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徐州中院發布2025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中國質量新聞網
05/06

在第2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徐州中院召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2025年度徐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狀況並發布典型案例。徐州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岳彩領,徐州知識產權法庭庭長李為帆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徐州中院宣傳處處長褚紅豔主持。

目錄

案例一:打擊跨國製假售假,彰顯涉外知產保護擔當

案例二: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不可取,入罪風險需警惕

案例三:「證據保全+多輪調解」,從訴訟對抗轉向合作共贏

案例四:準確區分繁殖材料、收穫材料,依法認定行為性質

案例五:保護特色餐飲品牌,助力地方文旅產業發展

案例六:準確界定正當使用,保護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

案例七:員工違法泄密,新任職單位亦應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八:通過算法推薦作品,具有過錯的平台構成侵權

案例九:不當干擾搜索結果自然排序,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十:穿透行為表象,全鏈條打擊攀附侵權

案例一:打擊跨國製假售假,彰顯涉外知產保護擔當

【簡要案情】

2018年,羅某在網絡平台結識趙某某後,發現可低價購入高度仿真的國外知名品牌仿品手卷煙紙,其與正品相似度高達95%,非專業人士難辨真僞。羅某嗅到商機,隨即在深圳和香港註冊公司,大量訂購假冒手卷煙紙,並以科技公司名義通過跨境電商平台銷往海外,獲利頗豐。隨着業務擴張,羅某不滿足於單純倒賣。2021年下半年,羅某與陳某某等多人共同出資,購置機器設備、印刷版,設立手卷煙紙生產工廠,購買菸盒、防僞標識、原材料等,自主生產假冒手卷煙紙,並利用跨境電商平台將假冒手卷煙紙銷往多個國家。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羅某等人通過橫向交易、上下線交易,構建成完整的國內生產鏈、跨國銷售鏈。經審理查明,22名被告人非法經營數額高達1286.17萬元,現場查獲207萬餘冊手卷煙紙及224.6萬餘個包裝紙。 

法院認為,羅某等11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肖某某等4人明知他人假冒註冊商標仍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廖某某等5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楊某某、陳某某等2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僞造、擅自制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依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賠償諒解等情節,法院對2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萬元至120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與權利人達成刑事和解,主動賠償701萬元,有效維護了權利人利益。

【法官說法】

近年來,跨國製假售假是實施知識產權犯罪的重要手段,並呈愈演愈烈態勢。此類犯罪隱蔽性強、侵權鏈長,非法經營數額巨大。本案系嚴厲打擊跨國製假售假,嚴格保護域外權利人知識產權,彰顯知識產權最嚴格保護理唸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法對22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並判處罰金、追繳非法所得共計597.5萬元,促成刑事和解共計701萬元,充分展現了在涉外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擔當。西班牙駐華大使館專門致函表示感謝,產生了良好的保護效果。

案例二: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不可取,入罪風險需警惕

【簡要案情】 

Switch遊戲機配置專有操作系統並設定了啓動保護機制及數字簽名覈驗、多重加密等技術保護措施。李某某與周某、黃某某合謀製作破解Switch遊戲機的芯片銷售牟利。後周某、黃某某聯繫到楊某某委託其製作Switch遊戲機輔助破解程序。楊某某編寫輔助破解程序並燒錄進芯片,從而可以避開Switch遊戲機官方操作系統對正版遊戲的核驗機制,實現破解Switch遊戲機,運行盜版任天堂遊戲的目的。周某、黃某某從楊某某處批量購買其製作的含有破解芯片的PCB板,或購買僅燒錄好程序的破解芯片再自行委託他人加工成PCB板,交由李某某銷售,從李某某的銷售利潤中分成。蔡某與喻某、譚某、孟某、劉某、湯某等人從李某某處購進上述含有破解芯片的PCB板後,通過直接轉售或焊接入Switch遊戲機一併銷售的方式牟利。楊某某向黃某某、周某銷售的金額合計人民幣二千餘萬元。周某、黃某某、李某某再行對外銷售的金額合計三千六百餘萬元。蔡某與喻某、譚某、孟某、劉某、湯某從李某某處購進再銷售,牟利均在百萬元以上。

