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一業主身在國外,屋子被泡4個月全屋黴變,損失50萬!法院:自己也要擔責

新聞坊
04/03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

但在上海松江的一個小區裏

二樓和三樓的鄰居

卻因為一場「水災」鬧到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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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屋黴變、定製傢俱報廢…

損失高達50餘萬元!  

一場普通的灶底1反水,

為何會發展到如此地步?

甚至引發鉅額索賠?  

現場直擊:全屋黴變,損失慘重

2024年12月,當二樓業主吳先生趕回家時,眼前的景象讓他瞬間崩潰。

原來,三樓鄰居家的灶底1在2024年8月發生了反水,大量的污水滲漏到了二樓吳先生家,導致牆體、定製傢俱泡在水裏,吳先生心愛的鋼琴以及一千多本的珍藏圖書也已受損。

經估算,房屋修復和財產損失高達53萬餘元。

「這不是漏水,這是‘水災’!」  

隨後,吳先生一紙訴狀將三樓鄰居周女士、小區物業以及保險公司一併告至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交鋒:誰是「罪魁禍首」?

法庭上,作為被告之一的三樓業主周女士很委屈,她說:「三樓的反水,是因為二樓改造了廚餘下水管道,導致反水沒有溢到二樓,反而湧到了我家!」

為了查明真相,主審法官來到了事發現場進行實地調查。法官發現,吳先生家的灶底1外牆上,確實有一根獨立的管道直通地下污水井。原來,早在三年前,吳先生家就曾遭遇過一次灶底1反水。之後,吳先生索性封死了自家通往公共管道的接口,另接了一根「專線」直通污水井。

這一改動使二樓吳先生家成功避免了反水風險。然而,由於公共污水管的最低支管口從二樓移至三樓,一旦管道堵塞,反水問題將上移至更高處的三樓,也就是周女士家

通過進一步調查,法官也發現,吳先生家改動下水管並不是造成此次反水的原因真正原因是物業公司對小區下水管道疏於管理,最終造成堵塞。

法院認為,一般侵權行為,適用的是過錯規則原則在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的情況下,它對於本次事故的發生以及損失要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既然找到了原因

那50多萬的損失全由物業賠嗎? 

實際卻並沒有那麼簡單!

反水發生在2024年8月,而吳先生髮現損失是在同年12月。  這中間隔了整整4個月!

原來,吳先生長期在國外工作事發時,物業雖然通過微信告知了他「三樓泡水」,但他因機票已定,抱着僥倖心理,沒有立刻回國

這4個月的「真空期」,成為了本案另一個關鍵。

法官指出,二樓業主在得知情況後,未及時回國止損,導致損失擴大這部分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

此外,物業購買的商業理賠保險因當時已賠付三樓損失5萬元,保險案件已結案。保險公司與本案侵權糾紛沒有直接法律關係。

經過審理和調查,法院認為:

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公共管道的管理方,疏於疏通是導致反水的主因,承擔管理責任。  

二樓業主原告吳先生:在得知受損後未及時止損,導致損失擴大,承擔次要責任。  

三樓業主被告周女士:作為報修方,對損害發生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基於合同相對性和案件性質,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吳先生和小區物業公司達成調解:物業公司自願於2026年賠付吳先生損失27.8萬元

法官提醒

對於業主: 房屋空置不等於萬事大吉。若長期不在國內,請務必定期查看房屋,或委託親友、物業代為照看。一旦發生險情,及時止損是法律義務,否則擴大的損失只能自己買單。

對於物業: 公共設施的維護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定期的管道疏通和隱患排查,是避免此類糾紛的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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