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價格執法典型案例

中國質量新聞網
02/11

轉自:上海市場監管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價格執法典型案例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始終將價格監管作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抓手,聚焦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整治,切實為企業減負紓困,以有力舉措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同時,聚焦群衆急難愁盼問題,深化民生領域價格監管執法,切實守護群衆合法權益,不斷提升人民群衆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5年以來,查辦各類價格違法案件922件,退還金額2600餘萬元,有效遏制了違規收費亂象。

上海公信孖展擔保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為一家持證的擔保機構,主要開展借款和孖展擔保業務。2020年至2022年期間,當事人在其兄弟公司為借款人提供孖展中介服務的便利下得到客源,在借款人已有房產作為足額抵押物、無需額外擔保的情況下,利用上述便利與借款人簽訂《服務合同》。當事人在與借款人不見面、不接觸,也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仍向借款人收取借款金額2.52%的服務費,存在只收費不服務的違法行為。

處罰情況

當事人「只收費不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長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費用,並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萬餘元、罰款13萬餘元的行政處罰。

上海輕行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當事人在直播間銷售一款電動滑板車時,有消費者提問:「該商品現在買的到手價就是比明天買到手價格便宜一千元對嗎?」其主播人員對此給予肯定回覆。經查,該產品當天直播時的銷售價格僅比第二天便宜440元。「便宜一千元」系主播人員在不了解具體促銷方案情況下的隨口應承。

處罰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長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並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新成路街道慕倫美容美髮店價格欺詐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當事人為提升經營業績,通過電話促銷開展39元回饋老顧客營銷活動。促銷期間,當事人為吸引消費者至門店消費,僅告知消費者支付39元后,即可享受12次肩頸臉項目、香港明星搭戲或合影、消費補貼等相關權益,刻意隱瞞了「需同時購買任意美容美髮項目」這一對消費者不利的價格條件。

處罰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嘉定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並罰款人民幣4000元。

上海釅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系一家鐵板燒餐飲店,其在某電商平台開設網店,由第三方公司代運營。案發時,其網店上架有「【蛇年大吉】升級版 158 單人暢享自助餐」和「【蛇年大吉】升級版 248單人豪華自助餐」兩款團購套餐,分別標示劃線價¥499(團購價¥158)和劃線價¥999(團購價¥248)。

經查,當事人標示的劃線價¥499和劃線價¥999無依據。

在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已對相關價格標示進行整改。截至整改前,上述套餐共計覈銷451份。

處罰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普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上海礦德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系一家企業管理培訓機構。2025年3月,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正銷售一款名為心智領導力總裁班的系統課程,現場公示的價目表上印有「心智領導力總裁班系統課程、連報優惠價:原價45800、優惠價:19800」及「總裁智慧:原價15800元、優惠價:12800元」字樣。該公司現場放置的代報名表上也印有「研討會費用:心智領導力管理第一階段:9800 元,心智領導力管理第二階段:15800元,心智領導力管理第三階段:20200元,心智領導力總裁智慧CP:15800元,三連報 套餐價45800元,優惠價:一二三連報19800元」等促銷信息。

經查,該公司價目表及代報名表上所公示的原價、套餐價均不真實、無依據。例如該公司自營業以來,標示「原價(三連報套餐價)45800元」的「心智領導力管理」三連報課程,其售出價格始終是19800元。另查,該公司自營業以來其從未以「心智領導力 管理第一階段:9800元、心智領導力管理第二階段:15800 元、心智領導力管理第三階段:20200元」的價格售出過對應階段的課程。綜上,該公司價目表及代報名表上所公示的原價、套餐價均不真實、無依據。

處罰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閔行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並罰款人民幣5萬元。

上海振凌物業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基本案情

黃浦區市場監管局於2025年8月收到舉報,反映當事人在某小區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費用收取不合理問題。經調查發現,該處充電設施採用直供電模式,供電局對其電費的收費標準為:06:00-22:00 0.641元/度、22:00-06:00 0.331元/度。據查,該處充電設施自投入使用至案發時電費收費標準均為0.641元/度,未進行分時收費。

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該公司電費收費標準超過供電局收費價格,構成了未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纂贏商和(上海)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4年9月,當事人在楊浦區運營某城市集市項目。在電費收繳環節,當事人作為繳費主體將該項目內租戶電費統一支付給物業;同時作為收費主體,為項目內租戶設立電錶,按照0.97—1.3元/千瓦時向各租戶收取電費並同時收取公攤電費。至案發,當事人多收取的電費金額計人民幣87萬餘元。

處罰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本案當事人向租戶收取電費標準已超出本市相關規定,同時違規收取公攤電費。案發後,在市場監管部門指導下,當事人已退還多收電費77萬餘元。2025年4月,楊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返還違法收取費用,給予警告,並罰款人民幣9.69萬元。

上海振越實業有限公司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作為一家從事自有房屋租賃的企業,自2021年10月起,在向園區內四家承租企業轉供電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在電費中違規加收其他費用。經查,當事人在2021年10月至2024年8月期間,違法多收取電費共計192,923.55元。

處罰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規定。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並處以警告及違法收取費用一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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