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獎裁判文書|北京知產法院法官李志峯:創作越界侵犯著作權,畫家被判賠償500萬元

北京日報客户端
02/09

為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促進法律適用統一,助推北京法院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北京法院組織開展了第十一屆優秀裁判文書評選工作。經過初評、複評、總評三個階段的評審,共評選出獲獎裁判文書100篇,其中一等獎10篇、二等獎20篇、三等獎30篇、優秀獎40篇。

今日展示的一等獎裁判文書

西某與葉某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承辦人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李志峯法官

從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以來,裁判文書撰寫始終是我不斷摸索、打磨的核心課題。每一起復雜案件的審理,都是一次對事實梳理、法律適用與說理表達的綜合錘鍊。而本案的辦理與文書撰寫過程,更讓我對如何紮實審理好一起案件、寫好一份裁判文書,有了更為深刻的體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李志峯

裁判文書回顧

文書名稱:西某與葉某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 號:(2019)京73民初1376號

審理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承辦法官:李志峯

案件類型:知產

基本案情

1990年3月,西某創作的13幅權利畫作首次發表於法國巴黎的中央畫廊。2019年,西某起訴至法院,主張被告葉某自1993年起,持續25年創作的176幅畫作抄襲其享有著作權的13幅權利畫作。葉某的侵害行為既包括對13幅權利畫作的整體侵權,也包括對權利畫作的局部侵權。故請求法院判令葉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葉某辯稱其僅創作了124幅畫作。被訴侵權畫作未侵害西某的著作權,其中相似的7幅畫作,均由其獨立創作,且部分相似元素及構圖方式本身並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另外117幅畫作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精彩段落

(二)美術作品中的思想與表達及其區分

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是對作品中作者獨創性表達的保護,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一般來說,思想是指概念、術語、原則、客觀事實、創意、發現等等。表達則是指對於思想觀念的各種形式或方式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數字的、線條的、色彩的、造型的、形體動作的表述或傳達等。從這個意義上說,表達所形成的就是作品。

關於在美術作品中如何區分思想與表達。首先,應根據美術作品的創作規律予以考量。作者在創作美術作品時,一般方式是先蒐集素材之後進行藝術構思,最後進行藝術表達。創作素材的蒐集,包含着作者對生活的體驗和觀察。藝術構思是在此基礎上心靈影像積極活躍的運動,最終獲得較穩定的心靈審美意象。藝術表達則是運用媒介和表現手段,把尚處於意識領域中尚不確切的審美意象確定下來,使其不斷明確,最終形成確定無疑的展示於面前的藝術造型成果。故通常情況下,美術作品中所蘊涵的作者的思想感情、藝術構思、素材蒐集等屬於著作權法中的思想範疇,最終形成的藝術造型成果,包括各個創作階段形成的創作成果,則屬於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表達。

其次,應根據美術作品的特性予以考量。美術作品作為造型藝術作品,其藝術形象體現為視覺形象,由此產生不同於其他類型作品如文字作品等的形象的直觀性、確定性與可視性特點。美術作品的表達就在於由構圖、線條、色彩、形體等美學因素的有機融合所客觀呈現的藝術造型,這也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內容。而美術作品的主題、風格和素材的選擇本身只是美術作品中的思想,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從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具體表達內容來看,美術作品與其他類型作品如文字作品存在明顯不同,美術作品受保護的表達在於外部的表現形態而不是繪製的內容,而文字作品受保護的表達更注重其表達的內容而不是表現形式。同時,過於簡單的線條與色彩的組合、常見圖形等一般不作為作品給予保護。

本院認為,作者對於美術作品所蘊含的內在情感反映最終是通過構圖、線條、色彩、形體等因素有機融合的藝術造型這一具體的表達所呈現,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美術作品的表達,而不保護美術作品所蘊含的作者內在情感等思想,因此,判斷兩幅美術作品是否構成表達上的近似,應以二者視覺形象上的外部藝術造型表現為判斷依據。故葉某關於美術作品中思想不同而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抗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三)侵害複製權的實質性相似判斷標準

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應比較作者在作品表達中的選擇、取捨、安排、設計等是否相同或相似。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權利人的保護是通過賦予其專有權的方式實現的,著作權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每項權利均是賦予著作權權利人控制特定行為的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複製並不等同於原樣複製。從作品內容的角度,複製行為不僅包括原封不動照搬他人作品的複製行為,也包括保留原作品基本內容、僅作非實質性改動的複製行為。複製行為僅是單純再現了原作品或者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複製者在該過程中沒有付出獨創性的勞動。

對於美術作品而言,美術作品的價值就在於通過獨創表達在整體上給公衆呈現的一種視覺審美衝擊和享受,整體獨創表達和美感是美術作品的基本屬性。因此,在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通常以普通觀察者的角度,考慮美術作品的視覺形象特徵,在構成要素、表現形式、整體視覺效果上對美術作品所體現的藝術造型表達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通過整體感受判斷兩部美術作品之間整體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而不能將各個組成要素簡單割裂開來、分別獨立進行比對。如果二者在整體上視覺感受完全不相同,可以認定在後作品不構成侵權;反之,如果在後作品與在先作品整體上僅存在細微差異,以致於出現普通觀察者除非刻意尋找差異,否則會傾向於忽略這些差異的情形,則可以認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在後作品存在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

