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
但在上海松江的一個小區裏
二樓和三樓的鄰居
卻因為一場「水災」鬧到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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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屋黴變、定製傢俱報廢…
損失高達50餘萬元!
一場普通的灶底1反水,
為何會發展到如此地步?
甚至引發鉅額索賠?
現場直擊:全屋黴變,損失慘重
2024年12月,當二樓業主吳先生趕回家時,眼前的景象讓他瞬間崩潰。


原來,三樓鄰居家的灶底1在2024年8月發生了反水,大量的污水滲漏到了二樓吳先生家,導致牆體、定製傢俱泡在水裏,吳先生心愛的鋼琴以及一千多本的珍藏圖書也已受損。
經估算,房屋修復和財產損失高達53萬餘元。
「這不是漏水,這是‘水災’!」
隨後,吳先生一紙訴狀將三樓鄰居周女士、小區物業以及保險公司一併告至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交鋒:誰是「罪魁禍首」?
法庭上,作為被告之一的三樓業主周女士很委屈,她說:「三樓的反水,是因為二樓改造了廚餘下水管道,導致反水沒有溢到二樓,反而湧到了我家!」

為了查明真相,主審法官來到了事發現場進行實地調查。法官發現,吳先生家的灶底1外牆上,確實有一根獨立的管道直通地下污水井。原來,早在三年前,吳先生家就曾遭遇過一次灶底1反水。之後,吳先生索性封死了自家通往公共管道的接口,另接了一根「專線」直通污水井。

這一改動使二樓吳先生家成功避免了反水風險。然而,由於公共污水管的最低支管口從二樓移至三樓,一旦管道堵塞,反水問題將上移至更高處的三樓,也就是周女士家。

通過進一步調查,法官也發現,吳先生家改動下水管並不是造成此次反水的原因。真正原因是物業公司對小區下水管道疏於管理,最終造成堵塞。

法院認為,一般侵權行為,適用的是過錯規則原則,在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的情況下,它對於本次事故的發生以及損失要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既然找到了原因
那50多萬的損失全由物業賠嗎?
實際卻並沒有那麼簡單!
反水發生在2024年8月,而吳先生髮現損失是在同年12月。 這中間,隔了整整4個月!
原來,吳先生長期在國外工作。事發時,物業雖然通過微信告知了他「三樓泡水」,但他因機票已定,抱着僥倖心理,沒有立刻回國。
這4個月的「真空期」,成為了本案另一個關鍵。
法官指出,二樓業主在得知情況後,未及時回國止損,導致損失擴大,這部分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
此外,物業購買的商業理賠保險因當時已賠付三樓損失5萬元,保險案件已結案。保險公司與本案侵權糾紛沒有直接法律關係。

經過審理和調查,法院認為:
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公共管道的管理方,疏於疏通是導致反水的主因,承擔管理責任。
二樓業主原告吳先生:在得知受損後未及時止損,導致損失擴大,承擔次要責任。
三樓業主被告周女士:作為報修方,對損害發生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基於合同相對性和案件性質,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吳先生和小區物業公司達成調解:物業公司自願於2026年賠付吳先生損失27.8萬元。

法官提醒:
對於業主: 房屋空置不等於萬事大吉。若長期不在國內,請務必定期查看房屋,或委託親友、物業代為照看。一旦發生險情,及時止損是法律義務,否則擴大的損失只能自己買單。
對於物業: 公共設施的維護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定期的管道疏通和隱患排查,是避免此類糾紛的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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