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2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近期發布關於對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並對張玉良、張蘊、王曉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綠地集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132206289R)作為公司債券H21綠地1、H21綠地2的發行人,在上述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存在以下問題: 1.2024年7至12月,公司發生債務逾期,累計未償餘額101.02億元;2025年全年,發生債務逾期,累計未償餘額97.95億元;2026年以來至3月11日,發生債務逾期,累計未償餘額25.45億元。針對上述事項,公司均未及時披露臨時報告,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上證發〔2023〕175號)4.4.8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 2.2025年3月,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未及時披露臨時報告,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上證發〔2023〕175號)4.5.13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五十條的規定。 3.2024年度公司淨利潤為-196.35億元,虧損金額達到合併報表上年末淨資產的13.94%,未披露臨時報告,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上證發〔2023〕175號)4.2.4條第六項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項的規定。 張玉良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王曉東作為時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張蘊作為時任財務負責人,未能保證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綠地集團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張玉良、張蘊、王曉東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綠地控股(600606.SH)財報顯示,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綠地集團)為公司全資子公司。 張玉良,中國國籍,男,1956年12月出生,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1992年創辦上海綠地總公司(即綠地集團前身),並先後擔任上海綠地總公司總經理,綠地集團董事長、總裁等職務。現任綠地控股董事長、總裁。 王曉東,中國國籍,男,1977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學歷。2004年加入綠地集團,先後擔任綠地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常務副主任、主任等職務。現任綠地控股工會主席、董事會祕書。 張蘊,中國國籍,女,1970年4月出生,本科學歷。先後擔任綠地集團房地產市場營銷部銷售經理,綠地集團房地產市場營銷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上海綠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綠地集團資產經營及商業事業部總經理,上海綠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綠地國際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綠地集團總裁助理、副總裁、執行副總裁、執行總裁等職務。現任綠地控股董事、執行總裁。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並對張玉良、張蘊、王曉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張玉良、張蘊、王曉東: 經查,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132206289R)作為公司債券H21綠地1、H21綠地2的發行人,在上述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存在以下問題: 1.2024年7至12月,公司發生債務逾期,累計未償餘額101.02億元;2025年全年,發生債務逾期,累計未償餘額97.95億元;2026年以來至3月11日,發生債務逾期,累計未償餘額25.45億元。針對上述事項,公司均未及時披露臨時報告,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上證發〔2023〕175號)4.4.8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 2.2025年3月,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未及時披露臨時報告,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上證發〔2023〕175號)4.5.13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五十條的規定。 3.2024年度公司淨利潤為-196.35億元,虧損金額達到合併報表上年末淨資產的13.94%,未披露臨時報告,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上證發〔2023〕175號)4.2.4條第六項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項的規定。 張玉良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王曉東作為時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張蘊作為時任財務負責人,未能保證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張玉良、張蘊、王曉東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及有關責任人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切實整改,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6年4月20日 (責任編輯: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