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動開展市場調查助力潮玩維權 泡泡瑪特不正當競爭案終獲公正裁決

ITBEAR科技資訊
02/25

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泡泡瑪特公司」)與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科技公司」)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案,近日經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落槌。法院最終認定某某科技公司雖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賠償泡泡瑪特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5萬餘元。

泡泡瑪特公司系「SKULLPANDA 夜之城」系列盲盒中五款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該系列自2022年上市以來,憑藉獨特設計及廣泛宣傳迅速獲得市場關注。某某科技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同年推出「朋克島」系列盲盒,其中六款商品在整體造型、頭身比例等特徵上與泡泡瑪特公司的涉案作品高度相似。泡泡瑪特公司認為此舉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於2023年7月展會期間開展公衆評議活動,通過隨機抽取潮玩商品消費者及經營者填寫調查問卷的方式進行市場調查。結果顯示,69份問卷中有42份受訪者認為被訴侵權盲盒與涉案商品存在關聯或屬於同一品牌。這一數據成為認定混淆可能性的重要參考。

關於著作權侵權爭議,法院認為,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關鍵在於區分思想與表達。涉案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雖均採用賽博朋克風格、頭大身小比例及特定坐姿,但這些元素屬於公有領域素材,非泡泡瑪特公司獨創性表達。兩者在線條、色彩等具體美術元素運用上差異顯著,未達到實質性相似標準,故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院進一步分析,被訴「朋克島」系列盲盒裝潢與涉案商品在整體視覺效果及主要部分設計上高度近似,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繫。市場調查結果亦顯示,超六成受訪者存在混淆認知。某某科技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在明知涉案商品知名度的情況下仍實施仿冒行為,主觀惡意明顯,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判決某某科技公司賠償泡泡瑪特公司經濟損失205,932.53元及合理維權開支5萬元,同時駁回其他訴訟請求。該案二審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此案創新採用依職權市場調查方式,通過科學抽樣、隔離比對獲取消費者認知數據,為「相關公衆混淆」證明提供了新範式。二審法院認可一審調查程序合法性,強調市場數據與法律判斷結合的重要性,為新型消費業態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可複製的裁判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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