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裁定武田製藥應對藥品購買者和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此案標誌着在反壟斷「反向付款」集體訴訟中,陪審團首次對製藥商作出不利裁決
原告指控稱,2014年與帕爾公司達成的專利和解協議延遲了仿製藥Amitiza的上市
第2至11段補充了案件詳情及背景信息
Nate Raymond
路透波士頓5月18日 - 美國陪審團周一裁定,武田藥品工業株式會社 4502.T 通過反競爭手段延遲其便祕治療藥物Amitiza 仿製藥上市,導致藥品購買者和保險公司遭受約8.85億美元的損失。
波士頓聯邦法院的陪審團裁定,武田製藥應對藥房、保險公司、醫療基金以及包括CVS CVS.N 和沃爾格林(Walgreens)在內的零售商提起的訴訟承擔責任。這些原告聲稱,該計劃導致他們為該藥物多支付了數億美元。
這些於2021年提起的訴訟,是近年來聯邦監管機構或集體訴訟律師針對所謂「反向支付」(即「延遲換取報酬」)協議所提衆多案件中的一部分。他們認為此類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
此類協議涉及製藥公司向仿製藥生產商支付費用,以換取其推遲推出價格更低的品牌藥仿製版,以此解決專利訴訟。
自2013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此類協議可能違反反壟斷法以來,此次審判標誌着製藥公司首次在涉及涉嫌非法「反向支付」協議的集體訴訟中被陪審團認定承擔責任。此前三起進入審判階段的類似案件均以被告勝訴告終。
8.85億美元的賠償金僅是該公司最終可能被迫支付金額的基準。根據管轄原告多數訴求的聯邦反壟斷法,任何裁定的賠償金額都將自動翻三倍。
武田製藥及原告方的律師均未立即置評。
本案涉及由蘇坎普製藥公司(Sucampo Pharmaceuticals)研發的藥物Amitiza。該藥於2006年獲得美國批准後,蘇坎普與武田合作在美國進行推廣和銷售。
2012年,帕爾製藥(Par Pharmaceutical)向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申請批准,希望將阿米蒂扎的仿製藥推向市場。蘇坎普和武田提起訴訟,指控其侵犯專利權,而帕爾則反駁稱,該藥所涉及的專利無效。
雙方於2014年達成和解協議,帕爾公司同意在2021年1月之前不將仿製藥推向市場;屆時,該公司可銷售由蘇坎普公司供應的阿米蒂扎(化學名為盧比普斯通)授權仿製藥,並按五五分成方式分享利潤。
原告方律師在周四的結案陳詞中指出,該協議構成了一筆價值約2.1億美元的非法「賄賂」,不僅使帕爾公司與蘇坎普公司(馬林克羅德特公司於2018年收購了蘇坎普)建立了利潤豐厚的合作關係,還導致仿製藥競爭被推遲了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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