法院認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措施是指作用於作品、表演和錄音錄像製品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且能夠阻止對上述特定客體實施特定行為的技術手段。本案中,權利人在Switch遊戲機中應用的「數字簽名覈驗」及「多重加密、解密流程」技術措施,是為了防止未經許可在Switch遊戲機上運行其正版遊戲。涉案芯片存儲的破解程序能夠使Switch遊戲機開機後繞開Switch遊戲機原始系統,從而避開權利人為保護其正版遊戲採取的技術措施。涉案芯片在破解Switch遊戲機時發揮着主要作用,使用者購買安裝涉案芯片的Switch遊戲機,其目的也是為了能夠免費在Switch遊戲機上運行遊戲,而非運行安卓系統、辦公軟件等程序。涉案芯片能夠銷售並獲利的原因也系其能夠實現在Switch遊戲機上免費運行遊戲的功能。故,根據涉案芯片的功能、安裝使用目的以及價值體現,能夠認定涉案芯片主要功能是用於避開技術措施。李某某等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權利人為其作品採取的保護著作權的技術措施,故意製造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且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均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隨着技術的發展,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手段具有多樣化、隱蔽性強的特點。破解遊戲機的行為,從表面上看是針對遊戲機硬件,並未直接作用於遊戲軟件。但權利人採取的為保護其自身著作權利益的技術措施,也是法律保護的對象。如果破解遊戲機的目的是避開或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採取的保護著作權的技術措施,從而實現接觸或利用作品的,就不能僅僅被看作是破壞遊戲機硬件的行為,其實質仍然是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依法應予嚴懲。本案的審理,對於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本案被評為全國打擊侵權盜版十大案件。

案例三:「證據保全+多輪調解」,從訴訟對抗轉向合作共贏

【簡要案情】

拜某公司作為全球知名的農業科技公司,系製備某化學化合物的方法專利權人。科某公司成立於2010年,是一家經營含氟精細化學品等業務的企業。拜某公司經調查認為科某公司未經許可,在專利有效期內擅自實施涉案專利方法,建成年產能500噸的侵權生產線,並銷售使用專利方法生產的侵權產品,獲取了高額非法利益,給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遂訴至法院,申請對科某公司的相關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設備等進行證據保全,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40萬元。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拜某公司提供的初步證據和在案事實,從證據對待證事實的影響、可能採取的保全措施對證據持有人的影響等因素考量,在要求拜某公司提供保全擔保的情況下,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證據保全,拜某公司代理人簽訂保密協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進入廠房現場,採取現場勘驗、拍照、錄音、錄像的保全措施。該保全措施不僅有效的固定了證據,還儘可能減少了對科某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在證據保全的基礎上,經過多輪溝通,了解到雙方當事人雖然利益衝突尖銳,但在商業利用等方面又存在合作空間;在此基礎上,全面分析各方當事人的實質訴求,找準利益平衡點,適時引導釋明,努力搭建和解橋樑,引導當事人尋求和解,逐步縮小差距;最終當事人從訴訟對抗轉向合作共贏,矛盾糾紛得到圓滿化解,拜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 

【法官說法】

方法專利侵權案件中,因被訴侵權方法具有非公開性的特點,因此往往需要證據保全。本案中的證據保全採取現場勘驗、拍照、錄音、錄像、繪圖等「柔性」方式固定證據,以減少對被訴侵權方生產經營的影響,為接下來調解、和解預留空間。在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後,加強調解釋明,努力縮短糾紛解決周期、促進知識產權利用,促使當事人從訴訟對抗轉向合作共贏。本案通過「證據保全+多輪調解」,最終妥善化解糾紛,對於實質化解涉外專利侵權糾紛、保障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營造公開透明的法治環境和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案例四:準確區分繁殖材料、收穫材料,依法認定行為性質

【簡要案情】

「中麥578」是經授權的小麥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人授權安徽某公司在適宜區域獨家經營該品種。張某未經許可,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宣傳求購、銷售「中麥578」,且在與安徽某公司取證人員溝通時,明知對方購買涉案小麥用於種植,仍承諾篩選、保證芽率,以1.6元/斤的價格銷售「中麥578」小麥。後經專業機構檢測,確認張某銷售的小麥種子與「中麥578」標準樣品為近似品種。安徽某公司遂起訴請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張某抗辯其銷售的是「中麥578」商品糧,而非種子,因此不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麥578」小麥兼具繁殖材料與收穫材料雙重屬性,張某明知購買者意圖將涉案小麥作為種子使用,仍銷售具有繁殖能力的「中麥578」,且存在「中麥578種子糧」的宣傳行為,主觀上侵權故意明顯,客觀實施了銷售侵權繁殖材料的行為,構成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行為。

