均不相同,且均低於前述數據。

  再如,供應商H、供應商I為商米科技2024年、2025年前三季度主要供應商。

  招股書披露2024年前五大供應商時表示,供應商H是一家總部位於深圳並於深交所上市的電子部件製造商,供應商I是一家總部位於上海並於上交所上市的電信服務提供商。

  但披露2025年前三季度前五大供應商時表示,供應商H是一家總部位於上海的專注於企業智能硬件研發及生產的公司,供應商I是一家總部位於深圳並於深交所上市的電子部件製造商。

  此外,招股書顯示,商米科技專利號為「CN202110637650.7」的發明專利名稱為「全域唯一標識碼生成方法、設備、系統和計算機可讀介質」。

  但據國家專利局網站,該專利號對應發明專利為「全局唯一標識碼生成方法、設備、系統和計算機可讀介質」。

  除了信披問題外,商米科技二次遞表前,其子公司上海商米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米科貿)還曾遭到海關處罰。

  根據深圳灣海關2025年10月15日作出的圳關查緝違字[2025]29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年1月23日,商米科貿委託司機駕駛貨車,持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收款機、充電底座、LITESE硅膠保護套、智能銷售點終端等貨物,申報總價為7.46萬美元,從深圳灣口岸出境。經海關查驗發現,該報關單項下所申報商品均未出口。

  深圳灣海關表示,商米科貿上述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經計核,涉案貨物可能多退稅款6.97萬元。對此,深圳灣海關對商米科貿處以罰款2.1萬元。

  據《專利法》第九條,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也就是說,對於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人需要先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才能被授予發明專利。

  據國家專利局網站,2020年12月3日,商米科技同時申請了「一種打印機出紙口結構及打印機」的發明專利(申請號:2020113947058)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號:2020228626799)。

  2020年12月21日,商米科技同時申請了「一種喇叭音腔」的發明專利(申請號:2020115157345)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號:202023090763X)

  同時,上述兩個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說明書均顯示「同樣的發明創造已同日申請專利」。也就是說,上述兩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應當分別來自於同樣的發明創造。

  但據國家專利局網站,上述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均獲授權。

  2024年,商米科技分配現金股利1.51億元。公司又擬通過本次赴港上市募集資金用於營運資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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