專家點評

王越宏,現任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務促進會會長,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北京市信訪辦信訪訴求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北京晟世青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曾任北京政法職業學院社會法律工作系原系副主任(主持工作)、副教授、首都政法網辦公室主任。

本案判決精準回應藝術領域「創作邊界模糊」的法律難題,為行業向原創驅動發展提供司法指引。針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近二百幅畫作數量認定這一核心事實難點,法院秉持嚴謹細緻的司法態度,組織雙方逐一比對勘驗、審慎審查覈實,精準確定實際爭議畫作數量,為案件公正裁判築牢事實基礎。

判決嚴格遵循「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著作權侵權核心認定規則,結合美術作品呈現的特性,深度闡釋並清晰界定思想與表達的界限。明確普通觀察者視角結合視覺特徵綜合判斷的認定方法,通過整體視覺效果與核心元素比對,平衡藝術創作自由與侵權規制。針對被告「其他來源」「合理借鑑」等抗辯理由,從嚴審查事實與法律依據,清晰界定合理借鑑與抄襲的界限,明確合法創作邊界。

本案判決既以精準裁判規則為創作者提供明確行為指引,又通過懲治侵權彰顯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立場,向國際社會傳遞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專業性與權威性。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價值導向等層面均具有標杆意義,既契合著作權法立法宗旨,又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可參考思路,是一篇高質量的裁判文書。

法官感言

李志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法律碩士;曾榮獲個人三等功兩次,獲評第三屆「北京法院司法實務研究專家」稱號。工作至今共審結案件六千餘件,其中知識產權類案件近三千件。撰寫的案例分析曾獲全國青年法官優秀案例評選活動三等獎,撰寫的裁判文書曾獲評全國百篇優秀裁判文書。近20篇案例入選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多篇論文在北京市法院學術討論會、北京市繼續教育論壇獲獎,在《北京法官》《中國版權》等期刊雜誌發表文章十餘篇。

從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以來,裁判文書撰寫始終是我不斷摸索、打磨的核心課題。每一起復雜案件的審理,都是一次對事實梳理、法律適用與說理表達的綜合錘鍊。而本案的辦理與文書撰寫過程,更讓我對如何紮實審理好一起案件、寫好一份裁判文書,有了更為深刻的體悟。

一是立足案件實情,以細緻審查還原法律事實。本案的特點首先體現在原、被告均為藝術領域專業創作者,其關於美術作品的表達邊界理解均有較強主觀性。其次在於涉訴被訴侵權畫作時間跨度長達 25 年,涉案作品逾百幅。為釐清事實,合議庭逐幅勘驗視覺元素、造型設計等核心細節,在作品之間共進行三百餘次比對,以確定實際爭議的畫作數量及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案最終形成的裁判文書雖篇幅較長,但並非刻意追求形式上的冗長,而是案件客觀情況的必然要求。百幅作品的比對結論、多元侵權類型的區分、被告多項抗辯意見的回應,都需要清晰、完整地呈現,每一處內容都是紮實覈查的自然體現,也讓我更加明白,事實是裁判的根基,唯有細緻入微,方能築牢這份根基。

二是聚焦庭審核心,以全面傾聽釐清爭議焦點。庭審是案件審理的核心環節,撰寫裁判文書的過程,也是梳理庭審信息、提煉爭議焦點的過程。這段經歷讓我深刻感悟到,審理案件不能侷限於單一視角,唯有全面傾聽、充分吸納不同意見,才能精準鎖定爭議核心。庭審中,認真傾聽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論,尤其是兩位創作者對作品創作理念、構思過程的闡釋,從意見交鋒中捕捉關鍵信息;同時,重視合議庭成員的觀點,在集體討論中碰撞思路、校準方向,避免認知偏差。正是這樣的過程,讓我們精準鎖定了「思想與表達的區分」「合理借鑑與實質性抄襲的界定」等核心爭議點,也讓我更加清晰地認識到,兼聽則明,只有充分尊重每一方的意見、吸納集體的智慧,才能為後續的裁判與文書撰寫找準方向。

三是緊扣法律邏輯,以反覆打磨完善說理表達。本案涉及多項法律爭議,撰寫裁判文書的過程,也是反覆推敲法律適用、打磨說理表達的過程。這段經歷讓我對「嚴謹」二字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一份經得起檢驗的裁判文書,不僅需要事實清楚,更需要邏輯嚴密、說理充分。撰寫過程中,需要始終以法律為遵循,緊扣「接觸+實質性相似」的侵權認定規則,圍繞每一項爭議點層層遞進展開分析;初稿完成後,反覆覈對事實認定與證據的對應關係,修改模糊表述、刪減冗餘內容,力求每一條說理都有依據、每一項結論都經得起推敲。這個反覆打磨的過程,不能有絲毫敷衍,也讓我深切體會到,審理好一起案件、寫好一份文書,離不開嚴謹細緻的態度,唯有精益求精,才能讓裁判文書有效回應爭議,傳遞公平正義,真正實現定分止爭的目的。

編輯:肖飛

審核:李澤

來源:北京號

作者: 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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