【法官說法】

植物新品種權是農業知識產權的核心部分,未經品種權人許可,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構成侵權。在侵權案件中,被訴方常以銷售標的為「商品糧」進行抗辯。判斷侵權行為能否成立的關鍵在於區分銷售的是繁殖材料還是單純的商品糧(收穫材料)。張某作為糧食經營主體,明知涉案小麥的雙重屬性,且在知曉購買者意圖用於種植的情況下,承諾篩選、保證芽率,積極促成交易,足以認定其系將涉案小麥作為繁殖材料進行銷售,而非單純的商品糧交易,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本案聚焦小麥品種權保護,明確了常規作物繁殖材料與收穫材料的區分邊界,對規範種子市場秩序、保護農業知識產權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五:保護特色餐飲品牌,助力地方文旅產業發展

【簡要案情】

張某臣系第19213800號「綠地三隻羊」及第48098569號「綠地3只羊」商標權利人,上述商標目前均處於合法有效期內且在當地餐飲行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案外人張某萍於2024年12月7日申請註冊第79000016號「漢邦三隻羊」,同時張某萍亦為美術作品《漢邦3只羊》的著作權人。張某萍將上述商標及著作權獨佔、排他授予徐州某餐飲公司使用。徐州某餐飲公司經營的「徐州三隻羊燒烤羊肉串·白串·烤宮後」店鋪,內有「地道本地羊肉串」「羊肉串白串」「碳烤牛肉串」「徐州特色烤牛板筋」等商品;在某團APP上共有消費評價2056條,其中有「這個三隻羊不是門店的三隻羊,盲目下單收到喫一口就知道踩雷了」「不是三隻羊不正宗」「估計你也不是正牌三隻羊」等評價;外賣包裝袋上印有「3只羊羊肉串」等字樣。張某臣認為徐州某餐飲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張某臣是「綠地三隻羊」系列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其商標權利應受法律保護。徐州某餐飲公司雖然享有「漢邦三隻羊」商標使用權,但並未規範使用上述商標,而是割裂並突出使用「三隻羊」、「3只羊」部分,其實際使用的標識與張某臣註冊商標中的顯著識別部分「綠地三隻羊」「綠地3只羊」在文字構成、呼叫及含義上高度近似。且二者均使用於燒烤餐飲服務,屬於相同服務類別,同時相關消費者評價中「不是正牌三隻羊」「不正宗」等表述,足以證實被訴標識的使用已導致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徐州某餐飲公司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聚焦商標規範使用與侵權認定邊界,既依法保護了地方知名餐飲品牌的商標權益,也明確了餐飲經營者使用商標的行為紅線,對規範燒烤行業市場秩序、助力地方特色文旅產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兼具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本案的處理,提醒從業者應恪守誠信經營原則,規範使用自身商標,完整呈現商標整體,不得刻意「打擦邊球」、割裂商標以攀附他人知名品牌,摒棄仿冒、搭便車等侵權行為,共同維護特色產業的品牌形象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案例六:準確界定正當使用,保護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

【簡要案情】

山東某公司於2001年4月至2020年先後申請註冊了「泥池」系列商標,覈定使用於白酒等商品。豐縣某公司生產銷售的白酒產品正面突出位置印有「泥池」二字,還標註了「徐州老字號」,同時標有豐縣某公司自有商標。山東某公司認為豐縣某公司生產銷售「泥池」酒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故訴至法院。豐縣某公司則認為「泥池」系徐州地區特有的白酒釀製工藝,並於2016年被江蘇省人民政府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豐縣酒業協會2017年還申請註冊了「豐縣泥池酒」地理商標,故涉案「泥池」包裝標識系徐州泥池釀製工藝的傳承包裝,其對「泥池」的使用屬於正當使用。

