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3 月 20 日消息,北京互聯網法院今日公布一則案例,AI 換臉短劇「神似」知名演員引發網絡熱議,演員本人將短劇製作方、播出方告上法庭。
IT之家附基本案情
原告為國內某知名演員,原告發現被告 A 公司製作並發布的短劇中,通過 AI 換臉技術將其肖像拼接至劇中角色面部,致使公衆誤認為原告參演了該劇,相關話題引發網絡熱議。原告在另一案件中起訴被告 B 公司,該公司在其運營的視頻賬號中上線了涉案短劇。
原告認為,被告 A 公司在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制作、使用、公開原告肖像,被告 B 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播放含有原告肖像的短劇,且營利目的十分明顯,引發大量網絡用戶的誤解,均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 A 公司辯稱,涉案形象系通過 AI 創作生成,其沒有使用原告肖像的主觀故意,在使用 AI 創作時也難以預見所生成的形象會與原告產生關聯。其從未輸入與原告相關的指令,由於原告的外貌具有大衆認可的美女的面部特徵,因此 AI 生成的美女形象具有和原告相似的部分面部特徵,存在一定概率與合理性。此外,爭議片段時長極短,被告 A 公司在收到原告發送的侵權通知後已及時下架修改,未對原告造成實際損害,不構成侵權。
被告 B 公司辯稱,其通過合法授權獲得了涉案短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非涉案短劇的製作者。涉案短劇中的侵權片段由 A 公司通過 AI 換臉技術製作,B 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肖像權的主觀故意,也未對原告造成實際損害。
事實查明
法院就兩案組成合議庭審理後查明,A 公司製作並在其運營的視頻賬號發布涉案短劇,涉案短劇共 44 集,時長共 90 分鐘。短劇中有兩個片段使用了 AI 換臉技術,換臉後的演員面部與原告肖像具有一定相似度,後多個社交平台出現了「#短劇疑似 AI 換臉演員某某#」等話題,大量網絡用戶討論並質疑該劇使用了原告的肖像。
A 公司提交 AI 換臉的創作過程說明,主張其先使用大語言模型輔助生成用於文生圖的「美女記者」的英文提示詞,再將英文提示詞輸入文生圖大模型,生成多張人臉圖片,此後從中選取一張圖片使用視頻換臉模型替換短劇中女演員的面部,最終合成了涉案爭議片段。
法庭要求 A 公司再次根據其提交的創作過程說明演示換臉過程,A 公司表示由於賬號、技術等原因無法完成。同時,原告使用 A 公司提供的生成圖片和短劇片段用同一軟件進行換臉操作後,形成了與短劇中內容完全不同的形象。
B 公司提交了著作權授權合同,證明其經過 A 公司的合法授權,享有對該短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
涉案形象是否具有針對原告肖像的可識別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司法實踐中過往的肖像權侵權行為多表現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直接使用其肖像,肖像的可識別性十分明顯。但可識別性標準並非要求侵權內容與肖像權人肖像完全一致,作為識別主體的一般公衆、特定行業人群能夠識別即達到該標準。因此,使用 AI 技術換臉合成的肖像,即使與肖像權人肖像存在一定差異,但如果能夠被一般公衆或特定行業人群識別,應當認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
經比對,涉案兩個片段中的人物面部輪廓、五官特徵等與原告的外貌高度相似,互聯網平台上也有社會公衆認為原告被 AI 換臉為涉案短劇演員的相關話題和評論,即社會一般公衆能夠將涉案短劇中的形象識別為本案原告,具有指向本案被告的可識別性。A 公司抗辯該情況是由於 AI 換臉引發的「撞臉」,應當對該抗辯意見承擔舉證責任,但其僅通過自述方式描述創作過程,經法庭要求也不能復現該創作過程,法院對其證據不予採信,A 公司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認為,被訴涉案片段並非 AI 換臉引發的偶發性「撞臉」,而是 A 公司使用原告肖像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生成的結果。
被告 A 公司是否侵害原告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A 公司作為專業的短劇製作方,對影視行業及原告的知名度應有認知,其在使用 AI 換臉技術時,具有涉案片段能夠使得一般公衆識別為原告肖像的基本判斷能力,亦應當認識到涉案片段會引發公衆關注從而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在原告未實際參演且未取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A 公司理應主動避免使用該涉案內容。綜上,法院認定 A 公司存在侵害原告肖像權的故意並實施了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被告 B 公司是否侵害原告肖像權
涉案短劇中同時存在着肖像權與著作權的雙重權利,而雙重權利分屬兩個不同權利主體時,肖像權和著作權兩種權利之間並不會互相吸收,基於兩種權利之間的價值差異,應對人身權益給予更高保障的立法精神,對著作權的行使不能損及肖像權。因此,享有著作權授權許可並非侵犯肖像權的免責事由。B 公司是否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並不影響對原告肖像權侵權的成立,在涉案短劇時長較短、爭議肖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辨識度的情況下,審核難度不高,B 公司未對短劇進行審查即進行發布,屬於未盡到相應審查和注意義務。法院認定 B 公司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判決 A 公司、B 公司分別在其運營的涉案視頻賬號向原告發布書面致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
兩案原、被告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