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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8日,深圳市得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因得潤電子相關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深圳證監局正式對得潤電子給予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
深圳證監局經調查認定得潤電子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一、2020年至2021年,因得潤電子主要客戶等經營困難,無法償還欠款,致使公司現金流緊張,得潤電子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總裁邱建民通過自有資金、對外借款等方式,向得潤電子客戶、原子公司、設備供應商等提供資金支持,用於前述主體向得潤電子歸還歷史欠款。邱建民未向得潤電子報告上述資金實際來源,導致得潤電子2020年、2021年分別虛構回款394,584,426.91元、112,960,100元,少計信用減值損失371,151,433.40元、66,393,093.51元;少計資本公積 321,316,487.76元、434,276,587.76 元。
二、2022年6月,邱建民指使得潤電子子公司以預付貨款的形式,間接向得潤電子聯營公司提供資金,用於到期歸還得潤電子的財務資助款,導致得潤電子2022年上半年虛構回款26,836,923.99元,少計信用減值損失5,060,996.46元。
上述行為導致得潤電子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2年1月11日,得潤電子在完成有關非公開發行後披露了《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暨上市公告書》,引用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及2021年1月至 9 月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得潤電子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2022 年半年度報告及非公開發行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涉嫌違反《證券法》(2019)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索賠相關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投資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
陳宇霞律師在此提醒,凡在2020年08月27日至2023年12月29日之間買入得潤電子,且在2023年12月30日之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虧損的投資者,均有權向得潤電子索賠相關損失。(得潤電子維權入口)
以上索賠條件僅代表陳宇霞律師的觀點,不作為任何投資決策和買賣建議,最終以法院認定的索賠條件為準。
參加股票索賠的股民需準備一下材料;
1、股票交易對賬單(如對賬單上未顯示完整的身份證號碼,需另外打印股東信息表;對賬期間從第一次買入至完全賣出(或打印對賬單之日)
2、身份證複印件
律師代理費
如委託律師代理,該類案件一般為風險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費用,勝訴後按賠償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師費,未獲賠償無需支付律師費。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陳宇霞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陳宇霞律師,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已成功代理股民訴超華科技、聖萊達、三房巷、億晶光電、天翔環境、祥源文化、中兵紅箭、獐子島、長園集團、索菱股份、中潤資源、延安必康、大東南、聯建光電等數十家上市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陳宇霞律師專欄)
責任編輯:韋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