法院認為,首先,「泥池」是一種白酒釀造工藝。豐縣泥池酒的歷史可追溯到秦末漢初,形成了以「小麥為引、五糧入池、雙月發酵」為突出特徵的豐縣泥池酒釀製技藝。該釀製技藝(蒸餾酒釀造技藝)已被認定為江蘇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其次,商標的作用主要為識別性,保護商標權的目的,就是防止對商品及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由於「泥池」註冊商標,與作為白酒釀造工藝的「泥池」一致,其應具備的顯著性區別特徵趨於弱化。「泥池」作為白酒的生產工藝,商標註冊人對此不享有專用權,他人有權將「泥池」作為生產工藝進行正當使用。本案中,被訴侵權方對「泥池」的使用,僅是為了表明其產品採用泥池釀製技藝,並非作為商標使用,也不具有侵犯「泥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主觀狀態,屬於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官說法】

商標權保護的核心是維護商業標識的識別功能,防止商品來源混淆,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民族文化的重要載體,其傳承與發展同樣需要法律保護,當二者出現重合時,需兼顧權利保護與文化傳承,準確界定正當使用的邊界,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與非遺傳承的良性互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標權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相銜接的案例,聚焦「工藝名稱」與「註冊商標」的權利邊界劃分,對平衡商標權人合法權益與非遺文化傳承、規範市場主體使用行為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案例七:員工違法泄密,新任職單位亦應承擔侵權責任

【簡要案情】

某電子科技公司主要從事醫療器械國際貿易銷售,開發並維護了9個國外客戶的深度信息,包括客戶需求、聯繫人、聯繫方式等,形成代理商名錄客戶信息表。解某曾在某電子科技公司擔任平台負責人並掌握該客戶信息。解某離職後,入職與某電子科技公司具有競爭關係的某斯達公司,並使用某電子科技公司的客戶信息進行磋商和交易。某電子科技公司認為解某與某斯達公司的行為侵犯其商業祕密,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某電子科技公司請求保護的客戶信息包含產品需求、聯繫人、具體聯繫方式、地址等深度信息,非公開渠道所能獲得,不為相關人員普遍知悉且不易獲得。某電子科技公司在解某離職時明確要求返還、清除、銷燬客戶信息及相關載體,足以使解某知曉保密要求,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同時該客戶信息為能夠帶來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具有現實或潛在的商業價值。因此,該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祕密。解某在某電子科技公司工作期間能夠接觸涉案客戶信息,離職後披露、使用並允許他人使用上述信息;某斯達公司明知解某掌握商業祕密仍予以使用,二者共同侵害了某電子科技公司商業祕密。據此判決解某、某斯達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官說法】

客戶信息作為企業重要的經營資源,是企業通過長期投入人力、物力、財力而開發維護的核心資產,其商業價值直接體現為企業的競爭優勢和經濟利益。員工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均負有對原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保密義務,不得違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而與原用人單位具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亦負有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不得在明知或應知員工掌握他人商業祕密時仍予以使用,否則將與該員工承擔共同侵權法律責任。本案是一起離職員工與新任職競爭企業共同侵害商業祕密的典型案例,案件的處理,聚焦企業經營中核心客戶信息的保護,對規範市場競爭秩序、警示市場主體和勞動者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案例八:通過算法推薦作品,具有過錯的平台構成侵權

【簡要案情】

某公司享有電視劇《花千骨》的獨佔信息網絡傳播權,某知名短視頻平台APP中存在大量關於電視劇《花千骨》的侵權視頻片段,甚至包含以「花千骨」為名稱的合集、話題及引流標識等。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某短視頻平台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某短視頻平台則抗辯稱被訴侵權視頻系平台用戶自行上傳。平台日均活躍用戶上億,其作為視頻分享平台難以審核海量視頻中是否包含作品侵權內容。

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視頻對電視劇《花千骨》的具體情節進行分段式切片,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系侵權視頻。某短視頻平台將各類熱播影視作品按照主題、內容主動進行選擇、整理和分類推薦,並通過設定視頻分類、智能索引、話題編輯等方式推薦涉案侵權視頻,因此認定某短視頻平台構成「應知」。權利人在證據保全前已經多次通知平台刪除涉案侵權作品,並提供初步權屬證據與侵權作品明細,但平台仍未予以刪除,亦可認定構成「應知」。因此,某短視頻平台存在主觀過錯,對被訴侵權視頻的信息網絡傳播起到幫助作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說法】

短視頻平台的快速發展極大提升了內容傳播的速度和廣度。平台普遍依賴算法技術實現內容推薦、流量分發。在算法設計、運營過程中,應當兼顧商業利益與知識產權保護,主動規避侵權風險。通過優化算法模型,對高知名度影視作品相關內容設定重點審核、預警機制,排查侵權內容,在流量增長與他人權益保護之間實現平衡。部分平台借「用戶自行上傳」之名規避責任,放任侵權視頻傳播,嚴重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網絡版權保護秩序,此類行為應當受到法律規制。

案例九:不當干擾搜索結果自然排序,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簡要案情】

百度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的運營者,百度搜索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百度公司投入大量資源優化搜索引擎算法以保障搜索結果客觀公正。宿遷某公司利用其運營的網站平台,向客戶提供「雲群發」服務,通過技術手段生成大量關鍵詞,批量發布低質廣告信息,利用站群推廣模式,使相關廣告在短時間內登上百度搜索首頁,干擾百度搜索引擎的自然收錄和排序。百度公司認為宿遷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宿遷某公司的「雲群發」服務實質是通過技術手段欺騙搜索引擎,干擾百度搜索正常排序,其生成的廣告內容拼湊、質量低下,既損害了百度公司作為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用戶獲取真實有效信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官說法】

搜索引擎的核心價值在於為用戶提供客觀、真實、有價值的信息,其算法優化和生態維護需要經營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本案中,被訴侵權人利用技術手段,通過批量發布低質量、同質化的廣告信息,干擾搜索結果自然排序,導致用戶無法獲取真實有效的搜索信息,破壞了健康的互聯網生態,擾亂了網絡競爭秩序。本案聚焦搜索引擎生態保護,明確了互聯網經營者的行為邊界,警示廣大互聯網經營者,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經營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本案的處理,對於助力規範網絡競爭秩序、推動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十:穿透行為表象,全鏈條打擊攀附侵權

【簡要案情】

某健康公司是國內一家主營營養保健品研發、生產、銷售的知名企業,其享有的「中科」等註冊商標,在相關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某倍健醫用食品公司、某倍健生物科技公司在生產、銷售的營養保健食品包裝及產品宣傳推廣活動中使用了「中科倍建」商業標識,同時商品實物上還標註研發主體為某腸道醫學研究所。某倍健生物科技公司、某倍健醫用食品公司及某腸道醫學研究所三主體的代表人相同,經營地址相近。在對外宣傳中,聲稱「某倍健」系列公司與某腸道研究所是集研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高科技企業。某健康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認為各被訴方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中科倍建」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請求判令各被訴方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標識,某倍健醫用食品公司、某倍健生物科技公司將其使用在與涉案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為商品來源於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繫,侵害了某健康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某腸道研究所並非通常意義上相對獨立於生產、銷售環節的研發機構,而是與某倍健醫用食品公司、某倍健生物科技公司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共同參與被訴侵權商品的開發策劃、生產經營、上市銷售等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最終判決各被訴方停止侵權並共同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後雙方在判決作出後達成和解。

【法官說法】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商家通過在其產品包裝上標示「本產品由某某研究所研發」,吸引消費者。一般情況下,產品研發是對新產品的開發或對舊產品加以改良提升而進行的一系列系統性活動。通常的研發行為並不涉及對商標的使用,不屬於商標侵權行為。但在本案中,研發主體不僅在客觀上為侵權產品提供了研發支持,而且在主觀上明知或應知其研發的產品將用於侵權用途,甚至與生產、銷售主體深度關聯,相互配合,形成緊密的產業鏈條,共同參與侵權產品經營,因此應當認定研發主體與生產商、銷售商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本案中,法院主動穿透研發行為之外表,探究研發主體與生產銷售主體的相互關係及其對侵權行為是否存在實際控制力或是否存在共同過錯,從傳統行為主體向關聯主體審查轉變、從個體獨立侵權認定向鏈式共同侵權規制演進。此種裁判理念的創新,不僅強化了商標權的保護力度,更為類案處理提供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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